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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道德问题的论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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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抵沪,在最近两期《生活》上看见先生和梁君及亦青女士讨论李童恋爱事件,甚佩高论。李童在广州订契约时,我正在广东,曾略有所闻;现来上海,又值此事发生,且引起社会上注意。本拟待童女士将事实经过发表后再来讨论;但现在他们已经和解,真象恐无大白于社会之一日;暂就个人所知,略为推论,质之先生以为何如? 我之要和先生讨论的,不仅在李童恋爱事件之本身,而尤着重在知识阶级之性道德问题。目下知识阶级对于性道德,尚无一定标准;旧道德已破坏无余,新道德尚未建立,于是有许多女子为此徬徨时代之牺牲者。在知识阶级已有相当地位的人,往往家里放着一个老婆,外面再有一个恋人,他不仅把恋人时常更换,而且同时能应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恋人,但一般人对此并不觉奇怪。他之能够如此,是凭籍他的地位,他的学识以及声望;固然,女子不应为虚荣心所驱使而自投罗网,但平心而论,如果我们非如叔本华之有痛恨女子的成见,则该承认女子是居于被动的成分多。无论如何,她们不能去强奸男子,引诱男子;纵有像余美颜其人,亦不过千百女人中之一二人而已。 (中略) 先生对于“只谈恋爱,不谈婚姻”这一问题,以“无暇置论”四字了之,我觉得这是不应该的。以《生活》周刊及先生在社会上所居之地位,却不应该把这个重要问题放过。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够大胆说过此话(李氏信中所云,似乎不足为准),反之,在上海以及在广州,我却亲耳听见“李哲学家”这样讲过。无论此语出于谁人之口,“哲学家”总不应以此语来遮饰自己的罪恶,来卸却自己的责任。事实告诉我们,现代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会上不曾取得经济地位。女子的黄金时代,不过青春时代的十几年,倘使女子把这十几年过完便应该死,则“只谈恋爱,不谈婚姻”的原则还可成立;否则天下的男子固然得其所哉,而天下女子“无噍类矣”。 (中略) 总之,我觉得李童打官司的事,关系尚小,知识阶级之蹂躏女性,却是目下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我推崇先生及《生活》周刊之故,所以不惮烦写了这许多;先生或者不同情我的意见,但最少会同情于我之用心。我相信先生对于我会有详细而正确的解答,倘因此抛开李童事件而引起性道德问题的论战,我相信《生活》周刊会不惜篇幅来刊载;我更相信这种论战对于现社会不是点缀品,装饰品,多少会有点好处。不审先生以为何如? 许志平 按:许先生的“意见”和“用心”,记者都表同情,因为他主张在“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会上不曾取得经济地位”的时代——也就是亦青女士在上期本刊所谓“在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会里”——女子不能“只谈恋爱不谈婚姻”,男子也不应对这样的女子“独辟蹊径”,我为什么表同情于这个主张?因为我以为“两性间以不害人不害己为最高标准”(详见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而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女子是显然要受害的,便违反了这个“最高标准”。 我对于“在这样的状况之下”的童女士,当然是和许先生一样的“原谅”她,并觉得她的要拿“赡养费”是应该的,记者在三十七期本刊答梁先生信中说过:“关于这一点,我们对女子固不愿有何责备,因为寻常女子既无以自立,不靠‘赡养费’又怎样呢?”也就是等于许先生所谓“她被人蹂躏之后,必要过活,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她没有生活的权利。”可是我在上面几句话之后就接着说“不过这种女子绝不可‘只谈恋爱不谈婚姻’”。而童女士却有意要“只谈恋爱不谈婚姻”,所以走上了歧途。(这不是替“李哲学家”卸责任,“李哲学家”当然也有责任,这是记者早说过的。) 许先生对于这一点表示“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够大胆说过此话”,但是我们试看“李哲学家”所著的那本《人生之意义与价值》的小册子(良友公司出版),童女士在该书末了《读后感》里确有很明白的表示过,在该书里,“李哲学家”谈到“恋爱问题”,他说“我个人赞成恋爱而不赞成婚姻。我主张废除婚姻,破除小家庭,而造成一个大社会”。(见该书第二十四页,这不过引他的话,记者赞否是另一问题,请勿混为一谈)童女士即在该书的《读后感》里说“还有一个恋爱问题也是值得讨论的。关于这个问题,可以说我与石岑先生的意见完全相同。我对于恋爱,只觉得是润湿这枯寂的生活并促进事业上发展的一种工具。我不愿做名正言顺的良妻贤母,更不屑为任何人的小家庭的应有的装饰。我是社会的人,要干的事业正不少,做一个十足的今日的‘社会人’,才是我唯一的期望。因此,对于今日的变相的买卖婚姻,与不彻底的冒牌的恋爱,都觉得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大污影。”如果“李哲学家”当时果把“只谈恋爱不谈婚姻”的话征求过童女士的同意,而童女士又确有如上面所说的那样自愿的同意,我以为这件事的责任各人都应负上一部分——也许“李哲学家”要负大部分,因为他“比童女士大二十多岁”,立于“领导青年的地位”,但在这种情形之下,童女士自己似乎也不能完全没有责任。 最后要讲到许先生怪我“对于‘只谈恋爱不谈婚姻’这一问题,以‘无暇置论’四字了之。”当时实因篇幅有限,正题之外只得把旁枝暂搁,留待另篇讨论,并非从此便欲含糊“了之”。现既承许先生提及,请“抛开李童事件”而略述鄙怀。我在此处仍要提出所谓两性关系的最高标准,即“两性间以不害人不害己为最高标准”。 (请参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倘若社会环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能进化到虽“只谈恋爱不谈婚姻”而亦无害于两性间彼此的福利,我不欲反对(像苏俄现在的社会环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虽尚未全废婚姻,但婚姻制度已比他国自由得多,连结婚仪式都可以不要。可参看《苏俄视察记》一六六页至一七二页《男女关系与婚姻问题》),但如果其中必要的条件未备而盲动乱来,害了对方又害自己,便违反了上面所说的那个“最高标准”,当然是不能赞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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