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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农会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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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 第一项 会 领 一 图农民生活之改造。 二 图农业之发展。 三 图农民之自治。 四 图农民教育之普及。 第二项 总 则 一 本会称为××农会,由××约农民组织之。 二 会所设在××处。 三 本会本人类合群之天性,互助之精神,唤醒农民之自觉,而实行本会所定之纲领为宗旨。 四 本会会员无男女姓氏之别。凡××约内农民赞成本会宗旨者,均得随时加入为会员。但入会时,宜先纳入会金若干毫。每年每人纳会费若干毫。 五 凡××约内各乡会员,均得选出代表若干人,出席本会。惟代表人数,以该乡会员人数多少为比例。计每三百人得选出代表一人。但不足三百人者,亦得选代表一人。 第三项 职 员 六 本会选定左列各职员: 甲 正副会长各一人,代表本会,总揽会务,并出席于总农会。 乙 干事员若干人,助理本会事务。 丙 会计员若干人,掌理会中一切收支数目。 丁 书记员若干人,专理会中一切文件。 戊 调查员若干人,专任调查本约内农民生活状况及一切与本会相关事务。 七 以上职员,由各乡代表于每年正月某日开职员选举会互选之,任期一年,再选得再联任。 第四项 会 议 八 本会会议,分列于左: 甲 职员选举会,每年一次,于正月某日举行。 乙 劳动节大会,每年五月一日举行。 丙 本会成立纪念大会,每年某月某日举行。 丁 职员会议,每月×次,某日举行。 戊 职员临时会议,遇会内紧要事件发生时,举行之。 己 临时大会,遇会内紧要事件发生或社会上事故与本会有关系者,得由职员临时会议表决后,临时召集之。 九 会议时以正会长为主席,如遇事不能出席时,得由副会长代理。 十 会议时必三分之二出席,过半数通过方得决定。可否同数时,由主席判定,通告各乡代表,转知会员。 第五项 会 务 十一 本会会务,按照第一项纲领,逐渐做去。如因经济及专门人才之关系,一时不能做到时,得暂从缓。 十二 本会对于各处工会学生会等,均表示互助及联络。 十三 会员与田主发生争议时,须即报告本会,由本会派遣代表,与之交涉。 十四 本会对于会员间争端,当本自治之精神,极力和解之。 十五 本会如遇无赖之徒,到会员处勒索时,当向前与之理论。 十六 本会对于会员之老弱疾病无依者,当设法救济之。 十七 本会对于普及教育一节,当设法实行之(半日夜学、公共阅书报社之类)。如会员子弟升学者,本会得视经济之能力,规定条例补助之。 十八 本会凡遇会员之父母或自身死亡时,当规定如例给助丧费,并由本会派遣代表,前往吊慰。 十九 本会对于会员有犯左列各则者,得由职员会议提出忠告或除名。 甲 滥用本会名义者。 乙 违背本会规章者。 丙 不纳会费而无通告者。 丁 其他不正行为者。 二十 本会如有重大及不能解决事件,得报告总会。 二十一 本会基金,由会计保存生息之(如买牛或种树)。 二十二 本会得由职员会议聘请热心帮助农民诸志士为顾问,或时常请有识之士开会演说。 二十三 本会简章,自本会成立时实行。嗣后如有未尽之处,得提出于总会,临时修改之。 附:农会会员证图样(略) 载《晨光》第2卷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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