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葆琳 > 爱上大人物 > |
三十八 |
|
后记 写书的人大概都希望自己书中的内容,能够流传百世(开玩笑的),不过我却很希望这本书的内容,会在三个月后变成“笑话’。是一个大家日俊能轻松面对的题材,而不用担心它是否有成真的一天。 先声明清楚:“本书内容纯属虚构’。除了里头列出的法规之外,其余的部分都不是真的,无论人物、场景或是故事内容。 或许有人会觉得我这声明很多此一举,谁都知道“小说”就是“小说”,当然是虚构的。可是现在似乎在这个虚构中的世界所发生的事,都足以影响青少年的身心(恕我不写儿童,因为在我的印象中,要儿童去阅读一本有十万字的小说,相信他们更愿意看东森幼幼台。),所以必须“谨慎”、“小心’,千万不得传播任何有毒物质。 从事言情小说创作也有十一年的时间了,写了将近百本的小说,这还是头一本里面女主角的身分与自己相同,写起来真是尴尬极了。倒不是怕会把女主角的个性与自己搞混,因为和李梓旻比起来,我的日子与性格显然更无趣了。 我想我们两个相通的地方,大概就是投入写稿状态时,是可以六亲不认的吧? (笑ing) 言归正传。 本来嘛,我的职业就是个以笔为业的人,既不是靠着嘴皮子卖弄的主持人,亦非专门拿着六法全书,上法院跟人争取宪法应有的保障的律师。一介文字工作者的我,当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唯一能够做的,还是把这股“怒气”化为一股创作的能量,继续我“笔伐’的大业。 所以关于这本书的故事内容及走向,很快就形成,一下子就决定好了。 然而在写的时候,我不能说自己心态上毫无矛盾存在。一方面想写得更深入、更严重,一方面我也很清楚言情小说的本质,不该是一本教科书,而是能够带给大家放松、娱乐效果(能不能让人感动或有所思考先放在一边下说),属于能轻松地阅读、无负担地阅读的书。 如果利用了娱乐小说的本质,而私心地想让大家更关心一下这个攸关每个读者(无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阅读权益的“分级办法”,好像有违我身为言小文字工作者之使命?(苦笑) 我想在我的写作生涯里,大概不会再碰到如此两难的处境,一方面随着故事进展,渴望让幻想便是幻想,而写的时候,外面的事态仍时时刻刻有所变化,也逼得葆琳不得不跳出来做些什么。真可谓蜡烛两头烧,但这些点滴也将成为葆琳创作生涯中的珍贵回忆吧! 目前攸关许多人阅读权益与创作自由的分级办法,最新的施行情况是——在经过近半个多月的抗议,新闻局虽未做出“全面暂缓”分级办法的施行,但至少是做出了一个小小让步,那就是到2005年七月前“暂不处罚”。有些人或许会因此而觉得“既然不处罚了,就没我们的事了,小说照看、漫画照卖’。 但是,我想并不是如此。 这七个月的时间,反而让我们必须更谨慎、更严厉地去关切这个问题,不可以再允许分级办法成为“一个黑箱子里”所养出的大怪物,吞噬着我们周遭未来即将印刷、或已经印刷,但我们还没来得及阅读的各类书本、漫画。 假如你不想看到有一天,像我看见BBS论坛中的一段劲爆发言所说的:以后大家都以刑法来书写小说中的性行为、画漫画时也不可以直接说杀人,得引用刑法,就没问题了吧。 所以男主角的性器官OO女主角的性器官的同时,男主角还得声明:“我想要进行刑法第十条第五点的行为,你同意吗?’ 所以名侦探得说:“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刑法第两百七十一条的罪行。’ 我们将不能直接说出该色情、暴力行为的名称,以免导致“教唆犯罪”或“教导犯罪”、“猥亵”的疑问。 上面那段话,恐怕有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我就把刑法直接PO上来好了。 第十条,第五点:称性交者,谓下列性侵入行为:一 、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第两百七十一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我看到这段话时,笑了,但是也非常的难过。 我们的创作难道要被硬绷绷的条文取代?浪漫到哪里去了?唯美到哪里去了? 如果小说家不再能形容天空的颜色有多么地湛蓝,而只能写:“今天天空的颜色是色票第一百五十号的颜色”,请问还有谁能领略所谓文字之美,爱情之真?性行为=猥亵吗?言惰小说里,不能有性行为发生吗?爱情不该有性,它必须是柏拉图式的吗? 还有,什么样的描写能不让人感到羞耻呢?同样的一件事、同样的一个动作,描写得多就一定危害到青少年,描写得少就一定保证青少年能“身心健康”吗?如果看了十本描写“少量”性行为的书,等不等同于一本“大量”描写性行为的书呢?禁止一本有“大量’性行为的书,却允许大量的“少量’性行为书籍在市面上贩售,请问这么做是助长青少年性行为泛滥,抑或是降低? |
虚阁网(Xuges.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