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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改弦”


  承你催我写关于“改弦”的第二封信,现匆匆缴卷,倘蒙加以严格的批评,尤为欣幸。

  我们对于“改弦”应抱什么态度呢?在我看来,这桩事的本身不必去责备,也不值得去歌颂。若是有结婚而不许离婚,结婚这桩事,就要成了极冒险的尝试,没有人敢结婚了。迫一对怨偶“白头偕老”,岂非过人间地狱的生活?因此一失足——结错了婚——真要成千古恨了。所以离婚是不幸的人不可少的出路。但是,除非当事者是势均力敌,离婚之后,必有一方感受精神上及物质上的痛苦。这种的痛苦,往往是在女子一方面。因为在现今社会经济制度之下,女子仍是一个弱者。我们只看一向要求离婚者,男子多为主动的人,女子多为被迫的人。到了离婚之后,男子往往不久即“改弦”——有许多人,本来是因为别有所恋,才要求离婚的——而女子则终身无偶。一半是因为男子都是生利的人,而“改弦”的男子,多是有势有钱者,女子却适得其反,故有此结果。一半是因为女子比较情深一点,经过一番挫折之后,多不愿再去尝试。而且有了儿女之累,“改弦”也不是很容易的事。若是劝她弃其子女而去“改弦”,除了少数极忍心的女子外,都是极不愿意的。母性之爱,是盖乎天地间一切爱情之上。因此之故,一个弃妇要想“改弦”,是很少希望的。

  尝见女子已经生了四五个儿女,被迫离婚之后,给她几个钱度命,丈夫将所有的儿女都领过来,使母子从此断绝关系。要晓得一个妇人被丈夫所捐弃,事虽可伤,还是人情之能忍。因爱情破产,而至于衣食无着,饥寒虽苦,也是人情之所能忍。惟有使其与自己生育乳哺的子女从此隔绝,真是伤天害理的事!“死别已吞声,生别长恻恻。”丧明之痛,希望断绝,日久淡忘,但明知子女尚生存人世,终其生不得常见,岂非人间至惨酷之事!可惜此种刺心之痛,天下男子未必能真正领略。惟有女子,尤其是曾为人母之女子,能深知之。“花落随风子住枝”,留子弃母之惨,古人常在诗歌里面说过了。

  (中略)

  最后我对于夺人之夫,或是夺人之妻者,敢进忠告。现在男女社交公开,若明知是有配偶的人,行为应当加以检点,勿任走入迷途,以至于不能自拔。近来常有喜欢“改弦”的男子,不但弃其故妻,别交新欢,而且拆散别人之配偶,破坏别人之家庭,其罪诚不容诛。至于独身女子,原有择配的自由,无可非议。但天下多男子,何必追求有妇之夫,致“寡人之妻,孤人之子”,以满自己一人之欲望。不但自爱之女子,不屑为此,即能尊重他人人格的女子,亦不肯如此。不顾第三者的牺牲,是为反社性的行为(Antisocial Conduct)。反社性的行为,凡是健全的社会,应严厉取缔,毫不宽假。恶人在社会上可以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社会一般人如不加以限制,亦应分任其咎。夺人之夫或妻,无故弃自己之夫或妻而“改弦”,都是不健全社会的现象,负改造社会之责者,不但应当努力为善,以身作则,而且更须积极的制裁他人。喜誉恶毁是人类根本的天性。吾人正可利用此种天性,为改革社会的工具。若一般人们仍抱“各人打扫门前雪”的态度,则社会的恶化,更不知要到什么样子!

  詹 詹

  按:作者这封信,诚可谓慨乎言之,不过她所评论的可以说是“概论”而非“各论”,即作比较抽象的评论,而非指论任何特殊的事实。愚意同一“改弦”,有是有非,要评论其是非,亦须对各人的特殊事实加以分析的研究;同一离婚,亦有是有非,要评论其是非,亦须对各人的特殊事实加以分析的研究。弃妻或弃夫固是憾事,但亦有是有非,要加以评论,亦须视所弃者为如何之妻,或所弃者为如何之夫,及弃者自己动机何在,亦须分别研究。“夺人之妻”“夺人之夫”固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所注意者在“夺”字,如有男子娶已离婚的女子,或有女子嫁已离婚的男子,而这种离婚并非由于娶者或嫁者下了“夺”的工夫所造成的,也仍是很正当的行为。记者上面所说的话,不过对詹詹女士这封信略作补充的意思,不足称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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