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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宫刑


  今日北平各报载中央社柏林十日路透电云,“据官方今日宣称,因犯有不正当之性行为而照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颁行之律处以宫刑者,共一百十一人,所有各犯均将在茅比特监狱医院中施用手术,约每人八分钟即可竣事,纯以科学方法行之,受刑者于施用手术后将由医士看护数月,在此期内将摄影以志其生理上之发展,并将灌音以察其喉音之变迁。”

  关于这条新闻恐怕有两点容易误解,想略加以说明。

  一是所谓宫刑。报上虽然都用古雅的字写作宫刑,我想这大约只是Castration罢,即除去内生殖器以防繁殖,在男子割去睾丸,更进步的方法则只要扎缚输精管便行,但无论如何总于性交无妨,这一点是与中国宫刑截然不同的,所以假如有人想招这些新式刑余之人去看守上房,那是要大失其望的了。关于现代阉割这问题,英国蔼理斯在《性的心理研究》卷六性与社会的关系中有所说明,第十二章论生殖之科学中云:

  “古来医术都反对去干涉生殖器官。希腊医师宣誓时有一句云我不割,意思似即禁止阉割。到了近代却发生了大变化,在有病时阉割的手术常施用于男女两性,又曾有人主张,并且有时实行,施用同样手术,希望可以消除强烈的变态的性欲。近年来更有人主张用之于消极的善种工作上,以为比防孕或坠胎更是根本地有效。

  赞成阉割的运动盖发生于美洲合众国,曾有种种实验,列入于法律中。最初有韩蒙德,伊佛志,利特斯顿等人主张,只用以惩罚犯人,特别是性的犯罪者。但是从这观点看去,这个办法似乎不甚完全,而且或者有点不合法。在好些事件上,阉割并不是一种惩罚,却是一种积极的利益。在别的些事件上,假如违反本人的意志而执行的,这会发生很有害的心理影响,使得本来已经精神变质或怔忡的人入于发疯,犯罪,以及一般的反社会的倾向,比以前更是危险。善种学的研究较为后起,其主张施用阉割更有健全的基础,因为阉割现在并不是执行一种野蛮的侮辱的刑罚,却是出于本人的承认,其目的只在使社会安全,免于无用的或有害的份子之增加而已。”

  德国的办法似乎是用睾丸摘出手术,因为新闻上说明体格与声音要发生变化,假如只用扎缚便没有这些现象。又这在德国明明是用作一种惩罚,那么蔼理斯所说的那些流弊大约也就难免罢。

  二是所谓不正当之性行为。这个名称很是笼统,但意思显然是指变态的性欲,并不包含法律外的普通男女关系在内,假如读者误解以为德国把犯奸的男子都下了蚕室,此固大足以快道学家之意,而回头一看亦甚危险,据王宠惠博士说,中国男子有百分之三十纳妾,依法理便均系犯奸,若照办一下,突然要增出六千万名的太监来,将如何得了乎。

  (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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