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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乎?


  今天《申报》专电栏内载有蒋梦麟与陶曾谷女士结婚,胡适证婚消息。内容所载,谓蒋曾经离婚,陶系再醮。蒋报告要点,谓从爱情义务中奋斗出来的一条生路;胡致词,极佩服其勇敢……云云。读后颇有感触,愿假《生活》一吐。

  在这二十世纪新思潮澎湃的时代,对于过去偶像的贞操观念,诚无所用其崇拜;故关于鳏而再娶,寡而再醮,在我们青年的脑海里,原不算什么一回事。惟在稍带冬烘的我,以为再娶再醮,责虽不必,奖亦无谓;各视情形,行其心之所安而已。因此,情理中的贞操,我还以为有提倡的必要。我对于蒋陶两先生虽都久闻大名,然犹素昧平生。不过朋友传闻,知道蒋已子女成行,而离却发妻;陶则前夫含冤惨死,尚有孤雏二位,正待抚育,而亦抛却不顾。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个再娶,一个再醮,而胡先生犹称佩其勇敢,我诚有点怀疑。我想子女成行的家庭,至少已有很久夫妻的情义;一旦另结新欢,竟恩断义绝,弃之如遗;在身负高等教育重责的蒋先生,岂其无疚于心?陶虽青年寡鹄,情有堪悯,但在泉骨未寒(其前夫惨死仅数年),遗孤待抚之时,而亦抛却一切,自图欢乐,问心当亦难安!这种在个人是不顾恩义,忘却责任,疚仄于心的事情。在社会则弃妇孤儿,诉苦无从,更有难堪的惨景。然而胡适先生对此竟以勇敢称佩,岂欲人多造些社会悲剧耶?值此思想混淆,是非颠倒的时代,青年人正彷徨歧途,莫知所归。胡先生是当代的思想家,又是青年的导师,一语所及,影响甚大,愿胡先生慎其所言,并愿闻先生对于此事的意见。

  寄 意

  按:这封信的作者是某大学的一位女教授(她仅许用寄意笔名发表),曾在本国某著名大学毕业,并曾留学美国,她的品学素为她的朋友所敬佩,以她这样的一位新人物,对这件事尚有如此的反感,国内有同感的人也许不少。这件事如视为个人的事情,我们第三者似乎不必多管闲事;如从制度和与社会有关系的观点看去,未尝不可略加讨论。现先将六月十九日《申报》上所登的那个电讯全文转录如下:

  蒋梦麟昨在平结婚

  北平蒋梦麟今晚在德国饭店与陶曾谷女士结婚,胡适证婚,按陶为高仁山之夫人,系再醮,蒋曾经离婚。蒋报告要点,谓从爱情的义务中奋斗出来的一条生路,胡致词,极佩服其勇敢,谓可代表一个时代变迁的象征。(十八日专电)

  我们对于这件事要加批评,须先将传统的观念完全抛弃,专就事实本身加以客观的分析研究,才能得到公允的结论。

  作者“以为再娶再醮,责虽不必,奖亦无谓”,我以为此处所谓“再娶”如指寻常男子之续弦,在社会上本已司空见惯,固然没有“责”的理由,也没有“奖”的必要。所谓“奖”,就是寓有提倡的意思,男子在社会上要续弦,他尽可自由做去,社会上的习俗并丝毫没有拘束他,在事实上诚然无须再加什么提倡。可是“再醮”这件事,却有数千年的习俗和顽固的观念把一个寡妇重重包围着,虽法律上未尝不许寡妇再醮,而在事实上仍有许多障碍,所以我在一方面固承认这是个人的事情,愿再醮就再来一次,不愿再醮就不来,在一方面因为嫁娶是人生常态,既有外力(即习俗和顽固的观念)束缚着,使虽愿再醮的寡妇仍只得抑郁以终,实属有违人道,故对于寡妇再醮及愿娶寡妇为妻的人,应特加同情以资提倡。以上是就一般的情形而论,讲到此次蒋陶的事情,当然不是这样的简单,所以要另作研究。

