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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与理恺尔的历史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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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三年九月——一九二四年上半年) 哲学者,笼统的说,就是论理想的东西。理想表现于社会上,或谓以全体而为统一的表现,或谓以部分而为对立的表现。主后说者,谓理想之对立的表现者,为政治,为法律,为经济。所以社会哲学云者,有人释为论社会的统一的法则性的东西,亦有人释为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经济哲学的总称。 把立于经济的基础上的政治、法律等社会构造,纵以观之,那就是历史,所以横以观之称为社会哲学者,纵以观之亦可称为历史哲学。具有历史的东西,固不止于政治、法律、经济等,他如学问、道德、美术、宗教等所谓文化的理想,亦莫不同有其历史。然普通一说历史,便令人想是说社会上的政治、法律和经济。再狭隘一点,只有政治的历史被称为历史,此外的东西似乎都不包括在历史以内。这样子一解释,历史哲学由范围上说是社会哲学,而由内容上说便是政治哲学,这未免把历史哲学的内容太弄狭了。 今欲论社会哲学与历史哲学的关系,必先明历史的概念和社会的概念。今欲明历史和社会的概念,最好把马克思的历史观,略述一述。因为马氏述其历史观,却关联历史和社会。原来纵观人间的过去者便是历史,横观人间的现在者便是社会,所以可把历史和历史学与社会和社会学相对而比论。 马克思的历史观,普通称为唯物史观。但这不是马氏自己用的名称。此名称乃马氏的朋友恩格斯在一八七七年始用的。在一八四八年的《共产党宣言》里和在一八六七年出第一卷的《资本论》里,都有唯物史观的根本原理,而公式的发表出来,乃在一八五九年的《〈经济学批判〉的序文》。在此序文里,马氏似把历史和社会对照着想。他固然没有用历史这个名词,但他所用社会一语,似欲以表示二种概念:按他的意思,社会的变革,便是历史;推言之,把人类横着看,就是社会,纵着看就是历史。喻之建筑,社会亦有基址(Basis)与上层(Uberbau)。基址是经济的构造,即经济关系,马氏称之为物质的或人类的社会的存在。上层是法制、政治、宗教、艺术、哲学等,马氏称之为观念的形态,或人类的意识。从来的历史家欲单从上层上说明社会的变革即历史而不顾基址,那样的方法,不能真正理解历史。上层的变革,全靠经济基础的变动,故历史非从经济关系上说明不可。这是马氏历史观的大体,要约起来说,他认以经济为中心纵着考察社会的是历史学,对于历史学而横着考察社会的,推马氏的意思,那是经济学,同时亦是社会学。 对于马氏的历史观,有一派历史家的历史观——在中国及日本,这派历史家,很不在少——,他们大抵把历史分为西洋史、东洋史、国史,认以政治为中心纵着考察社会的,为历史学。以政治为中心,即是以国家为中心,国家的行动依主权者的行动而表现,故以主权者或关系主权者的行动为中心以研究社会变迁的,是历史学。然则马氏的历史观与此派历史家的历史观其所执以为中心者虽彼此各异,而其于以社会变迁为对面的问题一点可谓一致。 由马氏的历史观推论起来,以经济为中心横着考察社会的是经济学,同时亦是社会学。那么由此派历史家的历史观推论起来,似乎以政治为中心横着考察社会的,应该是政治学,同时亦是社会学。然于事实上,他们并不这样想。他们并不注意政治学、社会学的学问的性质,只认以政治为中心研究社会变迁的是历史学罢了。 今日持政治的历史观的历史家,因为受了马克思的经济的历史观影响,亦渐知就历史学的学问的性质加以研考。依他们的主张,于历史研究社会的变迁,乃欲明其原因结果的关系。换句话说,历史学亦与自然科学相等,以发见因果法则为其目的。于此一点,与马氏的历史观,实无所异。依马氏的说,则以社会基址的经济关系为中心,研究其上层建筑的观念的形态而察其变迁,因为经费[济]关系能如自然科学发见其法则。