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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刘少奇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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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一年八月三日) 少奇同志: 您7月15日批转长沙县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的信,由上海而北京而北戴河,我7月30日才看到。 这个报告很好。不只是人民法庭工作的范例,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范例。我们打算把它转发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以大行政区为单位分别召开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也曾派人到各地视察。发现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少,有的还相当严重: 很多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当做敌我矛盾处理了。象长沙法院报告提到的那些偷摸、吃青、偷宰牲猪等案件大都不是采取区别对待,以教育为主的办法,而是有告必判,甚至判得很重。我在西安、郑州,看到:(1)有因向上级写信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控告工作人员而被当作反动分子判了刑,甚至判得很重;(2)有因抵抗共产风或对此发表牢骚言论而被当作反社会主义罪判了刑;(3)有因乱拿公社几百斤红薯干而判了8年、10年至15年徒刑的;(4)有因对一时一事不满涂写反动标语而被当作反革命罪判了刑的。 其次是量刑过重,判长期徒刑的很多。据各省区汇报:许多县市统计:判处5年以上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占判处徒刑罪犯总数50%、60%乃至80%。他们把少杀长判分为两件事,认为:杀人可以少,但判长刑的人要多。我在西安、郑州抽查了一些重刑案子,不少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教育解决,或只须给以轻的处分的。我说人生有多少个10年,因为生活困难或思想落后而犯了点法,就给他5年以上乃至10年、15年,怎么能使人心服。又说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要通过它的全部活动教育人民。解放以来不少地方是道不拾遗的。当然,不是严刑的结果,现在严办了而盗窃并未停止。做司法工作的人,应该迷途而知返了。 第三是判处管制的多和劳改加刑的多。山东冠县查了99起管制案件,有59起有问题,有人踢死1个兔子判3年管制。不少劳改单位过多的给犯人加刑,虽然其中有些是确须加的,但有的刑期一加再加,加到比原来的刑期还多了一倍、两倍,越加刑越不服,因而降低了改造的效果。 第四、审判作风粗糙。这几年不少地方确实是“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有些案件根本判得不对自然也就讲不出道理;多数情况案件判得对,而在判决书上也不讲明道理。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上诉、申诉案件也往往只是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写着“上诉无理,维持原判”8个字。还有少数案件是各地的工作组判的。河南沈丘县从1958年以来判了4000多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工作组、商业收购组判后,盖上法院的章子,而法院干部并不知道,据河南省院检查,大部分是判错了。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这几年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院干部又比较普遍存在着害怕右倾,不敢提意见,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甚至浮夸虚报,追求高指标,只讲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第五、司法干部量少质弱。我在西安听到该市各区法院在1960年城市公社化以后一下就减掉了40%至50%。有的法院长期没有负责人,审判人员也少。河南南召县法院连一个写判决书的也没有,办案时只好临时找个中学生来代写。由于干部减少,特别是骨干干部调出较多,而新的骨干力量一时充实不起来,以致各地未结的积案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很少研究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因而对下级法院也很少作出必要的及时的检查和指导。今年7月初涉外案件的座谈会(有13个省区参加)上批评最高人民法院有三少——开会少、指示少、下去检查工作少。这次召开的片会上也都对最高人民法院有批评,华东片会上有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与下级法院不大通气”、“连态度也不表示”、“慎重有余、不可捉摸”。这是打中要害的批评。1959年我去高院正值高院在写10年审判总结,总写不出来,后来我才知道:写的人根本不管业务,领导人也心中无数,不能给以确切指示。写的时间虽长而所谓10年总结也只好“不了了之”。 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死刑,在很长时期只当作一个“法律手续”,没有认真地审核。最近才有所转变。也开始想要对各级法院作认真的指导并建立一些规章制度。但因去年倡议公检法合并,减少很多人,民庭、刑庭、司法行政厅的负责人都走了。连一个机关刊物《人民司法》与《人民公安》合并,原编辑的人也大部走了。在进行工作上不免有些捉襟见肘。 但是工作是可以做好的,因为我们积累了若干年的司法经验只要我们去收集、体会、总结;干部也是可以锻炼出来的,只要领导上抓得紧。公安部党组转发了您在湖南检查有关政法工作的几次谈话记录,引起了各地的重视,也给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以鼓舞。我想我们急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普遍建立与健全人民法庭的组织和调处委员会的组织。可以设想目前有关人民生活的问题,一是尚未平息的乱拿东西即所谓“偷窃”问题;二是正在出现的退赔纠纷问题。这都是大量的、很复杂的、需要极其细致的工作。这些纠纷应该绝大部分在人民法庭或调处委员会里解决。只要依靠群众、讲道理是可以解决的,而且可以通过它提高人民的觉悟、组织性、纪律性、热爱公社和生产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重视,加强对人民法庭和调处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加强对它领导。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对最近几年办理的案件(包括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特别是1958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判得正确的当然要肯定下来;对于判错或部分判错了的,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平反纠正。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为今后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要择几个问题较多地区派人去参加检查,求取得直接的经验。 (三)要大兴讲道理之风,要以判案不讲理为可耻。 (四)要训练法院干部。各省可以采取开会或办短期训练班的办法,训练1周或10天。学习的材料是有的。长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就是好教材。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也已掌握一些可作教材的资料。 (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坚决执行宪法和组织法所给予的任务。要下决心在3年至5年内根据已有的和新取得的经验,制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切合实际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量刑标准,也即是法。最高人民法院要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了解并指导其工作。 (六)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可能对审判工作有发言权。——不能案案都亲自办,但总不能一件也不办。 (七)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宣传和交流审判经验的定期刊物。 (八)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干部应适当的增加和加强。 以上意见是我看了你的信和批语想到的,有的曾和高院党组同志说的。最近党组成员多不在京,不及和他们详细商榷。 我眼昏脑弱,工作要求我审阅案卷我却难于审阅甚至不能审阅,经常以耳代目,所提意见不妥或不深刻之处甚多。深盼时予指示! 敬礼 谢觉哉 8月3日于北戴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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