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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主义压迫下的中俄协定签字


  (一九二四年七月)

  中俄交涉因帝国主义者的破坏,使王加[1]协定,终于不能成立。自三月十四日以后,此事似渐趋于绝境;然因中间经北庭外交当局之设法转圜,苏俄方面亦顾念中俄关系之重大,且以中俄联合为反帝国主义运动目前急要之图,亦不坚持决绝态度,在此两月余,表面上虽似断似绝,暗中却极力进行,以至于成功,于五月三十一日顾维钧[2]加拉罕所商之协定大纲,出乎中外人士意外的正式签字,而中俄即时恢复了邦交。

  此次协定大纲之成立,双方相约,事前严守秘密以防帝国主义者之破坏。他们暗中交涉月余之久,不但此种消息,绝不向外泄露,而且为掩饰耳目起见,俄代表团秘书恩托洛夫于五月五日返国路经长春,与某记者谈话,谓中俄交涉要在五六个月后始有眉目,又谓俄方将撤换加拉罕,另委代表。又加拉罕于同月二十二日由华俄通信社声明否认向顾维钧表示续议之说,并谓中国当局诚有向彼提及会议之事,彼则一律答以无会议可言,因中俄交涉截至三月十四日双方签订协定,已经告一结束,决不能重新交涉云。又同月二十四日顾向加抗议红军侵入华界,加亦以抗议中国庇护白党相抵制。同时,日俄交涉之空气非常浓厚,芳加[3]均取积极进行之态度。凡此种种,皆是以掩饰外围之耳目,故一月以来之暗中交涉,直至成熟后在宣布之前一日,外间绝不知闻。此正因帝国主义者美法日等不利于中俄邦交之成立,不惜用种种手段破坏,及至五月十三日,美国犹有:“中国如果承认苏俄,则将来必至引起战争之结果”之警告,以明目张胆的出面干涉,故不能不取秘密进行之方法,以宣布协定成立于迅雷不及掩耳之时。协定成立以后,加拉罕复莫思[斯]科报界电,谓“北京交涉与他单独两国之交涉迥异,帝国主义恒用种种形式从中干预,参与于中俄交涉之间,帝国主义除暗中牵制外,竟有公然以正式文书阻止中俄签订协定者……在中国之各国外交代表,几全数联合一致,形成帝国主义联合战线,以与苏俄抗。最近中俄交涉,与三月十日以前之交涉不同,此次之特点,即北京政府严守秘密,在未签字以前绝不泄露交涉消息,此乃交涉成功之最要原因。”吾人观此,更了然于帝国主义对于中国之压迫,及对于中俄交涉之破坏。欲求中国国家之独立,外交之胜利,非联合苏俄以反抗帝国主义不可。

  此次协定大纲之条文,仍就王加协定,略加文字的修改,于实质上并无显著的区别。由此,可以证明以前交涉之决裂,并非因北庭争持之点之关系,而纯出于帝国主义者之破坏。兹将协定大纲王加原定与此次修正案比较述之,便知此言不谬。

