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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工规约》要点略评(1)


  今将评《劳工规约》,先将约文摘译备考。《国际劳工规约》,本从国际联盟孳生出来,《联盟规约》第二十三条云:

  联盟国愿勉力为男女及幼童在其自己国内及其在商工业关系所及之各国内,确取公正人道之劳动状况而保持之,并为此项目的起见,将设一必要之国际机关而共同维持之。

  《劳工规约》全文,即根据这一条而起。所以《劳工规约》,虽认为《联盟规约》之一部亦无不可,不过因事体太复杂,竟自“附庸蔚为大国”了。

  《劳工规约》列在《和约》全文第十三章,从第三百八十七条起至四百二十七条止,共四十一条。内分两段:第一段标题为劳工机关,占了四十条;第二段标题为一般原则,仅得一条。其中最紧要的,为第一段之总冒及第二段之全文。译录如下。

  第一段总冒云:

  兹因国际联盟,原以建设世界和平为目的。而欲求世界和平,必须以社会的公平为基础。

  又因现行劳工制度,能使多数人民常在不公平且困苦及贫乏状态之下,致社会不安,危及世界之平和谐协。此种情形,亟应改良。例如工作时间之规定,如每日每星期劳作时刻之最高限,如劳工供给之调节,如失业之防止,如制定工资最低限务求足以维持相当之生活,如对于工人之有疾病者及因工作受伤者加以保护,如对于幼工女工之特别保护,如对于老年及废疾者之扶养,如国外侨工利益之保障,如结社自由原则之承认,如职业教育、专门教育之组织等。

  又因各国中,如有对于上文所举合于人道的劳工制度不加采用,则足为他国从事改良之障碍。

  故缔约各国为正义人道且确保世界永久和平起见,协定如下。

  第二段规定劳工制度一般原则。其文如下:

  缔约各国,因承认劳工身体上、道德上、知识上之幸福,实为国际间之至要事项。……虽各国气候风俗,及经济上、机会产业上惯例各有异同,劳工制度之严格统一,亦认为难遽实现,但深信不能将劳工视同商品,故应有共通原则以为规定劳工制度之根据,各宜斟酌其特别情形,所能行者勉力行之。兹将紧要不可缺之原则九条列举如下:

  一、前文业已声明,不能认劳工为一货物或一商品。二、雇主与工人,同有法律上之结社自由权。三、工资之最低额,须按照各地情形,以得维持其适当之生活程度为标准。四、工作以一日八小时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时为限,有尚未实行此制者务悬此为鹄而促成之。五、工人每星期至少须有二十四小时休息。六、禁止幼童工作,其青年劳工须特别制限,使不致妨害教育之赓续与身体之发达。七、男女为同一价值之工作,当给以同一之工资。八、各国对于住在其国内之全般劳工者,应给予经济上公平之待遇。九、保护劳工条例,宜特设监督制度以促其实施,并当允妇女参加监督。

  以上两段,为本《规约》概括的精神所寄,实约中之最要点。简单论之,则第一段总冒,说明为什么要有这国际劳工同盟,第二段规定加盟国应遵守之公共原则。至于同盟机关之组织,则有第一段底下四十条条文详细规定,今不便全录,仅撮其要点如下:

  一、凡加入国际联盟之国,同时加入国际劳工同盟。二、国际劳工同盟设两机关:(甲)劳工代表议会,(乙)劳工理事会及国际劳工事务局。三、劳工代表议会,每国派代表四名,内两名由政府派出,余两名由资产阶级、劳工阶级各选派其一。四、劳工理事会,由二十四名理事组织之,内代表各政府者十二人,代表资产阶级者代表、劳工阶级者各六人。五、劳工事务局,受理事会之指挥,处理诸务。六、代表议会议决事项,加盟国有履行之义务,但有争议,得诉诸国际联盟之公断法庭。七、对于违犯《规约》之国,施以经济上之制裁,略如《国际联盟规约》所定。

  读者诸君据上文所叙述,谅来对于国际劳工同盟,已经得有明晰的概念了,如今请分段略为批评。

  据第一段总冒所说,设立国际劳工同盟的动机,全在保持世界和平,与国际联盟之说,同一旨趣。这是怎么讲呢?因为,世界和平破裂,不外两途:一是纵裂,甲国和乙国的战争便是;一种横裂,各国国内的争乱便是。国际联盟是防止纵裂的,国际劳工同盟便是防止横裂的。但依我看来,《劳工规约》防止横裂的效力,恐怕比《联盟规约》防止纵裂的效力还要薄弱些哩。为什么呢?那约文不是说“世界和平要以社会的公平为基础”吗?这句话诚然是一针见血。但社会怎么样才算公平?却是很难解答的一个问题。照约文所举例,如工作时间之规定等类十几件事,就资本阶级的眼光看过去,总以为是公平的了;我们旁观的人,看惯了从前大不公平的状况,也认这个为比较的公平了。就劳工阶级的眼光看过去却怎么样呢?所谓“剩余价值”的一大部分,依然是被资本家掠夺呀,生产机关依然是被少数人垄断呀,这样说“公平”,算得是彻底的公平吗?质而言之,本《规约》的根本精神,不外所谓“劳资调协主义”,这种主义,若是在二三十年前实行,或者可以把风潮平息得下去,今日却不是那回事了。他们劳工界的人,都抱著一种不受人怜的气概,都说:“你们把便宜占尽,过后拿出残汤剩水来救济我们,我们可不屑哩。”所以大势滔滔,总是往根本改造那条大路奔去。改造后就能公平吗?谁也不敢说。但是不改造而说公平,他们是绝对的不承认了。这回的《劳工规约》全是在现行经济组织之下,图一个补偏救弊。简单说一句,不过将各国原有之工场法咧,养老制度咧,保险制度咧,要他改订得较为完善,而且希望各国都画一施行。你说这样子就可以把社会革命的形势缓和下去吗?过去现在厉行社会政策的国家也很不少,何尝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说这回各国为防止过激派侵入起见,产出这《国际劳工规约》,也不过和前清筹备立宪抵制革命同一手段,怕没有什么良果。但釜底抽薪,总比扬汤止沸高一筹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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