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邹韬奋 > 小言论·第二集 | 上页 下页
与众共弃之汉奸


  上海各团体救国联合会因闸北有汉奸胡立夫,汪度,常玉清,程希之,姚五,李飞等,勾结敌人,组织所谓“闸北地方市民维持会”向市民勒收规费,为虎作伥,特通告全市民众,斥谓“此等汉奸匪惟干犯法纪,实与我全民众为敌……人人得而诛之,上贻其祖宗历代之羞,下贻其子孙永世之辱,我全市民众,对于此等奸贼,不应视为普通案犯,仅以旁观态度,听军警之缉拿,无论识与不识,均应严密注意,随时采用适当有效之处置,以惩奸恶……遇有此等奸贼行为,应即大义灭亲,父不以为子,兄不以为弟,妻不以为夫,立时宣示其罪恶,而与众共弃之,民族存亡,胥系于此”。

  寻常团体宣言,多空泛而不切实际,上面所引的几句话,可谓要言不烦,义正词严。社会制裁力之严厉,原可济法律制裁力所不及,闸北汉奸狐假虎威,法律也许一时不能制其死命,而戚属朋友,乃至随处可遇之公民,苟能明大义,重羞耻,随时随地予以制裁,则彼等虽备极凶横,无处容身。例如自居会长之胡立夫,听说就是南京路五龙池浴堂的老板,大家从此不去洗澡,便无法“维持”。罪大恶极的畜类行为,各国都有,并非我国的专利品,但这种畜类在各国所以不敢于光天化日之下大现妖形者,就在乎社会制裁力之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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