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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后之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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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后之办法(1)(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今中国专使[1]既未签字于德约,则此后,政府所应办者三:一、对德方面 德既签字于和约,则已承认以山东权利让与日本,已正式表示服从协约国之处置。故山东问题[2]已与德无关,而德国对于协约国已绝无战争状态可言。中国亦协约国之一,徒以未签字之故,与德国尚在交战状态中,此于形式上非德不与中国和,而中国未与德和也;故亟宜:(一)对德取消交战状态;(二)同时声明山东之解决,中国另行提出与英、美、法、日讨论时与德国无涉。 二、对协约方面 据专使报告,当不签字时,已向和会声明,请保存中国对于山东问题最后决定之权,今亟宜:(一)切实与各协约国磋商,请各国正式表示认可之意,将来国际联盟开会时多一根据;(二)一面先行筹划提出于国际联盟之案,如二十一条及其他密约、庚子赔款、领事裁判权、修正关税等问题提出时,须有手段、有眼光,勿再蹈此项失败之覆辙,单提一问题,一击不中,全局败衄,并此一线希望而绝之也,至奥约[3]签字乃当然之办法。 三、对日本方面 高徐、顺济二路[4]仅订草约,国民虽在筹款备赎,而外交紧迫,国际联盟会期在十月十日前,如不能取消,将为日人借口,故亟宜:(一)先行开始交涉,不能坐待款之集也;(二)军事协定[5]本有期限,宜与日本交涉取消该协定,实为二十一条要求中第五号之变相,有碍中国主权者也;(三)更万勿再与日本订立自丧主权之条约。 国民所应办者有六: 一、上列三项为政府不可一日或缓之办法,而今日政府万不可靠,亟宜联络各省、各界联合会、团体,一致宣言并派代表入京要求政府实行此三项,及随时明白宣布一切外交情形及各项文电,如不得要领,即可表示国民对于政府最后之决心,一面敦促解决南北问题亦为要图。 二、联络各地、各界联合会、各团体,即可组织全国各界联合会派代表赴和会:(一)请愿并监视专使;(二)且向和会声明全国国民之意,山东问题必得一公允之解决;(三)一切秘约及二十一条中国国民誓不承认,必须废除,不然是协约国绝中国太甚,中国国民唯有与日人拼命,而决不能负破坏东亚和平之责。 三、各国留学生、华侨、华工亟宜组织通信社,若或外交研究会,各就近投稿于外报,最好创设报馆于各国、各地,而华侨、华工更可为其他运动,以示中国国民民意真相,并可激起国外之舆论,冀多少取得英法各国之同情,或可挽救于万一。 四、筹款赎路亟宜议定具体办法,着手进行,责成政府随后归还或发铁路股票,如法庭已判决订约当事人之罪,则仍可令其负责。 五、抵制日货,坚持勿懈。 六、另行长期储金,筹办平民工厂,振兴实业,庶能永久抵制。 学生所应办者有三: 一、各地学生联合会多出书报,切实研究外交、政治,以为一般社会之向导。 二、游行演讲,定期演讲宜永远举行。 三、学生储金以为赎路之助,并可为长期储金,与办学生工厂或公共消费社,亦间接提倡国货之办法也。 仆素昧于外交大势,兹就愚见所及,有所陈述,不觉所望于政府者太奢,即所望于国民者亦恐太过,然人患不能自立,苟有决心,何事不就,不甘自轻而召侮,海内明达君子,其进而教之。 原载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晨报》 署名:瞿秋白 注释 [1]中国专使,指出席巴黎和会的中国代表团成员陆徵祥、顾维钧等人。 [2]山东问题始于一八九八年,当时德国借口曹州教案,派军舰强占胶州湾。次年胁迫清政府签订条约,承认租胶州湾为军港,和在山东修建胶济铁路以及自胶澳经沂州至济南(未动工)的铁路,承认德国在铁路附近三十里内的开矿权。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趁火打劫,出兵山东,实际接管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一九一五年一月,日本向袁世凯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条》秘密条款,其中一项内容就是要求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大战结束,英、美、法等帝国主义在巴黎和会对日本的侵略采取姑息政策,公然在对德和约中承认日本的无理要求。只因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日本的侵略野心才未得逞。 [3]奥约,指巴黎和会中战胜国与德国的同盟国奥地利签订的和约。 [4]高徐、顺济二路,即计划修建的山东高密至江苏徐州,济南至河北顺德(今邢台)的铁路。北洋军阀政府原答应由德国借款建造。一九一八年九月,应日本帝国主义要求,又与日本密订草约,同意移归日本承办,并由日先垫款二千万日元。在巴黎和会上,日本要求履行此密约,遭到中国人民强烈反对,日本攫取路权的要求终未实现。 [5]军事协定,指一九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北京段祺瑞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共十二条。这个协定名义上是协调两国参加对德奥战争(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行动,实际上是侵略中国,并干涉俄国十月革命,巩固日本在中国北满的统治,使日本得以派大量军队进入中国长春以北的中东路附近地区,占领中国东北大片地区。该协定以对德奥战争结束为限,但战争结束后日本并未撤兵。 (1)在一九一九年一月至六月举行的巴黎和会上,英、美、法等国无视中国的主权和战胜国的地位,无理决定让日本继承战前德国在山东的特权,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出席和会的中国代表被迫拒绝在和约上签字。这是作者为此事所写的评论。北京《晨报》刊登本文时,在标题下注明:“瞿秋白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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