  (一)第四条王加原案:“苏联政府根据其政策及一九一九与一九二〇年两宣言,声明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中国政府同时声明中国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碍苏联政府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两缔约国政府声明,嗣后无论何方政府,不订立有损害他缔约国主权及利益之条约及协定。”此次修改案将原案中之“中国政府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项有妨苏联政府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一段删去,而增加声明书“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共同声明,关于协定大纲第四条,双方了解,中国政府对于俄国帝国政府以来凡与第三者所订立之一切条约协定等,其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勿论将来或现在,均不承认为有效。再此项声明与大纲协定内声明条款有同等效力。”此条修改重在“俄帝政府以来”一语,意在表示苏俄与蒙古之协约为无效,其实原第五条已声明苏俄承认外蒙为中国之领土,即无此声明书,该协约亦当然无效的。(二)第五条王加原案:“苏联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苏联声明一俟蒙古撤兵之条件(即期限及彼此边界利益与安全之办法)在会议中商定后,即将苏联军队由蒙古尽数撤退。”此次修正案只将撤兵之条件改为撤兵之问题,在事实上并无丝毫分别,此种修改,实无意义。(三)声明书王加原案:“中国政府声明,于签订协定大纲后,立即设法将属于苏联政府在中国北京及他处俄国教堂之不动产与动产,移交苏联政府。……”此次修改案改为关于教堂产业之移转或他项处置,应在会议中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商定之。至苏联实际上在北京及八大处,所有之教堂产业,一俟苏联政府指定接收之中国人或中国机关时,中政府即按照中国内地置产现行法律及章程设法移交之。此条关于教堂产业改直接移交为在会议中依中国法律间接移交,此不过多增加一番手续,实际无大殊异。(四)总观修正三点,与原案无根本不同之处,可知中俄交涉之关键,不在协定大纲,而在对付帝国主义者之干涉如何。此后结果,亦将视此为断。在协定大纲中,中国已取得以前中俄条约中所失去之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租界,赔款及一切特权和特许。改中东路为商业性质,并允中国赎回。其他关税,航权,边界,商约,赔偿等问题,均得本平等相互之原则,在会议中解决,这都是中国外交上从来梦想不到的利益。而苏俄方面,则仅取得名义上之承认而已。其实中国即不承认苏俄,本何伤于苏俄国家的本身?但苏俄以反抗帝国主义,援助弱小民族为职志,她不能不联合被帝国主义压迫而陷于半殖民地之中国,取得中国之承认,恢复邦交,以结成反帝国主义之联合战线,而与国际帝国主义者相争抗,明乎此,则知中俄交涉中之苏俄态度了。

  协定大纲之签订,中俄交涉可算告一段落,然月余以来,障碍丛生:协定大纲第一条所规定之恢复使领关系,劈头即成困难问题,俄使领馆及派使问题,至今不能解决。第二条所规定签字后一个月内举行之会议,迁延至今亦不能履行。追原病根,仍因美法日等帝国主义者之作祟。目前急待解决而难于解决之问题,即为帝国主义者把持俄使馆而不移交。俄国使馆于一九二〇年中国停止旧俄公使之待遇时,由参与辛丑条约之八国代管,曾声明至俄国有一得各国承认之政府时为止。此次北京政府要求代管各国交还,而代管各国则藉口一九二〇年所指政府非必指苏俄,他们中承认苏俄的只有英意二国,故尚未至移交时期,又转俄使馆位于东交民巷使馆界之特别区内,中国无权过问。应由俄代表直接请求移交,始能予以考虑。此等无理之谬说,经北庭外交部第二次照会驳复,据七月一日北京电,使团仍主须俟各国公[共]同承认之俄国代表用正式手续请求交还,始能移交,是仍持拒绝的横蛮态度。关于此问题,京报论之颇当。他说:“……此事之根本问题在中俄邦交之已否成立。若既经成立而后,两国自有互派使领之自由,则交还使馆以为有约国代表办公之所,更属当然应有之事实。若第三国妄加干涉,非但侵犯中国之主权,且侵及对手国得与中国互派使领之利益,为国际至可怪之事。……而尤谬误者,有人错认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同为一物,于是连类而错认使馆界或无异于租界。实则两者大不相同,不能混而为一,盖领事裁判权为条约上损害我国一部分主权之结果,乃我国一方面所独受之限制;若治外法权则两国为便利于使馆之办公及相互保持国际之礼仪起见,为两国所共享之利益,其范围只以使馆为限,与所谓使馆界者无涉。然则使馆界仍为我国完全主权之领土,与租界之受丧权的条约所束缚者大异。……明乎此,各国自不应对于其本国使馆之外复对使馆界(如交还俄国使馆等问题)有所干涉,况我国之交还俄使馆与否,为中俄间之问题,非三国以上之国际关系问题,与各国已完全承认俄国与否,不发生丝毫关系。”京报之言可谓深切明透,吾人于帝国主义者之把持俄使馆,徒见其无理取闹而已。彼等所以有如此悖逆之行为者,因彼等恨俄国反对帝国主义之宣传与行动,故不欲俄使加入使用,且恐其改为大使而跃为使团之领袖,以妨害他们压迫中国之阴谋诡计及横暴之行动,因此,彼等以危惧之心,自然在卧榻之旁,生不容他人鼾睡之想,必欲锄而去之。