  这件事的主角有三位,一位是“身负高等教育重责的蒋先生”,一位是“青年寡鹄情有堪悯”的陶女士,还有一位是“诉苦无从”的“发妻”。我觉得这三个人里面,最有责备可能的是蒋君,陶女士和“发妻”都是很可怜悯的。请先就蒋君方面谈起。

  作者对于蒋君不满,以“蒋已子女成行,而离却发妻”,其理由是“子女成行的家庭,至少已有很久夫妻的情义,一旦另结新欢,竟恩断义绝,弃之如遗”。其实尽有许多夫妻尽管“子女成行”,却终日吵嘴打架,闹得天翻地覆,把子女的多少来作“情义”的有无或厚薄,未见得必与事实相符。蒋君平日对于“发妻”究竟“情义”如何,我们局外人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这位“发妻”为蒋君而牺牲,这是一件无可掩饰的事实。我并非不问一切的反对离婚,只指出在现在状况之下,中国旧式女子(即新式女子亦有所不免)受离婚所给与的苦痛。现在婚姻制度最自由的要算苏俄,在苏俄离婚非常简易,男女任何一造,如不愿意继续同居,即可单独向登记所请求撤销登记。未登记者并得请求为解除夫妇关系之登记,不必说明任何理由。但我们要知道苏俄妇女在经济上教育上以及在社会上的地位,都与男子绝对平等。男子固不难再娶,女子亦不难再嫁。在中国的妇女情形,尚不足以语此。故在相当条件未具备以前:即在社会制度未根本改造以前,在可能范围内,我们总希望能减少牺牲。这样在男子方面当然也不免有若干牺牲,但在目前社会状况之下,男子在这件事上的牺牲总比女子为轻,不过愿否牺牲,此权当然操诸个人,非他人所能与问。

  其次蒋君受人攻击的是他所娶的寡妇是他的朋友的妻子。讲到这一点,凡是高仁山君的亲友,也许更觉得不高兴。但是我所要注意的并不在此,因为他所娶的虽是朋友的妻,这朋友已死,他的寡妻既有嫁人的权利,只须果是出于双方的自愿,为什么别的男子可以娶她,她已死的丈夫的朋友就不许娶她?我们若平心静气的想一下,便觉得此中并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我所注意的一点是在:陶女士是否真心自愿嫁给蒋君,还是蒋君用威迫利诱的手段弄来的?这一点在未有确凿事实来分别以前,我们不愿遽下断语。此外尚有一点也颇值得注意,依我们所知道,蒋在南京做教育部长时,他和陶女士的关系就已人言啧啧,在“蒋曾经离婚”以前,在北平就早已和她公然同居,现在他们虽已“择吉开张”,但“先行交易”的玩意儿,在中国现状之下,如成风气,恐怕要“多造些社会悲剧”。

  其次请谈陶女士。作者责备她的理由是“在泉骨未寒遗孤待抚之时而亦抛却一切”,我们知道高君之死在国民革命军北伐之时,已有五六年,如男子在这种情况之下续弦,必无人訾议,似不必对女子独苛。至于“遗孤”,倘虽再嫁而同时仍能安顿妥适,亦不必因有“遗孤”而遂绝其再醮之路。不过以陶女士之妙龄少妇,即再醮何必选择(?)一个暮气沉沉的家庭内幕缠夹不清的老头儿,旁人也许要代为可惜,但倘若本人确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圈套,非受威迫利诱,则各有所好,自作自受,旁人也无所用其不平。

  最后讲到那位“苦诉无门”的“发妻”。这位老太婆当然是怪可怜的男性的牺牲者。她如果平日品性不好,待丈夫不好,那她还可以说是咎由自取;倘若她平日确是诚诚恳恳的待她的丈夫,真心诚意的爱护她的丈夫,她的丈夫竟“一旦另结新欢,竟恩断义绝,弃之如遗”,使她老太婆无路可走,当然是更可怜的了。寡妇再醮和娶寡妇为妻,这是我们极表同情的美举,但在这件事里却夹着一个异性的牺牲者,内容复杂,和寻常的情形当然不能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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