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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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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涵 今吾国之主张国家主义者。多宗数千年前之古义。而以损已利国为主。以为苟利于国。虽尽损其权利以至于零而不惜。推厥旨归。盖以国家为人生之蕲向。人生为国家之凭藉。易词言之。即人为国家而生。人生之归宿。即在国家。是也。人生离外国家。绝无毫黍之价值。国家行为。茫然无限制之标准。小己对于国家。绝无并立之资格。而国家万能主义。实为此种思想所酿成。吾是篇之作。欲明正国家蕲向之所在。以证明此说之自相矛盾。世有君子。幸正教焉。 关于国家蕲向一事。至十九棋初叶以前。纷纷聚讼。几为政治学议论汇萃之区。迨近世且有谓为无置论之必要者。又因国家官品之说兴。多谓国家如自然物。其生长发育。皆因其有自然主体。主体而外。绝无蕲向之可言。殊不知国家为人类所创造之一物。其实有体质。即为人类所部勒之一制度。用为凭藉。以求人生之归宿者也。故一国之建也。必有能建之人。与夫所建之旨。能所交待。而国家乃生乃存。乃发达。乃垂久。固非漫无主旨。而自然生成也者。国家为事而非物。一事之起。必有其所以起之因。事客而所以起之因乃为主。至于物则不然。一物之生长。其有所以生长之因乎。其生其长。乃因其自然。无所谓当然。于自体而外。一无所为。非如事之有为而为也。故攻物理学家。常以事实变理想。不以理想变事实。因物推理。无所容心。若治人事学者。则凡为经营缔造之事。必有所以经营缔造之旨。存乎其先。即事而言。则所经营缔造之事。即为所以经营缔造之旨之凭藉。用为达其所以经营缔造之旨之方法。即人而言。则所以经营缔造之旨。即为所经营缔造之事之蕲向。主之以作所经营缔造之事之归宿。质言之。即事为人之凭藉。人为事之蕲向。是巳。国家之学。人事学也。当其建国之始。必有所以建国之因。所建者国家。而所以建者则为人生自身之问题。故国家靳向。即与人生之蕲向同归。此学者所以多反掊国家官品说。而主张国家必有蕲向之微旨也。 顾国家既有蕲向矣。又不可不明国家蕲向论。在政治学上。其为重要若何也。格芮曰。“欲定国家措施之正当范围。必先定国家之蕲向。”[注:Garner's“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 Ch. X, P.311.]盖政治之事。 有鹄焉。有术焉。鹄者根本大则。术则本此大则。达诸实行者也。以言其经。则国家蕲向为政鹄。政府之职务为政术。以言其用。则政府之职务为政鹄。政府之政策为政术。故国家蕲向为大经大法之所主。主定则发号施令。皆得准此而行。非先明正国家蕲向之所在。则政府之适当职务。必游移荡漾而无着。或起而强定之。岐其途径。则所行之政。必将与所蕲之旨僢驰。此国家蕲向论之所以为重要也。 自政治学说发达以来。关于国家蕲向一事。岐议横生。莫衷一是。日人小野冢曰、“国家蕲向论。自古为政治学中之重大宿题。其岐议之横生。亦随历史而愈进。”[注:见日本法学博士小野冢喜平次政治学大纲国家之目的节。]柏哲士曰、“关于此旨。议论丰富。然皆参差背戾。极不相调。且又多非充满之论。”[注: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Vol. I, P.83.]其故何欤。非以人事之学。因时变化。不主故常。非若物理之学。 一成不变者哉。日人浮田和民曰、“国家之实际蕲向。因时势境遇及其实力之如何而异其旨。随人民之自觉。应时世之要求。以变其趣者也。”[ 注: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盖国家为人类所部勒。利用之为求人生归宿之资。其职务之均配必视所建设者当时之缺憾所在。合为群力。以弥缝而补救之也。故国家之措施。设不应时世之急需。与夫人民之缺点。以变通尽利之。则反人民之蕲向。反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斯为不适于人群之制度。制度而不适于人群。斯直无可存之资格。终亦必亡而巳矣。且反背人民之蕲向以建国家。则国家人民之旨趣。莫由调和。莫由一致。将损人民之权利以益国家乎。离外有权利之人民。以创一有权利之国家。则国家权利。将附着何所。夫一物之含有某性也。任碎其分子。至于微尘。所含之性。必不异于全体之物性。何也、以全体之性。即此微尘分子所合而成者也。总集人民之权利。虽不能即成国家之权利。然建筑国家之权利。必端赖握有权利。富有自治能力之人民。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权利者。乃能高建国家权利也。今欲以剥尽权利之国民(分子)结成一权利张皇之国家。(全体)是犹聚群盲以成离娄。集群聋以为师旷也。故背戾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微特不可。抑又不能。人民蕲向。应时势境遇而异其趣。绝无终古不变之事。故学者又分为国家相对蕲向及绝对蕲向焉。 古今唱国家绝对蕲向者。约言之可得两派。即道德幸福说。与保护权利说。是也。希腊之柏拉图。德国之海格尔。皆以道德说为国家之绝对蕲向。亚里士多德以幸福为国家之绝对蕲向。继此而惩前说之弊者。缩定国家蕲向之范围。以限制国家对于人民之干涉。