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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愿意和人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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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提倡从上到下都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核心思想就是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他常对司法人员讲:“人民法院担负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任务,操纵生杀予夺之权,人命关天,必须慎重认真,对待大小案件都必须实事求是。”要想做到实事求是,首先必须走到人民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倾听人民正确的意见。 一九六二年一月,谢老视察湖南长沙时,老战友姜梦周烈士的儿媳从乡下来找他,两次上门被警卫人员阻拦,没有见着。谢老是上了回北京的火车后才知道的。他深感内疚,立即写信道歉,他嘱咐身边的工作人员说,别说是老战友的儿媳来访,就是一般群众来访,不传达也是很不好的。以后不要自作主张,随随便便把人拒之门外。在日记里,谢老感慨地写了一首诗,抒发自责的心情。 政情民隐应常通,咫尺间如隔一城, 安得浮云都扫尽,长安虽远若门庭。 事情过了很久,他还常对人提起此事。提起中国几千年来是个官国的话题:当了官就出人头地,高高在上,同老百姓如隔天地,中间还有扫不尽的浮云污烟。他常说,新社会的“官”,是人民的公仆,不应有官气。官从民来,应与民通。他始终把自己看成是群众中的一员,很重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他虽年老体弱,每年仍平均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到全国各地调查。每到一处,不管多么劳累,都要找人谈话,抽调案卷亲自审阅。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四年期间,共视察了十八个省、市、自治区的七十一个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有些同志见他年逾古稀,怕累着他,劝他少去视察,法院工作挂个名算了。谢老不赞成这种说法,他直率地笑着回答:“你们的心是好的,但这些意见不好。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是不能靠‘名’吃饭的,我个人也不需要什么‘名’,而要务实。” 他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方式从人民群众中了解实际。一九五四年春,一天,他正伏案读小说《兵士和统帅》,秘书送来一封信,是江苏省启东县人民政府民政科科员李康裕写来的。信中谈到他通过自身的体会,感到在县里工作有时也难以了解到乡、区的情况,于是,联想到一位部长,要管全国民政的事情,就更难深入了解民情了。为此,他希望谢老能直接同他们民政科通信,信很简单,但充满诚意。谢老读后,高兴极了。立即给李康裕回信说:“……不了解人民中的具体情况,不倾听从事实际工作人员的意见,决不能是一个好的领导者,而是一个官僚主义者。看来信后,知道有许多县、区基层政权中的工作人员有意见要向上面反映而不敢反映,怕去信不被理会,怕事情小,不全面。这里应该责备的是领导机关人员的作风——不肯接近群众和基层干部,不肯虚心接受来自各方的意见所致,连我们自己在内,这是我们应深刻注意的,我很欢迎你直接和我通信。” 他还给一位县长写信,请县长向群众透露一句话:“谢觉哉愿意和人通信。” 谢老认为,作为领导干部,应该重视人民群众来信,这是一条很好的了解情况的渠道。当然,更重要的是亲自实地调查,身在其中更易发现问题。一九六二年五月,谢老视察西安。他在抽调的案卷中看到王XX反革命一案,案卷上写着:原审三原县法院,以王犯趁我党整风之机,先后向毛主席、周总理及人大常委会等写了十几封信,谩骂我党革命领袖,攻击各项政策,给章伯钧去信献策将农工民主党改为“农民民主党”等,判处王犯十年徒刑。王犯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犯有期徒刑二十年。投狱劳改后,王犯还不服,抗拒改造,法院又增刑四年,共二十四年。该犯仍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写“控诉书”,控诉中央领导人放纵下级干部滥用刑法侵犯人权等,市法院拟判死刑,省人民法院决定改判无期徒刑。 谢老仔仔细细地看完案卷中的全部材料,认为案子判得有问题。他说:“宪法有规定,人民有通信自由。对人民公社、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写信给毛主席、周总现有什么罪?为什么反映问题就要判刑?而且判得这样重。这样做对广开言路有什么好处?”他主张改判无罪释放。 对谢老的这个建议,陕西省和西安市法院有关人员争论很大。在那年月,要将一个层层加码直到判为无期徒刑的犯人改为无罪释放,谈何容易。这个思想通了,那个思想不通。有的顾虑不好交代,有的怕人说右倾,将来犯错误。当然也有赞成谢老意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谢老没有以命令的方式处理问题,而是把法院同志请来交换意见,并且开诚布公地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说:“这个案卷怎么能存在档案室?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有人来翻看这个档案,他要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时代?向毛主席写封信就犯了罪?他向最高人民法院告状,你们也不把状子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反而把它扣留起来,这样做不行嘛。”同志们争论不休,各抒己见。谢老态度很明朗,认为错了就错了,应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最后取得一致意见,将王XX由无期徒刑改判无罪释放,但承办此案的同志怕负责任,在案卷上注明:“这是谢觉哉伺志在这里讲的,这个案子判错了,所以要改。”事后,谢老同内蒙古政法部门党员干部讲话时还谈起这件事,他意味深长地说:“为什么这样写,就是准备反右倾时,反不到他。”“这就叫做宁‘左’勿右,因为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一说到立场问题就怕了,就将实事求是丢在一边了。” 那时候,审判作风不实事求是,除了表现在宁“左”勿右、轻罪重判、混友为敌上,也存在该判的不判、该杀的不杀的情况。一九六〇年四月间,谢老到山西视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石山等同志向谢老汇报,说到刘胡兰一案,有的凶手漏网未判刑,群众反映很大。谢老听后,当即表示:“漏判的应该抓起来补判,而且应当找出漏判的原因。”