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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问题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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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读伧父先生“自由结婚”一篇,结婚之关于人生甚大,其主权究应属于结婚之男女自身,或应属于男女之父母,此诚一极可研究,而亦极当研究之问题也。就吾国社会已事观之,以结婚主权属于男女之父母,其为弊甚明显。就西国社会已事,乃至吾国一二自由结婚之成绩观之,以结婚属于男女之自身,其为弊亦不可掩饰。然则此等主权究应属于何方面为合宜乎?伧父先生自谓昔日主张应属于男女自身,今日则主张应属于男女之父母。然窃以为皆非最良之解决也。 主张结婚主权应属于男女自身者:(一)以为夫妇终身互相结托,故应由自己详慎选择。然以结婚主权属于男女自身,但能使之自己选择而已,其选择之详慎与否,说者不敢担保也;(二)以为男女为自身计,其选择必较父母代为子女谋者为详慎。然人类为自身计而所谋不详慎者,所在多有。且远大之利害,其机甚微,非智者不能见。今以为子女为自身计,即所谋必较详慎,亦至不可信矣;(三)以为结婚为恋爱之结合,故必由子女自主之。然结婚后之共同生活,其关系极为复杂,决非恋爱二字所能包尽,且恋爱为盲目,若但恃恋爱以为结婚,其选择十九必不得当。西人所以有美满家庭,亦非但由恋爱而能致之者也。(若就理想言之,女子如能于经济方面完全独立,而男女之智识道德又极高尚,则纯由恋爱而结婚亦无不可,然今人必不乐闻此言。) 主张结婚主权应属于男女父母者:(一)以为父母爱其子女,甚于子女之自爱,故结婚应由父母详慎选择之。然父母爱子女,不尽皆甚于子女之自爱。有不及子女之自爱,有并不爱其子女者,如以结婚主权属之,殊非妥善。且即爱其子女,甚于子女自爱矣,其选择亦未必详慎。试观今之贪资产门第而为子女结婚者,孰非爱其子女,然其选择究何如哉。(二)以为父母更事较多。则智识较确,故其选择必较详慎。然更事自更事,知识自知识,更事多而知识不确者,车载斗量,不乏其人。盖彼每有所更之事,多不能详察其原因结果,故于其智识初无丝毫之益。而误认以为彼能胜为子女主婚之责,殊未见其然也。(三)以为结婚乃人类为对于祖宗神明子孙乃至社会全体所尽生殖之责任,故其主权应属之父母。然此说根本上,吾即不能赞同。人类对于祖宗神明子孙乃至社会全体,初无所谓责任。(此语极骇世惊俗,然自问实于世界为有利无害之学说。请参观拙作《论道德之尊严》,兹不便详述)更无所谓生殖之责任。吾人之结婚而生殖,乃出于吾人性欲Sexual Instinct相引之自然结果,犹如一切鸟兽之生殖,出于其性欲相引之自然结果,均非先有生殖之责任而生殖,亦非无生殖之责任即不生殖也。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语流毒最深,窃意今日学者切不可再提倡之。世界之人,苟非极聪明或极冷静者,不能持独身主义。即不能不结婚,不能不生殖。西国未闻有此无后之不孝罪,未见其亡国灭种。(近来虽倡限制生殖之议,然此是经济问题所致。)而吾国有此无后之不孝罪,仍有独身者,不生殖者。盖此非人力所得而干涉。孟子之言,对于此方面,直不生效力也。至其对于他方面,则生极不良之影响。有妇女不生殖而侘傺无聊者;有因此而受翁姑之诮詈者;有因此而坐视其夫纳妾不敢较量者;有因此而为夫纳妾,欲其代生殖之劳,而又摧残压迫,惟恐其夺夫之爱情以去者;有因此受邻里乡党之指斥讥笑,直若不齿于人类者。此犹言不生殖也。乃至有生女不生男者,生女多人而不生男一人者,亦复受此等看待。故妇女之未产一男者,如终身负一大罪,跼天蹐地,无可自容。谁生厉阶,而至于此。故吾意孟子之言,非从根本上打破不可也。孟子之言既从根本上打破,则结婚主权不得属于男女之父母可知矣。 