  次则领事馆及租界问题:接收租界及移交领事馆问题,亦与使馆问题发生同样之纠葛,帝国主义者对中俄关系无处不用破坏阻碍之种种鬼蜮的手段,月余以来,领馆交还,多所争执,加拉罕因向北庭提出严重之抗议,北庭遂照会使团声明七月一日将各地领馆一律移交俄代表,但七月一日,仅有汉口租界,名义上由中国官厅收回,而驻汉法领事对此事已提出三次抗议照会,声言中国收回俄界,必须商得法国同意,勿贸然从事,以引起纠纷。因此,汉口俄租界之接收及领事馆之移交,还不免有许多波折。东三省及上海各租界与领事馆,各帝国主义者亦均持把持态度,或袒护白党,或提出无理之条件,以迁延时日,百方作梗。中俄交涉因此等捣鬼,前途尚有许多荆棘。

  关于派使问题,苏俄代表提出照会,请双方互派大使,谓苏联向主张民族平等,不分阶级,各国均派二等外交代表于中国,是皆不平等待遇中国之表征;中国人民众多,于最近人类进展上负极大之任务,应列入一等国,故请互派大使,请速答复。北庭方面,对此事本有赞同之意,但因碍于列强之反对,迟迟至今不决。中俄邦交之恢复,已为列强所嫉视,使馆之把持不交,中东路之频加干涉,吾人已知其悻悻不平之情态,若互派大使实现,照例,大使应为使团之领袖,列强岂容反对帝国主义拥护弱小民族之苏俄大使居于其上?故彼等拼命反对,尽力阻碍。六月十七日彼等会议讨论此问题,意见不能一致,日本拟同时或先于俄国将公使升为大使以图抵制,故对此不甚反对,而其他各国则反对甚烈,谓中国若允俄国互派大使之请,则彼等惟有退出中国。彼等之重视此事,可以想见。北庭素仰列强之鼻息,不敢独立自主,苟使团一致坚持而无转圜之机,北庭对于派遣大使之举,恐不敢毅然为之。

  协定大纲签订后,六月二日,道胜银行代表白楼勒即代表中东路股东及执有债券者向北庭外部抗议,谓中俄协定未经彼等先知,实侵犯彼等之权利,并将抗议文分送于签字华府条约之八国驻京代表。同时法使亦提出抗议照会,美政府及公使亦以华府条约为藉口,提出警告。五月六日,日本公使亦提出抗议,谓关于中东铁路日本所有权利,不能因中俄之协定而受何等影响,必仍照从前状态,保留日本之权利。外部于十六答复照会,大意谓(一)各国抗议各节,在中俄协定未成立以前,根据华府会议,对于各国权利,中国自应承认,但中俄协定成立,情形与前不同。(二)华府会议第十三次之决议,不过是暂时的,中东路既系中俄两国之所有,该决议案当然不能永远拘束中俄两国对于该路之处置。(三)中俄两国既有完全处分中东路之权,则于中俄协定成立后,自查照中俄协定办理。(四)各该国在中东路之权利,应作为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中俄以外之国家,概不能有处分该路之权,自不能干预中俄间之行动。最后声明中国政府对于各该国之主张不应受其拘束。但此照会决不能止各国之干涉,二十一日日本公使又有照会表示日本对于中东路之权利,实有声明保留之必要。而美法两使亦将有同样之表示。夫中东路为中俄所有,事实彰然,帝国主义者以横蛮狡诈之手段,既强占于出兵西比利亚帮助白党反攻苏俄之役,又处分于彼等之华盛顿分赃会议席上,而置于国际共管之下,此次居然根据华府条约以保障其咨占之权利,而为该路之主人者反受其胁制,无自由处置之权,天下真无理可讲了。

