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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呵呵!金湘蝶漾满幸福的笑容,是因为觅见真爱吗?

  没有人可以怀疑这一点。

  但是呢,那张合约更是让她这美丽坏女人笑得合不拢嘴的真正主因。

  〈结婚证书之附款条约〉

  本人金湘蝶与配偶纪蔚寰拟定结婚附款如下:

  一、本人金湘蝶(以下简称老婆)与配偶纪蔚寰(以下简称老公),于法定结婚后,老公所有财产无条件交由老婆管理。包括动产、不动产、保险受益金、基金、股票、外汇、工作薪资、银行存款、信用卡、金融卡、现金卡……等等,并不得蓄藏私房钱。而老婆于老公所有财产中,有义务挪拨小额资金予者公作为生活费,其数目多寡,老公不得有异议,亦不得讨价还价。

  二、老婆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小孩,者公不得干涉,不得强迫,不得威胁利诱,更不得以设计陷害之手段,致使老婆怀孕,例如:在保险套戳洞之情事。

  三、老婆有权拒绝老公求欢,并得以在拒绝之际,不提出任何理由与说明。而老公不得发怒、记恨或寻花问柳(藉由第三人合法或非法之性交易解决性欲问题),但得以不藉由第三人自行解决。

  四、婚后一切家务琐事全部由老公负责承担,其中包括倒垃圾、通马桶、换灯管,以及所有清洁打扫之工作,务求家居环境窗明几净,纤尘不染,而老公不得有怨言,但老公得以雇请女佣代劳,老婆不得反对。唯雇请女佣之薪水,由老公生活费扣除。

  五、婚姻生活中若有争执或不和之情事发生,凡事以老婆意见为最后决策,老公得以不服气,但不得不服从。若事态严重,衍生成吵架互斗之际,老婆得以怒骂,老公不得还口;老婆得以动武,老公亦不得还手。

  六、老婆对老公所要求之一切差役,如司机、快递、厨子、按摩师……等等,老公一律遵从照办,不得反抗,务求全力以赴,鞠躬尽瘁。反之,老公对老婆要求一切事宜,老婆有权视心情配合,老公不得异议。

  七、老公与老婆均不得外遇,亦不得精神外遇。其精神外遇之标准,由老婆判断与制定。目前老婆严正要求:老公不得与老婆看不顺眼之女性谈话、接触、目光相对。日后若有其它追加要求,老公需全力效忠,死而后已。

  八、二人日后若不幸离婚,老公必须一文不取离开,并不得拖泥带水,纠缠不清,而老公自结婚起让与老婆之所有财产,自动弃权,不得追讨。离婚之后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款自动失效,双方不得再要求对方履行该款项之内容。唯前夫纪蔚寰必须按时支予前妻金湘蝶赡养费,而赡养费之数目,为前夫纪蔚寰当时工作收入之半数。

  九、以上条款自结婚当日生效。

  十、本结婚附款条约所生争执,如有诉讼,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法院为第一审合议管辖法院。

  立约人:

  (签名)金湘蝶(盖章)
  (签名)纪蔚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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