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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李鸿章之末路(2)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民人,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之图上标明如后(附件十四):东面之线,系崇文门大街,图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图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线;西面图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线;南面图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线,此线循城墙南址随城垛而画。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按照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后附之条款,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今诸国驻防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王岛、山海关。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附件十五)。二、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西历本年月日即中历月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抚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附件十六)。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各节如下: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尽由诸国派员兴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以养其工。一、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及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佑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管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并权责、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国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街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奉各本国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历月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历年月日由直隶省撤退。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诸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份,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份。

  联军和约既定,尚有一事为李鸿章未了之债者,则俄人满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约所订,俄人有自派兵队保护东方铁路之权,至是义和团起,两国疆场之间有违言焉,俄人即藉端起衅,掠吉林、黑龙江之地,达于营口。北京方有联军之难,莫能问也。及和议开,俄人坚持此事归中俄两国另议,与都中事别为一谈。不得已许之。及列国和约定,然后满洲之问题起。李鸿章其为畏俄乎?为亲俄乎?抑别有不得已者乎?虽不可知,然其初议之约,实不啻以东三省全置俄国势力范围之下,昭昭然也。今录其文如下:

  第一条:俄国交还满洲于中国,行政之事,照旧办理。

  第二条:俄国留兵保护满洲铁路,俟地方平静后,并本条约之枢要四条一概履行后,始可撤兵。

  第三条:若有事变,俄国将此兵助中国镇压。

  第四条:若中国铁路未开通之间,中国不能驻兵于满洲,即他日或可驻兵,其数目亦须与俄国协定,且禁止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若地方大官处置各事,不得其宜,则须由俄国所请,将此官革职。满洲之巡察兵,须与俄国相商,定其人数,不得用外国人。

  第六条:满洲、蒙古之陆军、海军,不得聘请外国人训练。

  第七条:中国宜将在旅顺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权抛弃之。

  第八条:满洲、蒙古、新疆伊犁等处之铁路矿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国许可,则不得让与他国,或中国自为之,必亦须经俄国允许。牛庄以外之地,不得租借与他国。

  第九条:俄国所有之军事费用,一切皆由中国支出。

  第十条:若满洲铁路公司有何损害,须中国政府与该公司议定。

  第十一条:现在所损害之物,中国宜为赔偿,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为担保。

  第十二条:许中国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以达北京。

  此草约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咸飞电阻止,或开演说会,联名抗争。而英美日各国,亦复腾其口舌,势将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让步。经数月,然复改前约数事如下:

  第一条:同。

  第二条:同。

  第三条:同。

  第四条:中国虽得置兵于满洲,其兵丁多寡,与俄国协议,俄国协定多少,中国不得反对。然仍不得输入兵器于满洲。

  第五条:同。

  第六条:删。

  第七条:删。

  第八条:在满洲企图开矿山修铁路及其他何等之利益者,中国非与俄国协议,则不许将此等利益许他国臣民为之。

  第九条:同。

  第十条:同,并追加此乃驻扎北京之各国公使协议,而为各国所采用之方法字样。

  第十一条:同。

  第十二条:中国得由满洲铁路之支路修一铁路至直隶疆界之长城而止。

  至是而李鸿章病且殆矣。鸿章以八十高年,久经患难,今当垂暮,复遭此变,忧郁积劳,已乖常度。本年以来,肝疾增剧,时有盛怒,或如病狂,及加以俄使,助天为虐,恫喝催促,于邑难堪,及闻徐寿朋之死,拊心呕血,遂以大渐,以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于京师之贤良寺。闻薨之前一点钟,俄使尚来催促画押云。卒之此约未定,今以付诸庆亲王、王文韶。临终未尝口及家事,惟切齿曰:可恨毓贤误国至此。既而又长吁曰:两宫不肯回銮。遂瞑焉长逝,享年七十八岁。行在政府得电报,深宫震悼。翌日奉上谕:

  肤钦奉撼旨: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直隶总督李鸿章,器识渊深,才猷宏远,由翰林倡率淮军。戡平发、捻诸匪,厥功甚伟,朝廷特沛殊恩,晋封伯爵。赞纶扉。复命总督直隶兼充北洋大臣,匡济艰难,辑和中外,老成谋国,具有深衷。去年京师之变,特派该大学士为全权大臣,与各国使臣妥定和约,悉合机宜。方冀大局全定,荣膺懋赏。遽闻溘逝,震悼良深。李鸿章著先行加恩,照大学士例赐恤,赏给陀罗经被。派恭亲王博伟带领侍卫十员,前往奠醊。予谧文忠,追赠太傅,晋封一等侯爵,入祀贤良祠,以示笃念荩臣至意。其余饰终之典,再行降旨。钦此。

  其后复赏银五千两治丧。赏其子李经述以四品京堂,承袭一等侯爵,李经迈以京堂候补,其余子孙,优赏有差。赐祭两坛。又命于原籍及立功省份及京师建立专祠,地方官岁时致祭,列入祀典。朝廷所以报其勋者亦至矣。而此一代风云人物,竟随北洋舰队,津防练勇,同长辞此世界,此国民。吾闻报之日成一挽联云:

  太息斯人去,萧条徐泗空;莽莽长淮,起陆龙蛇安在也?
  回首山河非,只有夕阳好;哀哀浩劫,归辽神鹤竟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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