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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论生利分利(2)


  分利者之种类,大别有二:一曰不劳力而分利者,二曰劳力而仍分利者。

  第一,不劳力而分利者。

  一、乞丐。其人非老非幼非废疾,以堂堂七尺之躯,乃至不能自养,而行乞于途。是荡与惰二者必居一也。人即怜而活之,而为虱于一群莫大焉,故此辈非可悯而可憎也。若君上失政,天灾流行,干戈劫后,不以此论。

  二、盗窃。盗者未尝不用体力,窃者未尝不用心力,然此不得以劳力论也。盖其所用力,不敢以与人共见也。此其为分利最易明,不待赘论。

  三、棍骗。棍骗者亦盗窃之一种也,然其操术稍精,其破裂稍难。故其毒害亦较深,而所分之利往往更巨。棍骗之种类繁多,非可悉举,如聚赌者,如巫觋,如堪舆、星相、卜筮之流,皆归此类。不能医而冒医为衣食者,亦归此类。

  四、僧、道。欧洲教会之牧师、神父,识者以为国之大蠧。前所引斯密·亚丹之言,半为彼辈而发也。至近世革命屡起,夺其特权以侪齐民,然后欧治乃平。虽然,欧之教会虽无实,然犹以觉民为名也。中国之僧、道,则名实两无取矣。

  五、纨袴子弟。西人之养子也,育之使长成,教之以学业,令其足以自营自活。父母之责任,如是而已。及其既能自营矣,自活矣,则析而居之。他日父母遗产之能属于己与否,非所知也。故其故家子弟,皆绝依赖根性,无敢托庇前人余荫以自暇逸。中国不然,家有数亩薄田,其子弟辄骄奢淫佚,一无生业,而豪宦豪商之裔,更不待论。又以同居不析产为盛德,矫伪相效,往往有一家丁口至百数十人者。假使其家有万金之产,则其百数十人之妇女子弟,皆嚣嚣然曰:吾之家乃万金之素封家也。曾亦思此万金者,析之为数百十焉。各人所占,能有几何?而此百数十人,皆以万金之奉自奉,而于家中生计丝毫不负其责任。吾见所谓故家名门,若此者比比然矣。又不必故家名门也,即以寻常论之,大率一家之中,其生利者不过一二人,而分利者动十数人。夫以一人之资本劳力而自养焉,虽中下之材,而犹不至于不结,以一人之资本劳力而养十数人,虽贤智未有能善其后者也。故不得不岁耗其母财以为消费,而遂以陷于困穷。我国国民之总岁殖,所以不能多斥以为母财之用者,其大原因未始不由家族制度之不适宜使然也。故俗语曰:“富不过三代。”夫使能善用富,则虽十代百代可也,而吾中国率不能过三代者何也?生之者一人,而食之者百人,生之者一日,而食之者百日。虽有巨母,其何足以再世也。西国法律所以重保护富民者,为其为一国积母财,积之愈久,则其数愈巨,斥母兴业,人已交利,而国殖岁进,乔木世臣所以为贵也。中国则贫有世袭,而富无世袭,此亦母财消耗之明效大验矣。而其咎实纨袴子弟尸之。纨袴子弟者,真一国之大蝥贼也。虽然,追本穷原,则咎又不专在其子弟,而兼在其父兄。为父兄者既以自累(己所生之利为子弟所分,故曰自累),而复以累其子弟(令子弟不能为生利之人,故曰累子弟),是诚愚不可及矣。

  六、浪子。浪子者,纨袴子弟居其强半,亦有非纨袴而亦浪子者。此类之人,尚未至为乞丐,尚未至为盗骗,其生涯也,饮酒看花,斗鸡走狗,驰马角戏,六博蹋踘,吸鸦片,狎游妓,舍此之外,毫无所事,而衣必选色,食必选味。此类之人,其结局也,盗骗、乞丐二者,必居一于是。

