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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同志间的司法(2)


  倘若把苏联的刑罚制度和苏联生活的其他方面比较,我们须把他们的刑罚制度看为教育的一种形式。苏联学校的管理,是要尽量鼓励学生发展他们的公民意识。这种办法也被采用于犯人的待遇,使他们由于建设劳动的经验,和对于他们自己事务的民主的处置,得到社会责任的最大的意识。

  在工厂里,社会主义竞赛和工资的物质的鼓励,是相辅而行的。同样地,在刑事犯区里,他们也有社会主义竞赛;犯人也领收工资,在他们里面最好的工人可缩短刑期,通常为缩短三分之一的刑期,倘若他们工作得好。这样,倘若我们可以把苏联的教育称为“公民教育”,那末,我们也可以把苏联的刑罚制度称为“公民的再教育”。

  在结束本章的时候,还有关于苏联刑罚制度另一方面的几句话,这方面在世界报纸上得到不少黑暗的宣传。刑罚制度的这一方面,不是用来对付犯了错误的同志,却是用来对付对苏维埃社会表现有意破坏行动的人们。因为就是在今日,还有若干个人准备用暴动的计划,和外国的列强合作,推翻现有的苏维埃制度。

  有许多对于苏维埃统治同情的人,不能了解在俄国革命之后的二十年,怎么还有人是苏联统治者的敌人。我觉得这些人忘却,对于苏联的公开的武装战争,最后在一九二二年才被打败。从那时以后,不止一次有人企图煽动,发动新的攻击。就是在目前,进攻苏联是主要的法西斯国家所公开宣言的政策。

  为着准备这个战争,希特勒并不踌躇地暗派代理人到苏联去,好像他暗派代理人到别的国家里面去一样。倘若他觉得有代理人在西班牙和法国,在南北美洲,是于他有利,他要觉得更有需要暗派代理人到苏联去,对于这个国家的进攻,是他公开认为是他的主要目的。

  而且如果我们同时想到苏联自己内部的地位,便知道要说在苏联今日不再有一些人,对于苏联政府,为着某种原因还是怨恨的,还是要推翻它的,那是狂妄的乌托邦的思想。倘若我们考虑到这些情形,我们便知道有明确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在将来,如同在已往已发生过的一样,和法西斯国家合作的反苏阴谋,仍有发现的可能。

  在苏联,对于同志间的司法之执行,虽是作为公民再教育的手段,但是苏维埃国家对于那些在事实上是战争的行为之犯罪,也用战争的法律来应付。在苏联今日,代表将来一方面的司法制度,是在同志间的司法,这在上面已有较详的描述。至于战争的法律,是专用于对付苏联政府的政敌。如间谍,怠工者,和恐怖主义者。只须世界上有进攻苏联阴谋和煽动苏联内部困难的国家一旦存在,这种对付政敌的法律是要继续存在的。

  关于一九三六年和一九三七年在莫斯科审的大案子,曾经引起颇大的疑团,因为有人认为这些审判表示苏维埃制度的不民主的性质。他们说:“像拉狄克和齐奴维哀夫那样的人,不得不采用武装的恐怖,这件事所以会有,必是因为他们没有其他可以发表他们意见的方法。”这句话在实质上是正确的,但所以有这样的情形,有两个可能的理由。第一,也许政府当局绝对不许批判或讨论,干脆地阻止这种人对于政策发表合法的批判;第二,也许这样的个人已经屡次发表过他们的意见,直到后来,在全国的民主机关经大多数的决定,认为这种意见的宣传是违反社会利益的。依第二个例子,这些人不能再发表他们的意见;那是因为人民不再要听他们的话。在这样的情形之下,这个事实所表示的,不是这种禁止含有不民主的性质,却是民主的性质。

  只要战争的威胁仍临着苏联,战争的法律仍将实行于对付某些案件,在这些案件里面,有些公民,客观地说来,是和苏维埃国家的公认的仇敌合作。在这样的范围里面,我们才仍旧看得到死刑——“社会保卫之最高的手段”——加于“共和国的仇敌”。但是同时,为着对于错误公民的再教育,同志的法庭却是应用于在苏联法庭受审的最大多数的人。

  同志间的司法和战争的法律,在苏联今日同时分别实行着。这两种办法不该混为一谈,因为它们代表两个相反的倾向——一个是为现有的世界局势所迫的对于安全的争取;还有一个是由朋友们所执行的寻常的方法,用来调整他们的关系,使大家彼此间都获得利益。战争的法律在苏联今日仍然要用得着,因为受外力的强迫,这外力重复中世纪的已往的黑暗,使苏维埃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其他一方面的法律,——同志的法律,将来人类社会的法律——正在一天天更多地在苏联实行着,成为工作人民自己的日常活动,其目的是为着他们自己的相互利益,保持法律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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