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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任的第一个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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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上任的第一个声明 一九五九年三月,谢老视察江西之后,于二十八日来到上海参加中共中央八届七中全会。会议开幕前夕,中央给参加会议的同志发了许多文件。谢老看到其中一个文件里写着建议推荐他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些诧异。 四月二日下午,各小组开会讨论有关人事安排的建议。谢老分在西南组,组长是贺龙。谢老在会上诚恳地提出来,说自己岁数大了,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不合适。话音未落,贺龙就说:“谢老,别推辞了,中央是有考虑的,您老德高望重,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推荐您担任这个职务最合适。”几句话,说出了在座同志们的心意。大家认为谢老几十年来从事政法工作,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众望所归,是十分合适的。 四月十八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四月二十七日谢老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马锡五以及办公厅主任王德茂来向谢老介绍了法院的工作情况。谢老初步了解到当时刮起的一股浮夸风已使法院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本来,—九五四年的宪法已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那时法院已逐步走向正规,依法办案了。“八大”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沈老(钧儒)、董老(必武)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又制订了一些章程,使法院工作有规可循。但是,那股浮夸风也冲击到法院,许多正常的法律程序被一些人看成是旧法,要批判,掀起所谓批“旧法”的浪潮。在这以后,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高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了,法院的工作实际上被取消。公、检、法本是互相协作又互相制约的这一批,出现许多不正确的口号,如“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等等,放弃了公、检、法各司其职的工作制度。有的地方甚至实行检察长、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检察员、公安员或审判员可以互相代替的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方法,一个案件从侦察、起诉到审判,由一个人一包到底,根本谈不上互相制约,更谈不上独立审判。法院正常的审批制度被批判了,代之以用搞群众运动的方法办案,结果使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无权行使”的原则,不能严格地贯彻执行。有的地方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工作队去办,事后,写成判决书,送法院盖个章、办个手续就算完事,因而办案质量大大下降,错案增多。在审判作风上,不少审判人员不严守“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的准则,有的事实不清就草率定案,不敢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办案原则。不少审判人员产生了“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左”的思想情绪,放弃了中央规定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时,不少地方却用电报请示报批,案情一般都叙述得非常简单,因而有问题也很难发现。但在当时那种“左”的思潮影响下,有的同志明知不妥,也不敢提出异议。 五月五日,谢老上任了。他同董老一起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热诚地欢送前任院长,欢迎现任院长。同志们都知道谢老几十年来,大部分时间从事政法工作,重视法制建设。在各个革命时期,都曾担任过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职务,亲自主持并参加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大家都想听听新院长的就职演说。谢老说了什么呢?他说:“董老已经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要去领导全国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事要我来接手,我对于这项工作,既缺乏学识,也缺乏经验,要重新学起。好在董老在这里已几年了,已经有规可循,还有在座的各位同志,都是在法院工作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我相信,今后的工作不仅可以做好,而且还可以开展的,我们要搞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工作经验来。” 他上任的第一个声明就是要重新学起。谦虚谨慎是谢老的一贯作风。他总是把自己当作群众的小学生,虚心地向群众学习,这是新社会的人民公仆不同于旧社会的官老爷的重要标志之—。 上任后,他深入同志们中间,了解到大量情况,进一步证实当时“左”的思想已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他深切地感到头脑不能再发热了,应该保持冷静。他根据法院的客观实际,确定今后法院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步一步地纠正“左”的情绪和做法,逐步恢复“八大”以来正常的秩序。 五月中旬,他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向代表们提出:“要提高办案质量,恢复法院的正常审判制度。”他明确地谈到:“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要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希望代表们起带头作用。谢老还给大会题词:“胆要大,心要小,劲要足,干要巧,勤学习,勤检讨,优点多,缺点少。”以此勉励法律工作者。此后,在各种会议上,他都反复强调说:“法院的工作首先要搞好审判。‘审’,是审客观事实,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法律范围考虑怎样量刑,不是想判什么就判什么。”要求大家在日常审判上下功夫。 一九六三年四月,他去浙江视察工作时,看了越剧《胭脂》,认为这出戏对做审判工作的人很有启发,便写了一首诗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谬千里。 胭脂一剧胜神鍼,启智纠偏观者喜。 他经常提倡审判人员多看《胭脂》,《十五贯》这类涉及审案的好戏,竭力推广马锡五的注重调查研究的审判经验,对脱离实际的浮夸作风痛下针砭,使大家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 谢老到最高人民法院后,首先解决电报报案问题。他发现电报审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违背了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他说:“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了就不能再安上。”他提出根据电报报案审批的做法是不慎重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看案卷,院长、副院长等领导干部每年要亲自办几件案子,亲自看些案卷。 当时,各省、市情况不一样,有的省、市地方法院,如新疆报案审批是送案卷的,有的则不送。有的同志认为可能有些地方路途远,送卷有困难。谢老说:“新疆这么远都能送,为什么内地就不能送呢?”他认为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送卷,下面法院就会送的。有一次,他对审判员讲话时,风趣地说:“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那命令上都盖我谢觉哉的章,将来人家向阎王爷告状,首先要告我。我说我不知道,人家会说:不知道?那上面有个你的章子呀。”多少年过去了,不少审判员还经常回忆起谢老这一席意味深长的话语。 废除电报报案这个问题开始也不是那么容易纠正过来的。谢老一面细致地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一面向中央请示,很快便得到中央批准。这一果断措施,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广大职工的拥护,一位老审判员说:“谢老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年,就废除了电报审批,实行报案同时报送案卷的规定,这是谢老的一大功劳。” 经过十年动乱,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谢老那种如中流砥柱的坚持真理的精神多么可贵,多么令人敬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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