  七、兵勇及应武试者。生计家之论军人,有以为生利者,有以为分利者。吾谓今世文明国之军人,决不可谓之分利。何也?若无国防,则国难屡起,民将不得安其业。故军人者,实生利之民之保险也。藉曰分利矣,然亦当属于劳力而分利之一类。中国则不然,中国之兵勇,实不劳力而分利者也。中国之兵勇,实兼浪子、盗骗、乞丐三者之长而有之者也。兵勇既皆分利,其应武试者,若武童、武生、武举、武进士之流,更不待论。

  八、官吏之一大半。中国之官吏,皆分利者也,然其劳力而分利者居小半,不劳力而分利者居大半。不劳力而分利者,其在京官中,则除军机大臣、章京及各部主稿、司员外,自余各官皆是也;其在外官中,则凡候补需次人员及道班、同通班、佐杂班实缺者之大半皆是也。此类人之性质位置,与下篇第三类略相似,至其劳力而分利者,及其分利之理由,下篇乃论之。

  九、缘附于官以为养者。此等人所包甚广,官亲也,幕客也,胥吏也,仆役也,皂隶也,讼棍也。其性质大略相等,吾不暇遍论,但约括以此名。此类人,大率强而黠者则豺虎也,弱而笨者则蝗蝻也,其害群一也,一州县衙署而豢养此辈动数百人,他可知矣。通计全国衣食于此间者,殆常数百余万人,此阶级亦几蔚成大国矣。

  十、土豪乡绅。土豪乡绅,大率皆纨袴子弟,读书人、官吏、及缘附于官者,之四类人所变相也。虽然,亦有不属于此四类人,而不得不谓之土豪乡绅者。即本属于四类,而既已变相,则亦自别成为一孽种,故不得不另立一门以总括之。而此等实分利中之最强有力者也。

  十一、妇女之一大半。论者或以妇女为全属分利者,斯不通之论也。妇人之生育子女,为对于人群第一义务,无论矣。即其主持家计,司阃以内之事,亦与生计学上分劳之理相合。盖无妇女,则为男子者不得不兼营室内之事,业不专而生利之效减矣。故加普通妇女以分利之名不可也。虽然,中国妇女,则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仅十三四。何以言之?凡人当尽其才,妇人之能力,虽有劣于男子之点,亦有优于男子之点。诚使能发挥而利用之,则其于人群生计,增益实巨。观西国之学校教师、商店会计,用妇女者强半,可以知其故矣。大抵总一国妇女,其当从事于室内生利事业者十而六(育儿女治家计,即室内生利事业也),其当从事于室外生利事业者十而四(泰西成年未婚之女子,率皆有所执业以自养,即从事于室外生利事业者也)。而中国妇女,但有前者而无后者焉。是分利者已居其四矣,而所谓室内生利事业者,又复不能尽其用。不读书、不识字、不知会计之方、不识教子之法,莲步夭娆,不能操作。凡此皆其不适于生利之原因也。故通一国总率而计,则分利者十六七,而不分利者仅十三四也。

  十二、废疾。废疾者之为分利,不辨而明。虽然,苟在文明国,有训盲训哑等学校,虽有废疾,而往往使之操作工艺,足以自养,故其分利不多。中国苟遇此等无告,则皆有分而无生者也。是非好自为之,而天然之缺憾及政府之失职,使之不得不然也。

  十三、罪人。人至犯公罪而系缧刑,必其对于一群之利益,有所侵害明矣。故罪人之本属分利者,殆十而八九也(但今日文明未至、法律未完,则犯罪者或未必真罪,未必皆害一群公益也)。虽然,及其既犯罪之后,以一群治安所系,不得不置诸囹圄以示惩。既入囹圄,惟受凌虐,一无所事,是使之重分利地。监之十年,则其分利者十年,监者百人,则其分利者百人,日损公家之母财以畜之,其蠹群抑更甚矣。故各文明国之惩累囚也,不以虐刑而以苦役(古者输司空、输城旦、输鬼薪即是此意),诚得其道也。中国则狱囚充塞,而此辈既自苦,复无以自给,而不得不仰食于县官或所亲。是亦分利之一大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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