  综观上述,中俄交涉真无时无地不受帝国主义者之干涉与破坏。协定大纲成立月余以来,第一条之恢复使领关系,因列强之胁制,至今莫能实行。可知来日之困难,犹未艾也。北京奴颜婢膝为军阀及帝国主义者之走狗的外交当局,只能仰承列强旨意,哪能代表民意,拥护国家的利益?协定大纲因全国人之督促,各方面之运动,始得勉强告成。但此后空气弛缓,而北庭外交竟无尺寸的进步,四面八方,徒受帝国主义之横加干涉,彼等除迟疑,畏缩,敷衍,迁就外,竟无代表民意,拥护国权之严重表示。而俄代表则大声疾呼于国人之前曰,“中国虽弱,吾人亟望其与苏联互相提携,方能抵抗帝国主义之野心,以拒绝其干涉。”(答莫斯科报界语)“诸君须与列强恶战,未来之艰辛,远甚于此相对的易与之协定。”(在北大宴会演说词)。“然则外人破坏中俄协定之意果何在耶?列强断非为俄国权利惜也,其所懼者乃中国将来以此为前例,向列强取还各种主权耳。余自发表对华宣言及多项演说后,外人恒以徒事空言决难实现等评论欺骗中国,同时复竭力阻碍其实现,以露其欺诈之心。然吾等抗力终较强大,且终操胜券矣。……未来之艰阻正多,中俄应有所准备,然勿论如何艰阻,吾等必可操胜。中俄国民方在年少力强之时,勿论此将死之旧世界与吾等以任何梗阻,吾等的魄力及历史的定律,皆可以助吾等铲除之也。……顷间有以忍耐从事相期者,若忍耐为奋斗之方,余可忍耐,若忍耐坐待机运来临,则余宁献身而进取。……中国国民决不应因是坐候机运来临,都应立行奋斗,力谋取消旧约,列强放弃旧约,决无出于自动之理,非俟其知中国国民容忍之时代已告终,各国决不放弃也。”(在中俄邦交成立宴会上演说词)善哉!加氏之言,真吾国民棒喝了。

  此次交涉,不但于取回权利及增高国际地位上,在中国外交史上开以前未有之新纪元,他的最大之利益,还在他能给吾人以深刻之觉悟:苏联将俄国以前取得中国之权利,拱手尽还于吾人,其对待吾人之态度,均本平等相互之精神,对吾人谋国家之独立与解放,表深厚之同情与援助。而帝国主义之列强,则持绝对相反之态度,处处对吾人施以压迫与欺侮,于中俄关系亦破坏之不遗余力。凡此正是使吾人了然于谁为吾友,谁为吾敌,而“联合苏俄,以反对帝国主义”。此种新觉悟与反抗之精神,实为中国人民自救自强之机运,吾人应永续并加强此觉悟与精神于全国民众中,则不但中俄交涉可期圆满之结果,即中国民族之解放,国家之独立,亦将树基于此。日日新闻说:“中国向俄收回权利,势将引导其向他国收回权利之心。”近来收回教育权议案之通过于中华教育改进社,撤废不平等条约运动之酝酿于北京各团体中,或者亦是受中俄协定成立之所激动么?

  原载《新建设》第2卷第1期

  署名:林根

  【注释】

  [1]王加,系当时的北京政府中俄交涉督办公署督办王正延和苏俄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

  [2]顾维钧,时为北京政府外交总长。

  [3]芳,即时为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加,即苏俄政府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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