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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兰夫妇绝食事件


  关于牛兰夫妇绝食的事件发生以来,多绝食一天,即多引起我国社会和世界的注意的程度深刻一层,承许多读者函询本刊对此事的意见,记者屡欲贡其愚妄之见以资商榷,但以周刊未能如日报之适于紧急的时间性,深恐牛兰已饿得差不多和鬼门关相近,也许我们的文字刊行之日,已是他们俩魂游地府之时,所以屡想下笔而屡次搁置。不料他们的体格总算“结滚”,整整饿了十六天,虽双目深陷,消瘦萎顿,已脱人形,还得苟延残喘,本月十七日已由宋庆龄女士具保送入首都鼓楼医院医治,并已自愿进食,绝食一事可告一段落,鬼门关大概不必就去,特把对于此事的几点意见,撮述如左:

  (一)司法当局宣言不愿因绝食要挟而在法律上有何迁就通融,这一点当然没有訾议之余地,但在法律方面是否有何缺憾,却也不应因为绝食抗议而有所掩蔽。绝食是一事,法律上有无缺憾是另一事,不可混为一谈。

  (二)牛兰夫妇请求的要点有两事,一为移转管辖,移沪审问,一为请外国律师辩护。在中国普通法庭,依法不能听外国律师出庭(除在特区各法院有法律特许者外),这一点司法当局不许,诚有充分的理由。但据记者和精通法学的朋友研究的结果,依《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施行条例》第一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规定,此案实应在上海分院审理,这一点司法当局应毅然依法执行,而无待于被告之请求,更无待于被告之绝食抗议。

  (三)牛兰和他的妻子汪得利因有危害民国嫌疑,于民国二十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四川路南京路两处先后被捕,到现在被拘留在一年以上,据司法行政部长罗文干氏上行政院呈文所述迟缓原因,初解上海高等分院,继被淞沪警备司令部提去讯办,虽经被告提起抗告,即被最高法院驳回,后来军政部又认为军事机关对此案无管辖权,把他们解送江宁地方法院……或东或西,或此或彼,解得团团转,我们不知道司法当局最初何以不依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爽爽快快审办此案,而好像猫衔老鼠似的东奔西拉,致贻司法手续迂缓之讥?

  (四)牛兰等罪名有待法律裁判,兹姑不论,惟颇有人以我国青年在“危害民国”罪名之下而惨死者多矣,皆以极简易的手续结果他们的性命,未闻所谓党国名流者起劲呼吁过,今以外国人便闹得满城风雨,这诚然是异常沉痛的话,但如认今者所争为是,愈显前者之非,似亦不能以前者之非,而主张要一直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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