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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北京的几个文物建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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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城——古代台的实例 北海琼华岛是今日北京城的基础,在元建都以前那里是金的离宫,而元代将它作为宫城的中心,称做万寿山。北海和中海为太液池。团城是其中又特殊又重要的一部分。 元的皇宫原有三部分,除正中的“大内”外,还有兴圣宫在万寿山之正西,即今北京图书馆一带。兴圣宫之前还有隆福宫。团城在当时称为“瀛洲圆殿”,也叫仪天殿,在池中一个圆坻上。换句话说,它是一个岛,在北海与中海之间。岛的北面一桥通琼华岛(今天仍然如此),东面一桥同当时的“大内”连络,西面是木桥,长四百七十尺,通兴圣宫,中间辟一段,立柱架梁在两条船上才将两端连接起来,所以称吊桥。当皇帝去上都(察哈尔省多伦附近)时,留守宫则移舟断桥,以禁往来。明以后这桥已为美丽的石造的金鳌玉蝀桥所代替,而团城东边已与东岸相连,成为今日北海公园门前三座门一带地方。所以团城本是北京城内最特殊、最秀丽的一个地点。现今的委曲地位使人不易感觉到它所曾处过的中心地位。在我们今后改善道路系统时是必须加以注意的。 团城之西,今日的金鳌玉蝀桥是一条美丽的石桥,正对团城,两头各立一牌楼,桥身宽度不大,横跨北海与中海之间,玲珑如画,还保有当时这地方的气氛。但团城以东,北海公园的前门与三座门间,曲折迫隘,必须加宽,给团城更好的布置,才能恢复它周围应有的衬托。到了条件更好的时候,北海公园的前门与围墙,根本可以拆除,团城与琼华岛间的原来关系,将得以更好地呈现出来。过了三座门,转北转东,到了三座门大街的路旁,北面隈小庞杂的小店面和南面的筒子河太不相称;转南至北长街北头的路东也有小型房子阻挡风景,尤其没有道理,今后一一都应加以改善。尤其重要的,金鳌玉蝀桥虽美,它是东西城间重要交通孔道之一,桥身宽度不足以适应现代运输工具的需要条件,将来必须在桥南适当地点加一道横堤来担任车辆通行的任务,保留桥本身为行人缓步之用。堤的型式绝不能同桥梁重复,以削弱金鳌玉蝀桥驾凌湖心之感,所以必须低平和河岸略同。将来由桥上俯瞰堤面的“车马如织”,由堤上仰望桥上行人则“有如神仙中人”,也是一种奇景。我相信很多办法都可以考虑周密计划得出来的。 此外,现在团城的格式也值得我们注意。台本是中国古代建筑中极普通的类型。从周文王的灵台和春秋秦汉的许多的台,可以知道它在古代建筑中是常有的一种,而在后代就越来越少了。古代的台大多是封建统治阶级登临游宴的地方,上面多有殿堂廊庑楼阁之类,曹操的铜雀台就是杰出的一例。据作者所知,现今团城已是这种建筑遗制的惟一实例,故极可珍贵。现在上面的承光殿代替了元朝的仪天殿,是一六九〇年所重建。殿内著名的玉佛也是清代的雕刻。殿前大玉瓮则是元世祖忽必烈“特诏雕造”,本来是琼华岛上广寒殿的“寿山大玉海”,殿毁后失而复得,才移此安置。这个小台是同琼华岛上的大台遥遥相对。它们的关系是很密切的,所以在下文中我们还要将琼华岛一起谈到的。 北海琼华岛白塔的前身 北海的白塔是北京最挺秀的突出点之一,为人人所常能望见的。这塔的式样属于西藏化的印度窣堵坡。元以后北方多建造这种式样。我们现在要谈的重点不是塔而是它的富于历史意义的地址。它同奠定北京城址的关系最大。 本来琼华岛上是一高台,上面建着大殿,还是一种古代台的形制。相传是辽萧太后所居,称“妆台”。换句话说,就是在辽的时代还保持着的唐的传统。金朝将就这个卓越的基础和北海中海的天然湖沼风景,在此建筑有名的离宫——大宁宫。元世祖攻入燕京时破坏城区,而注意到这个美丽的地方,便住这里大台之上的殿中。 到了元筑大都,便依据这个宫苑为核心而设计的。就是上文中所已经谈到的那鼎足而立的三个宫;所谓“大内”兴圣宫和降福宫,以北海中海的湖沼(称太液池)做这三处的中心,而又以大内为全个都城的核心。忽必烈不久就命令重建岛上大殿,名为广寒殿。上面绿萌清泉,为避暑胜地。马可·波罗(意大利人)在那时到了中国,得以见到,在他的游记中曾详尽地叙述这清幽伟丽奇异的宫苑台殿,说有各处移植的奇树,殿亦作翠绿色,夏日一片清凉。 明灭元之后,曾都南京,命大臣来到北京毁元旧都。有萧洵其人随着这个“破坏使团”而来,他遍查元故宫,心里不免爱惜这样美丽的建筑精华,要遭到无情的破坏,所以一切他都记在他所著的《元故宫遗录》中。 据另一记载(《日下旧闻考》引《太岳集》),明成祖曾命勿毁广寒殿。到了万历七年(一五七九)五月“忽自倾圮,梁上有至元通宝的金钱等”。其实那时据说瓦甓已坏,只存梁架,木料早已腐朽,危在旦夕,当然容易忽自倾圮了。 现在的白塔是清初一六五一年——即广寒殿倾圮后七十三年,在殿的旧址上建立的。距今又整整三百年了。知道了这一些发展过程,当我们遥望白塔在朝阳夕照之中时,心中也有了中国悠久历史的丰富感觉,更珍视各朝代中人民血汗所造成的种种成绩。所不同的是当时都是被帝王所占有的奢侈建设,当他们对它厌倦时又任其毁去,而从今以后,一切美好的艺术果实就都属于人民自己,而我们必尽我们的力量,永远加以保护。 原载《新观察》一九五一年第三卷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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