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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革命法规条例


  由于蒋介石不断对根据地连续发动反革命的军事“围剿”,因此中央苏区许多必须的工作比如法制建设还没有来得及着手进行。觉哉协助毛泽东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令和条例办法。

  觉哉当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这些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实践中来。最初接触法律,是年轻的时候,他常常见义勇为,帮助穷人打官司;后来,他的一位同学成了法律学家,他得到了这位同学的具体指导;而使他日趋成熟的是一九二七年担任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委员时,为了执法,他阅读了一些法律书籍,查阅了一些案例;到瑞金不久,他就在根据地区域内进行过几次考察活动,如一九三三年夏,他到福建河田对于一些好经验,好办法,作过研究和总结。当时,方志敏领导的赣东北根据地是经验较多的地方。觉哉虽未见过方志敏,但读过方志敏亲自起草的一些重要文件。他认为:“那些文件都是用农民易懂的字句,写出人们的情绪和切实可行的办法,以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指出奋斗的光明远景。”

  中央苏区《选举法》是由觉哉参加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这项法规的制定,对于无产阶级的政权建设,对于重视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苏区人民正确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颁发这项法规的同时,觉哉在苏区的一九三三年出版的《选举运动周报》上发表了《劳动的人才有选举权》一文,对《选举法》的内容作了全面的介绍,他指出:“选举法上规定,一切被雇佣劳动的及其家属,一切自食其力的及其家属,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些靠剥削为生的地主、富农、资本家,都要赶出政权之外”。他还这样告诉人们:“世界上的一切,是劳动者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自己管理。应该把不合理的旧世界——劳动阶级反被不劳而食的剥削阶级所压迫的旧世界,打得落花流水。同时为着镇压已被推翻了的地主、富农、资本家谋反的企图,我们——工农阶级要严格剥夺敌对阶级的选举权,而努力发扬自己阶级的选举权。”“劳动人们的地举权,是用鲜血和头颅换来的,每个劳动者应该不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应该为选举运动的胜利而努力奋斗。”

  觉哉参加起草的其他重要法规述有《土地法》、《劳动法》、《税收条例》、《婚姻条例》等。同时,他还协助工农民主政府最高法院院长何叔衡起草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犯条例》等。

  这些法规、条例的制订和颁发,对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起到明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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