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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科学中之目的论


  论目的论及其适用于自然界和生物界,暂时不说到人,我们可以断定目的论的观点是不对的。既然没有目的,当然没有目的性的规律性。然而讲到社会和人,却大不同了。石头没有目的,人却能立目的。“蜘蛛结网,好象织布;蜜蜂做窠,亦可以使建筑家的人害臊。然而先就有一件事,即使极坏的建筑家也不能和蜘蛛相同,——这就是:建筑家在未动手以前已经有一个预想的建筑物在头脑里面。劳动过程的结果,早已理想上存在在建筑之初,——工作者自己的概念。这种工作者不但使自然界的形式改变(Formveränderung des Naturlichen),他同时在自然界里实行了他自己的目的,这种目的是他明明知道的。而且能够规定他实践的方式及方法,他自己的意志亦应当服从这一目的,——这是公律。这种服从并非单独的行动。于工作的全过程里,除必须使用自己的机官外,还要有一种适当于目的的向往的意志,——其表现就是‘注意’。”(《资本论》卷一,德文本一百四十页)这就是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界限。对不对?当然,谁也不能否认,——人的确自己能立目的。现在看一看,社会科学中这种“目的的方法”派所得的结论是怎么样的。

  我们且引反对客观派最利害的德国学者史塔摩勒尔[23],他有一部著作:《唯物史观之于经济与法律》(Rudolf Stammler, Wirtschaft und Recht nach der materialistichen Geschichtauffassung.2 Auflage)。

  史塔摩勒尔问:——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甚么?——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社会现象有种特性,是其他现象所没有的。所以应当有特别的科学。社会现象的特征就在于他是受外力节制的,受法律的规范的(法典,命令等)。假使没有这种节制,没有法律,便没有社会。假使说有社会,就是说社会生活纳入一定的范围,安置于其中,仿佛模子里铸洋钱。

  社会现象的特征既在于受节制,则社会现象的规律性当然是目的的规律性。然而究竟谁在那里调节,究竟甚么是调节呢?——人创制一定的规范以求达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亦仍旧是人定的。所以依着史塔摩勒尔: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社会发展与自然发展之间有非常之大的区别。——所以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亦是如此;社会科学是“目的的科学”(Zweckwissenschaft),自然科学却是以因果律为观点的。

  这种观点对不对呢?暂时我们承认人的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区别,在于人能有意识的以法律调节自己之间的关系。然而因此就不能问:为甚么人在这一时代这一地域便这样去调节社会关系,在那一时代那一地域便那样去调节社会关系呢?举一个例:一九二〇年至一九二一年的德意志资产阶级共和国,以枪毙工人做调节的方法的;苏维埃俄国的调节方法,却是枪毙反革命的资本家;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目的在于巩固扩大稳定资本之统治;无产阶级政府的命令却是破坏资本之统治而保证劳动之统治。现在我们要求科学的解释此等现象,单说两方面的不同够不够?当然不够。人家还要问:为甚么,为什么目的不同呢?这就引出来许多答案:因为一边是资产阶级执政,那边是无产阶级执政;资产阶级的目的如此,又因为他的生活条件使他发生这样的愿望;无产阶级的目的如彼,亦因为无产阶级他的生活条件使他发生那样的愿望;……我们若是要真真的明白社会现象,必定要问“为什么”?——就是问他的原因,不论其中是否有人定的目的。可以说:即使人已经能够完全有意识的去调节社会现象及一切,而一切现象亦确能如所愿;——那时尚且不要目的论而要追究现象的原因,就是寻出原因的规律性,可见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这一方面绝无异点。

  再细细考察一下,便可以知道这是毫无疑义的。难道人的社会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不是生物界的一部分?假使是一部分,那么,要说这一部分与其他的部分绝对的相反,岂非大奇事。可见隐约之中目的论始终还是承认人为万物之“灵”。于是更可以明了目的论的无用了;——这还是假设我们承认社会现象纯受外来的调节而论的。实际上一切旧社会(资本主义的社会尤甚),都是无调节的在无政府的状态之中的。——这正是旧社会的特征。

  一切社会现象之中,所谓“调节机关”(法律),真能调节得尽如立法者之意的,非常之少,而且对于社会发展并无此等重要作用。至于将来社会之中呢?那时却已经绝不用外力的(法律的)调节。因为有觉悟的,受劳动互助的教育的,新社会里的“人”,已可绝不用外力的干涉。

  可见史塔摩勒尔的学说根本错误;而社会现象的研究法,还是应当用原因论的观点。

  史塔摩勒尔的思想里,显然暴露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心理,他把暂时定做永久的。其实,国家法律是阶级的社会之产儿,此种社会的一部分往往陷于不断的极暴烈的斗争旋涡里。当然此种社会存在的条件之一,便是法律的规范及治者阶级之国家组织。至于无阶级的社会里,景象就大不相同了。可见决不能拿历史上变迁不居的当做凡是一切社会都承认目的。

  别一方面,史塔摩勒尔却反忘了一件极紧要的事。法律和规范,治者阶级愿意借之而得的是这样的结果,他们却因社会的无政府的自生的发展力量与之对抗,竟得着那样的结果,与原定目的大不相同,——这是常有的事。譬如一九一四——一九一八年的欧战便是最明显的例:不错的!各资产阶级的国家以法律命令调兵遣将,造潜艇飞机,那时是有一定的目的的。结果却引起了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目的论的观点怎么能解释,即使解释了又有什么用处?可见史塔摩勒尔过分看重人力的调节,而看轻自生的发展了。

  [23]史塔摩勒尔,今译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德国哲学家,著有《唯物史观之于经济与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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