但以确定小己权利。及以法律维持秩序等事。为国家唯一之蕲向。如陆克康德韩鲍德[注:Humboldt,]斯宾塞尔等其最著者也。 陆克谓国家之蕲向。在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及自由。康德谓国家以发扬光大人类之权利为主旨。韩鲍德谓人类最高之祈求。即在完全发扬其能力。斯宾塞尔之说。略与韩同。要皆藉国家之力。为一种方法。以发扬鼓舞群伦之权利者也。 此外则有画分国家蕲向。以应次施行者。略可当相对蕲向之目。其中著名者。为德人郝尊道。[注:Holtzendorff.]彼谓国家蕲向有三。要皆相需相待。 相剂相调。 而依其施行之序列之。 曰国力。 曰小己自由。 曰人类文化。 [注:der nationale Machtzweck,derFreiheits- oderRechtszweck,derGesellschaftliche Culturzweck.]伯伦智理承郝氏之绪余。而以公安说为最要。分国家蕲向为直接间接二者。前者关系国家自体。总括增进国力完全民生于其中。后者关系小己自身。兼含维持自由治安于其内。[注:J. K. Bluntschli,"Allgemeine Staatslehre, " Bk. V, Ch. 4. ] 美人柏哲士分国家蕲向为始次终三者。谓终极蕲向。在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次在充发民族之特性。及演进其民质民生、始在有政府与自由。[注: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Constitutional Law."Vol. I, P.85.] 格芮以维持人人之平和秩序安宁公道为原始祈向。 次在图人类之公共治安。终在振兴人类之文化。[注:Garner's"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Ch. X, P.316.]日人小野冢氏亦分原始终局蕲向二者。前包国力国法之施设运用。后包发达人民之身心。演进社会之文化。[注:见日本法学博士小野冢喜平次政治学大纲国家之目的节。]此外作者。尚指不胜屈。要皆以国家之蕲向。为循序渐进。始奠国家生存之本基。继求小己社会之自由之权利。终则鼓舞振兴世界人类之文明者也。 吾人欲统观诸说。籀其公同。折衷一是。必先解剖各说之窔奥。以会其通。而穷探其利弊。由纷纭岐异之中。寻其合辙同归之旨。而绝不敢擅断焉。顾于未评诸说之先。首当申明吾旨曰。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国家对于人民亦有义务。国家得要求于人民者。可牺牲人民之生命。不可牺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尽忠于国家者。得牺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牺牲一身之人格。人格为权利之主。无人格则权利无所寄。无权利则为禽兽为皂隶。而不得为公民故欲定国家之蕲向。必先问国家何为而生存。又须知国家之资格。与人民之资格相对立。损其一以利其一。皆为无当。吾将持此观念。评前引诸家之说焉。 道德幸福之说。固皆各有所主。特欲见诸实行。则不免侵害小己之自由。何也。前者以实行道德之理想为界说。后者以求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格言。若者为道德。若者为幸福。皆无至当之畛域。以道德幸福之责。托诸国家。则国家权力。泛然无所限制。古今万国。凡国权过大。而无一定之界限者。未有不侵及民权。此说如行。则凡人民对于国家之行动。举莫逃出道德幸福之范围者。即举莫逃出国家之干涉。势必损人民之自由。以为国家之刍狗。国权人格互相对立之第一要义。即在各有限制。各正其适当运施之封域。相调相剂。而不相侵。道德幸福之说。 不得不谓为背此要义也。[注:参观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第二节]其最能辟脱此说之弊。而着眼于明定国权行动范围者。厥惟保护权利说。夫权利亦非人生之归宿。仅人生欲达归宿必由之一途。至国家实行上之终极蕲向。则不得不止于此。盖国家蕲向。有实行理想之别。[注:见 Holtzendorff,"Principien der Politik,"]国家可赞助人民。使求终极之蕲向。 而不能自代人民以求之凡人为之发见于外者。国家可加以制裁。至蕴于心意中之思想感情信仰。虽国家亦无如之何。以国家之权力。仅及于形式。而不能及于精神。国家可颁布一切制度。以奖励人民之行为。不能代人民自行自为之。国家可以权力鼓舞文化学术之动机。不能自行进展文化学术之事。盖精神上之事。国家仅能鼓其发动之因。不能自收其动作之果。且不独精神界然也。即关于实物界。如人口之事然。国家但能筹发展民族之途。布卫生除害之令。使生养居处之适宜。不能自行蕃衍人口。自使人民康强逢吉也。如生计之事然。国家但能颁布善良政策。助起产业之昌盛。鼓励勤劳者之心神。至生产企业投资服役之事。亦非国家所能自行也。[注:参观英译伯伦智理之"The Theory of the State,"中 Limitations of State action 节]故国家职务。在立于亿兆之间。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实。调和其相需相待之机宜。奖励其自由。所以发其自治之动因。