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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月2日致李小峰


  小峰兄:

  去年承见访,甚感,后来才知道并见付版税百五十元,未写收条,店友来时希带纸来,当签名。并希携下《三闲集》五本为荷。

  书信集出版事,已与天马书店说过,已经活动,但我尚未与十分定实,因我鉴于《二心集》的覆辙,这地步是要留的。

  现在不妨明白的说几句。我以为我与北新,并非“势利之交”,现在虽然版税关系颇大,但在当初,我非因北新门面大而送稿去,北新也不是因我的书销场好而来要稿的。所以至去年止,除未名社是旧学生,情不可却外,我决不将创作给与别人,《二心集》也是硬扣下来的,并且因为广告关系,和光华〔1〕交涉过一回,因为他未得我的同意。不料那结果,却大出于我的意外,我只得将稿子售给第三家〔2〕。

  不过这事情已经过去了,北新又正在困难中,我倘可以帮忙,自然仍不规避,但有几条,须先决见示——一、书中虽与政治无关系,但开罪于个人(名字自然是改成谜语了)之处却不少,北新虑及有害否?

  二、因为编者的经济关系,版税须先付,但少取印花,卖一点,再来取一点,却无妨。

  三、广告须先给我看一遍,加以改正。

  一作品〔3〕给与天马书店。

  以上四条,如北新都可承认,那么,可以付北新出版了,但现在还未抄完,我也得看一遍,所以交稿就必须在阴历过年之后了。

  迅上

  一月二日

  令夫人均此致候不另。

  注释:

  〔1〕光华即光华书局。

  〔2〕第三家指合众书店。

  〔3〕另一作品指《鲁迅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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