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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及教育方案商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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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效之补助: (甲) 中央对文化落后之穷省边疆,在人才经费材料上应予以实质之补助。 (乙) 各省对于文化落后之穷县,在人才经费材料上应予以实质之补助。 (丙) 各县对于文化落后之穷乡穷村,在人才经费材料上应予以实质之补助。 (丁) 省市县政府对于普及教育实验特别努力的机关,在人才经费材料上应予以实质之补助。 (戊) 政府应拨款补助劳苦大众智力较高之子女上进,俾能学尽其才,免为贫穷所埋没。 (十二)人民自动之努力: (甲) 设立中国普及教育助成会。(另订简章) (乙) 设立省市县乡边疆华侨等普及教育促成会。(另订简章) (十三)研究实验: 设立中央普及教育研究所。其宗旨在发现最经济、最迅速、最能持久、最能令人进步的方法,以谋普及大众儿童向上生活所需要之教育。(另订简章)本研究所应与卫生、农业、工业、交通、艺术、经济研究机关联合互助,探讨新知,培养最高学术人才,以统制全国智慧而为国计民生谋解决。 (十四)全国财力总动员以谋教育之普及: (甲) 确定教育税务使足敷普及教育之用,在教育税未确定之前,各省财政当局不得籍口取消苛捐杂税以减少教育经费而陷国民教育于停顿,否则即科以摧残教育动摇国本之罪。在教育费不敷用以前,并须节省军政费以充普及教育之用。 (乙) 征收遗产税以资普及教育之用。后人对于先人之遗产,除教养费外,应将遗产余利公诸社会所有。先人对于子孙也只可负担教养费,若将巨产给后人不劳而获,自必养成他吃喝嫖赌,弄得家破人亡。纵使政府不征收遗产税,有钱者为爱护子孙起见,亦当在保留教养费条件之下,悉数捐为普及教育之用。 (丙) 指拨公有荒地为普及教育之用。 (丁) 指拨美法比意英各国庚款之一半为普及教育之用。其他一半为发展各研究所之用。 (戊) 行政专员或县长领导教育局长或督学到各市乡劝导各公所、会馆、祠堂、寺庙以原有财产兴学;没有公产或公产不足之处则劝导出资兴学,坐候到筹定确实办法才离开。十余年前浙江省有一县长在半年之中兴办一百余校,即是用此办法。 (己) 劝导人民以婚丧做寿节省之款在普及教育上建立纪念。 (庚) 劝导人民捐图书文具,或百份,或千份,或万份,或十万份,或百万份。每份盖上捐者姓名以留纪念。 (辛) 扶助各种生产工学团之普遍的建立,每个生产工学团发展到一个时期,便能以自己的力量担负一部分的普及教育费。(参看《宝山县观澜普及义务教育急成方案》中之棉花工学团) (壬) 减少中等以上学校假期,并从份量门类上减少向上生活所不需要之功课,缩短中等以上毕业年限,(医科除外)以节省之经费充普及教育增加研究所之用。 (十五)妨害进步罪: 婆婆不许媳妇读书,老板不许伙计上学,司务不许徒弟看报,工厂经理不许工人求知识,士大夫不许儿子教小孩子。这是小先生碰到的五个大钉子,也是妨害中华民国进步的大障碍。我们必定要扫除这种障碍,才能前进。要想扫除障碍,下列数条法律,实属必要: (甲) 凡是中华国民及其子女,每人每天至少须有一小时上学或自修之权利。 (乙) 凡以特殊地位侵犯人上学或自修权利者,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丙) 凡对自愿教人的人施以阻止者,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元罚金。 (十六)初步文字教育之预令强迫: 文字教育应预令强迫。预令强迫之作用在提醒一般不识字之民众自动的去请人教。以往的民众教育好像是求人来学。预令既下,民众对于知识的消极的拒绝,可以转变而为积极的追求。 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下令预告全国民众限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读毕教育部指定几种千字课之一种。至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十月一日下第二、第三、第四次预告令。第一次预告令下后即令小学生,茶馆说书人,电影院广告与警察到处逢人宣传,劝其早些求学,不要临时抱佛脚;并说明二十五年一月一日即有识字警察,手指《千字课》,站在城门口、车站、码头及交通孔道,临时抽验来往行人,检查他们的头脑如同检查行李一样,不识字的要罚愚民捐铜元一枚。预令里还要说及二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家里、店里、工厂里、任何机关里,如有无故不识字的人,按人数每人每月罚银一元。由家长、店主、工厂经理、机关主持人缴纳。识字成人或学生对其负责而不识字之亲友不肯施教者罚守知奴捐银一角并公布之。 (十七)考成: (甲) 初步文字教育之考成标准为学龄以上之人民百分之九十会读《千字课》,百分之九十五会用汉字签自己的姓名并会写。中华民国第二步之文字教育及普及其他教育之考成标准另行订之。 (乙) 每所小学私塾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小学生做小先生。超过四分之三的小学生做小先生者传令嘉奖其校长、负责之教师及最出力之小先生。不及二分之一者校长受警告,不及三分之一者校长撤职,负责之教师同。 (丙) 民众学校之传递先生与学生总数比例之考成与小学同。 (丁) 省教育厅长、县长、教育局长、乡长、教育委员之考成,亦以各管公私立小学校、私塾、民众学校之学生总数与小学生总数加传递先生总数之比例为根据,其算法亦与小学同。 (戊) 各省、各特别市、各县各市各乡各校之开始考成日期由上级主管厅预令发布。但此项预令至迟不得延过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一日。考核各省成绩之日期由教育部预令颁布。但此项预令须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一日前颁布。 (己) 寻常教师所教学生,以及小先生、传递先生所教学生,均须依部颁表格登记由校长掌管,并作详明统计具报教育局,教育局转报教育厅,教育厅报告教育部;每学期一次,再由上级教育行政长官抽查以凭考核。 (十八)中央普及教育二十四年度预算。 (甲) 中央文化落后地带普及教育补助费。 二〇,〇〇〇,〇〇〇 (乙) 中央科学电影制造局经费 四,〇〇〇,〇〇〇 (丙) 中央无线电收音机研究制造局经费 一,〇〇〇,〇〇〇 (丁) 中央普及教育研究所 五〇〇,〇〇〇 (戊) 中央普及教育辅导会议 一〇,〇〇〇 总计 二五,五一〇,〇〇〇 (原载1935年3月1日《生活教育》第2卷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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