保护其人格。所以期其独立之结果。人民求其归宿。必取迳于权利之一途。国家惟立于人民之后。持其权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启其机。足矣。管子曰、毋代马走。使尽其力。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注:见管子心术上]此则保护权利说之真正价值也。 至于相对蕲向诸说。虽所见略有不同。综籀其微。盖出一辙。如郝氏之国力及小己自由。伯氏之维持公安。柏氏之政府自由。格氏之原始第二两项。小野冢氏之原始蕲向。或以维持国家自身之生存。或以资助小已一身之活动。皆如人生之于衣服饮食然。乃为遂其归宿之凭藉。而非即其归宿所在也。于是诸说所余者。皆仅其最终蕲向之一点。而要莫不归宿于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前者为实行之蕲向。此则为理想之蕲向。皆足为保护权利说之臂助。而与其旨有互相发明者。盖保护权利。即自尽其实行蕲向之责。以助人民自求此理想蕲向耳。然则国家蕲向。殆即以保护人民权利为归欤。 或曰保护权利之说。缩小国家行动之范围。而限制过严。推其极也。必令国家供人民之牺牲。要知国家者乃一国人之总业。如农贾然。非实有也。实谓之人。业谓之农贾。如家市乡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与法者人所制。故主之者曰人。[注:章太炎先生国故论衡辨性下]天下有业而能不为主所用者乎。有创造于人之物。不为创造者所凭藉。而创造者反为所创造者之凭藉乎。鲍因哈克曰、“漠视小己之权利。没收于国家之中者。古代之国家思想。巳绝迹于今日者也。盖人在天地间。有最高之蕲求。国家为人而存者。故国家以人生之蕲求为蕲求”[注:Bornhak, "Allgemeine Staatslehre."]浮氏田曰。“置人民于度外。而视玄相之国家及宪法为神圣者。政治之迷信也。……以理想之国家可崇拜。而现实之国家不可崇拜者也。漫然崇拜之。凡事皆仰政府及现在多数者之鼻息。 终为一种卑劣之像偶教而巳。”[注: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然则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 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人民主也。国家业也。所业之事。焉有不为所主者凭藉利用之理。浮田氏又曰。“小己之发达。为国家蕲求之一部。若小己而不发达。则国家断无能自发达之道。”[注: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是故无人民不成国家。无权利不成人民。无自由不成权利。 自由、权利、国家、均非人生之归宿。均不过凭之藉之。以达吾归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权利以巩固国家。复藉国家以保护其自由权利。自国家言。则自由权利为凭藉。就自由权利言。则国家为凭藉。就人民言。则国家自由权利举为凭藉。人民藉自由权利以求归宿。不谓自由权利供人民之牺牲。至凭国家以求归宿。独恐其供人之牺牲。其有当于名学之律否耶。此牺牲国家之驳议。所以不足累保护权利说之真价也。 于是可知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以搘拄国家。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两败俱伤者也。小己人格。与国家资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逾限妄侵。显违法纪。故国家职务。与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区处条理。各适其宜。互相侵没。皆干惩罚。美其名曰爱国。乃自剥其人格。自侪于禽兽皂隶之列。不独自污。兼以污国。文明国家。焉用此禽兽皂隶为古代人民。若希腊罗马日本。大抵皆以国家为人生之归宿。若离国家。则无价值。故不惮尽其所有。以供牺牲。而古代国家。亦绝不与小己以方寸自由之界域。摩西古法。并小己饮食衣服起居之宜。悉受裁制。此为数千年前之古制。久为近世学者所排斥。安有二十棋之国家。反溯其源流。奉为圭臬之理。格芮曰。“近世之政治思想。仅以国家为创设之一制度为发动之因力。为致用之媒介。藉之以求社会公共之蕲向。而非以己身为蕲向者也。”[注: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Ch. X, P.312.原文曰"It considers the state to be simply an institution,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by means of which the collective ends of society may be realized, instead of itself being the end."]吾诵斯言。以终吾篇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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