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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耆老行乞


  二月二日《大公报》载汉口一日下午十时发专电云:

  “鄂耆老会第一老人一百〇一岁老翁朱辅臣因受旱灾沦为乞丐,教界闻人呈请当局公养。”

  我看了大有所感。这个感想可以分做两点来说。

  其一,我对于乞食这事很有兴味。乞食在佛教徒是正当的生活。《翻译名义集》六二《斋法四食篇》引肇法师云,“乞食有四意,一为福利群生,二为折伏骄慢,三为知身有苦,四为除去滞着。”

  这说得很有意思,就是陶渊明诗所云,“饥来驱我去,不知竟何之,行行至斯里,扣门拙言辞,”

  亦未尝不佳。一切生物的求食法不外杀,抢,偷三者,到了两条腿的人才能够拿出东西来给别的吃,所以乞食在人类社会上实在是指示出一种空前的荣誉。只可惜乞食的主人不能都像陶公的朋友那样的谐人意,“谈谐终日夕,觞至辄倾杯,”

  结果嗟来之食还要算是好的,普通大抵是蹴尔而与之了。(其单有蹴而无所与者自然也不是例外。)事到如此,人类之光荣的乞食就有点不大好实行,觉得这是一件扫兴的事,今天看见那个专电,心中大喜,乞食之外居然还有公养的办法,这尤其是光荣之至了。我说这话并无私心作用,因为我不是耆老,没有援例的资格,况且耆老而又要有一百零一岁,鄙人近十年来已大老朽,却还只够到一半,瞻望前途远哉遥遥,要想到了民国七十五年北平公民呈请当局公养,还须得辛辛苦苦地再活过五十年,这实是“苦矣”了。

  其二,公养一百零一岁的耆老原是盛事,我却很有点忧虑,怕《孝经》失了效用。听说,广东早已厉行敬读《孝经》了。照一切新运动进行的成规,其次该是湖南,再其次即是该耆老所在地的湖北了。孝为百善先,古来帝王无不称以孝治天下者,那么一百零一岁的耆老应当由耆老的儿子奉养,这是根据经义确无疑义的。现在他的儿子在专电中不曾提及,大略已不在了,这想起来也是难怪的,因为如照吾国早婚法推算,其子该有八十六岁,就是承重孙也已七十上下了罢。再算下去,至少可以有六七世同堂了,此不但熙朝人瑞,而且各亲其亲,各长其长,即一门中有五六部《孝经》矣,岂不懿欤。但是鄂耗传来,社会得了尊老的机会,而家庭失了孝亲的职分矣。或曰,是旱灾之罪也,夫一百一岁,可谓人和矣,然而不能不屈服于天之旱地之干,然则是仍人和不如地利,地利不如天时也。

  (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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