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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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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七月) 纲领 一,谋农民生活之改造。 二,谋农业之发展。 三,谋农村之自治。 四,谋农民教育之普及。 第一章 会名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农会。 第二章 会址 第二条:本会会址暂设海丰县。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无男女姓氏之界别。凡属本省农民,赞成本会纲领,无违反左列各项者,均得随时加入为会员。 一,未满十五岁者。 二,不正当行为者。 三,有资产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四条:本会由广东农民组织之。 第五条:各乡会员十户以上五十户以下须选出委员一人,但每乡选出委员至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六条:区委员大会选出区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任期内因特别事故缺职时,得由上级委员会派委之)。 第七条:县委员大会选出县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任期内因特别事故缺职时,得由上级委员会派委之)。 第八条:省委员大会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第九条: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省委员大会选出十二人组织之,并选出候补委员五人。 第十条:中央执行委员会互选委员长一人,总理会务。 第十一条: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得分任左列各部。 一,文牍部 二,会计部 三,交际部 四,教育部 五,宣传部 六,农业部 七,卫生部 八,调查部 九,庶务部 十,仲裁部 第十二条:县及区执行委员会之组织,按照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原则组织之,但须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认可。 第十三条: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各种议案,县区各分会须依案办理。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四条:全省委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第十五条:在全省委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 第十六条: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决议,须得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公意之通过,少数须服从之。 第十七条:下级委员会须服从上级委员会,否则上级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十八条:对于各下级执行委员会决议有抗议时,有五分之一赞成者,得提出上级委员会判决之。但在抗议时间,仍须服从各该下级委员会之决议。 第十九条: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有抗议时,得提出全省委员大会判决之。但在抗议期间,仍须服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 第二十条:会员违背纲领章程或决议时,得由该区委员会报告上级委员会开除之。 第二十一条:会员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或不纳会费而无通告者,得由该区执行委员会直接开除之。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十二条:各区分会每年须开委员大会一次。 第二十三条:各县分会每年须开委员大会一次。 第二十四条:全省每年须开委员大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省临时会议。有过半数县分会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召集全省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县分会及区分会临时会议,亦得照全省临时会议之办法召集之。 第七章 会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应行会务分左列各项。 一,防止田主升吊,以免农民生活不安及对于耕地不加工作、肥料,致生产日下。 二,遇岁歉或生活程度过高时,本会应体察情形,向田主请减租额。 三,会员如有发生争执事件,得由本会极力和解以息讼累。 四,禁止会员吸食鸦片、赌博等事。 五,办理各乡农民学校、半夜学校、阅书报社、演说团及其他关于教育等事。 六,办理农桑、垦荒、造林,改良肥料、种子、耕法、农具及其他关于农业事项。 七,办理疏浚河流、湖塘,修筑坡圳及其他关于水利事项。 八,办理农民医院、育婴养老及其他扶助事项。 九,调查农村户口、耕地、收获及其他农村状况。 十,办理农业银行、消费组合及其他关于经济事项。 十一,饲养耕牛以供会员无力养牛耕作者之借用。 十二,办理农团以防盗贼劫掠及保护农产品。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分左列各项。 一,由各县分会会员每年会费提出三分之一充作经常费。 二,由会员临时认定乐捐充作临时费。 三,由本会向各界劝捐充作办理公益费。 第九章 机关报 第二十九条:本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办一机关报,各会员有担认购阅及销售之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得由全省委员大会过半数之议决修改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本会第一次全省大会议决,自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日起,发生效力。从前各处农会章程,一律取消。 第三十二条:本会对于各处工会、学生会及其他无产阶级团体均与之联络。 第三十三条:本会得聘专门学家暨有识之士热心帮助农民者为顾问,及时常开会时得请其演说。 〔说明〕:这章程第五条应当要修改一下。因为五十户得选一人,将来全省委员大会的到候,那里有偌大的会场容人?所以应规定全区大会由几户以上选几人出席;县大会由几户以上选几人出席;省大会由几户以上选几人出席;才对。 此外未当的地方,想亦不少。 ……但是现在我们做事,是不能纯依章程的。章程不过是个形式耳。 这章程是完全仿社会主义青年团的。 载《晨光》第2卷第1号 (1)《广东农会章程》是彭湃起草的,他在1923年7月7日将这个章程寄给李春涛,并在给李春涛的信中加了一段说明,现将彭湃的这段说明一并附在“章程”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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