一九六十年视察陕西时,他在一次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委扩大会议上专门谈到延安时期司法工作的情况,举例讲一九三七年曾经出现的事情: 一件是镇压抢劫犯。那时,内战停止了,延安附近忽然发生抢劫事件,离延安十几里路有抢劫的,抢行人的钱财,抢警卫人员的枪枝,甚至延安城里财政部门口也发生过抢劫的事,看来非杀人不可了。我们研究了几条办法:抢劫杀死人的要杀、抢劫的杀。群众说:“这些打抢的,我们都知道,但不敢抓,怕的是送到政府,政府又放出来,那我们就吃不消。”后来狠狠地镇压了几个,抢案没有了,哥老会的活动也减少了,这说明,应当严惩的时候还是要严惩。 另一件是那年下半年,延安枪毙了一个军队干部黄克功,因为恋爱,开枪打死了一个女学生。那时全国各地抗日运动风起云涌,许多爱国青年纷纷奔赴延安参加革命,如果不这样做,对当时青年来延安参加革命的热情大有影响,所以非杀不可。 谢老通过这些事例,说明判案如判得实事求是,政治效果就会好,不论大小案件,都要在审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令、党的政策判得恰当,该判长的就长,该判轻的就轻。粗心浮气,那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他特别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定要严格执行法院组织法。组织法提到人民法院负有惩办、保护、教育的责任。一个案子判得好,不仅可教育现代的人,还能教育后代。他大力提倡司法系统的同志,一定要说话实话,办老实事,当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欺上瞒下,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的审判作风。 经过调查研究和就地解决一些问题以后,一九六一年八月三日,他在北戴河亲笔给刘少奇主席写了一封信,较系统地汇报了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存在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急需采取的措施。 信中提到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一、很多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当做敌我矛盾处理了。有些在三年暂时困难时期,因生活困难偷摸、吃青、偷宰牲畜等案件大都不是采取区别对待、以教育为主的办法而是有告必判,甚至判得很重。谢老说:“我在西安、郑州看到,有因向上级写信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控告工作人员而被当作反动分子判了刑,甚至判得很重;有因抵抗共产风或对此发表牢骚言论而被当作反社会主义罪判了刑的;有因乱拿公社几百斤红薯干而判了八年、十年至十五年徒刑的;有因对一时一事不满,涂写反动标语而被当作反革命罪判了刑的等等。” 二、量刑过重,判长徒刑的很多。 三、判处管制的多和劳改加刑的多。 四、审判作风粗糙,这几年不少地方确实是“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这几年,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院干部又比较普遍存在着害怕右倾,不敢提意见,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甚至浮夸虚报,追求高指标,只讲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五、司法干部量少质弱,有些地方城市公社化以后,一下就减掉了百分之四十或五十。 根据这些问题,他提出八条急需采取的措施: 一、普遍建立与健全人民法庭的组织和调处委员会的组织。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最近几年办理的案件,特别是一九五八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判得正确的当然要肯定下来,对于判错或部分判错了的,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 三、要大兴讲道理之风,要以判案不讲理为可耻。 四、要训练法院干部。 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坚决执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给予的任务。要下决心在三年至五年内根据已有的和所取得的经验,制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切合实际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量刑标准,也即量法。 六、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可能对审判工作有发言权。不能案案都亲自办,但总不能一件也不办。 七、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宣传和交流审判经验的定期刊物。 八、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干部应适当的增加和加强。 这封信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谢老在最高人民法院期间,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法院存在的问题作个基本的总结。 在当时那种“左”的思潮影响下,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主张,是需要胆识和勇气的。他的主张反映了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意愿,得到党中央的支持。在这基础上,一九六二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文件规定了司法工作应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原则、审判的作风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等等。全国司法人员一人一册。这对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摆脱“左”的思潮的干扰起了很大的作用。 至今,有些老审判员还经常说起:“谢老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那几年,同法院其他领导人一起,那么快就把法院工作从‘左’的思潮影响下纠正过来,恢复正常秩序,真不容易。谢老那种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作风,我们永远也忘不了。这是他留给司法工作人员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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