然则结婚主权究应属于何人乎?抑结婚问题,固无法得一圆满之解决乎?曰:结婚主权仍应属于结婚之男女自身。此理由极简单。盖结婚为男女自身之事,故当以男女自主之为正也。谓应以父母代之主婚者,乃不得已而设之补偏救弊之法。今偏既不能补,弊既不能救,则父母代之主婚为不合理。且欲补偏救弊,正有较妥当之法在,但患世人笑其新奇,而不思其真价值,因不蒙采用耳。 吾以为欲为男女自身主婚而补偏救弊,当使凡欲结婚之男女,皆具有关于结婚之正确知识。即于男女各中学加结婚学为一种必修学科,或更加设研究结婚学之速成学校是也。此议闻者必将大笑。然此实一种严重之问题,初无可笑。吾人如认结婚为一种游戏,不但可不设此种学科与学校,即此文亦大可不作。如认结婚为一种人生重要之事,则此学科与学校之必须设立,盖有断然者。吾人未闻不学音乐而为音乐师,不学圬画而为圬师,独于此最重要之结婚,则初以为不须先学结婚学,岂非目能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者耶。夫选择合当之配偶,图谋居家之和平。其原理初非难解,其事亦殊易行,而世人往往陷于谬误,至为一切烦恼之本原,盖以平素之不讲究故耳。使平素能有讲究,如吾所筹之上法,何至陷于谬误哉。 今之少年有以结婚为乐者,亦有以为苦者,实则皆未知结婚之真谛者也。如能为之讲结婚学,使之知结婚之真谛,彼自不至漫以为乐,而堕于恋爱之迷途。亦自不至漫以为苦,而走入独身之极端。然则结婚学何可不讲。吾所筹之上法,何为不可行耶。 或曰: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讲结婚学,究为不妥。则应之曰:此言甚怪。结婚非暧昧之事也。非暧昧之事,何为不可为少年男女讲之。且无论何等少年男女,通常迟早终须结婚,则此所讲结婚学,迟早对之终有实用。而以为讲之为不妥,殊不然矣。以吾国现时社会风习言之,若骤加此课,男生或以为游戏,女生又或腼腆不欲听讲。然彼等果知其重要,自当渐引起其注意。故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讲结婚学,无不妥可言也。 吾等今日言实用主义之教育,其为合理,自人人能知之。然所谓实用者,岂但作文能写一字条,算学能算一家用帐簿已乎。吾人最需要之实用教育,其关系吾人最大者,为关于结婚之知识。吾人如不能于实用主义之教育下,得此等知识,则实用主义教育之所以为实用亦仅矣。吾国之大教育家,试一审度吾言。 或曰:吾与其灌输结婚知识于血气未定之男女,使之能养成自主结婚之能力,何如灌输结婚知识于更事已多之为父母者,使之能养成代子女主结婚之能力乎。曰:此诚随所施而无不可。然吾人但视其孰较合理,孰较易收效耳。子女自主本较合理,前已言之。而灌输结婚知识,亦惟于血气未定之男女为易收效。彼为父母者,更事虽多,初无益于其智识,且常流于顽固,有不能承受此结婚知识之趋向。而以年长之妇女为尤甚。故吾人于此,与其灌输结婚知识于为父母者,不如灌输结婚知识于男女自身之为愈也。 总之,子女自身主婚,所以有弊,由于无结婚之知识。父母代子女主婚,所以有弊,亦由于无结婚之知识。子女苟既有结婚知识,其自为谋,必较父母之代谋者为更详慎,此乃无疑之事。主张由父母代子女主婚者,持父母较子女为有经验之说。然经验既与智识,迥不相涉,则此说根本破坏矣。故吾之主张,则以为结婚仍宜由子女自主,而又必以学校中设结婚学之学科,或另设研究结婚学之速成学校,为附加之条件也。 至应禁止于不能自立以前而结婚,应扫除对于金钱对于势力而结婚,及其他一切关于结婚应注意之事,此间不须讨论,盖此皆结婚学中所应讲明。苟吾言而见采用实行,学生由结婚学课堂上,得此等知识,既知其当然,又知其所以然,其效力必十百倍于杂志中之数篇论文矣。伧父先生以为如何。 载《东方杂志》第十四卷第七号 署名:恽代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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