此派历史家,虽在今日,犹以为于马氏所谓上层建筑的政治关系能发见因果的法则,此点实与马氏的意见不同。然其以历史学的目的为与自然科学相等存于法则的发见,则全与马氏一致。而于此点所受马氏的影响者亦实不为小。要之,马克思和今日的一派历史家,均以社会变迁为历史学的对面问题,以于其间发见因果法则为此学目的。二者同以历史学为法则学。此由学问的性质上讲,是说历史学与自然科学无所差异。此种见解,结局是以自然科学为惟一的科学。自有马氏的唯物史观,才把历史学提到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此等功绩,实为史学界开一新纪元。自时厥后,历史的学问,日益隆盛,于是有一派学者起来,以为依那样的见解说明历史学的学问的性质,不能使他们满足,因为他们以为历史学虽依那样的见解升到科学的地位,但究竟是比附惟一的科学的自然科学而居于附庸的地位,乃努力提倡一种精神科学使之与自然科学对立,作这种运动的先驱者,首为翁特(Wundt,德人)[2],余如郎蒲锐西(Lamprecht)[3]亦欲依此方法定历史的学问的性质。然翁特所主张的精神科学,由学问的性质上说,亦与自然科学相等,以法则的发见为其目的。固然依翁特的说,虽等是说因果的法则,而以为精神科学的目的者是内的法则,与自然科学所研究的外的因果法迥异。然自学问的性质上去看,二者之间无大差别。以是之故,虽在历史学上打上一个精神科学的印章,仍不能依是以对于自然科学给历史学保证独立的位置。于是有斥翁特的精神科学由学问论上主张历史学的独立而起者,则德国西南学派的文化科学是。 德国西南学派[4],亦称巴丹学派,此派在日本颇盛行。日本学坛一般把西南学派和北德的马尔布尔西学派[5]合称为新康德派。然一言新康德派,普通即认为指海格尔学派分裂后,以兴复康德哲学为目的而起来的一派而言,与今日的巴丹学派和马尔布尔西学派实为异派。于是有属于马尔布尔西学派的某学者自称其学派为新批评主义,以示区别。亦有人提议把德国的南北两康德派,都单称康德派。否则各用别的名称,固然在现今一言康德派,此二派外还有他派[6],然不是照康德哲学的原样一点亦不动的,只是以康德哲学的精神为哲学的基调的康德学派,即云限于此两派亦无不可。 西南学派与马尔布尔西学派,虽等是以康德哲学的精神为其哲学的基调,而其互相一致的点,只是关于先验的或批评的哲学方法的部分,其关于概念、关于问题,二者实在相异的点,因之关于学风的全体,亦自有其所不同。例如西南学派,则始终于纯粹理论的方面,而马尔布尔西学派,则多关涉于实际问题。尤其是对于社会问题,马尔布尔西学派的哲学者,无论谁何,皆是一面批评,一面研究,所谓社会哲学,即是此派的产物,世间称为康德派的社会哲学者,即系指此。今就直接有关系的学问论考之,马尔布尔西学派,在认识论上考察的科学,似与康德相同,以自然科学为主;而在西南学派的学问论,则对于自然科学,高唱文化科学,即历史的科学,使与自然科学相对峙。 西南学派,创始于文蝶儿般德(W.Windelband)[7],而理恺尔特(H.Rickert)实大成之,拉士克(E.Lask)复继承之。今则文氏终老,拉氏亦复战死于疆场,硕果仅存,惟有理氏一人为此派的惟一的代表者了!由学问论上言之,文化科学的提倡,首先发表此论者,虽为文氏,有造成今日此派在思想界的势力者,实为理氏。故一论及西南学派的文化科学,即当依理氏的说以为准则。依理氏的说,则谓学问于自然科学外,当有称为历史的科学,或文化科学者,此理一察自然科学的性质自明。自然科学的对象,便是自然。自然之为物,同一者可使多次反复,换句话说,就是同一者可使从一般的法则反复回演。如斯者以之为学问的对象,不能加以否认,因而自然科学的成立,容易附以基础。然学问的对象,于可使几度反复回演者外,还有只起一回者,这不是一般的东西,乃是特殊的东西,不是从法则者,乃是持个性者,即是历史。 然则如何而能使历史与自然相等而为学问的对象呢?依理氏的意见,这只细味学问的性质便可知悉。学问云者,即是所构成的概念。此概念构成,从来人们认为只限于一般的东西,所以学问亦只有自然科学存在,然依理氏的见解,概念构成,没有那样狭的解释的必要,依何等方法改造对象以之取入于主观者即为概念,则与把一般的东西依一般化的方法取入主[于]主观者为概念构成相等,把特殊的东西,依个性化的方法取入于主观者,不能不说亦是概念构成。前者为自然科学,后者为历史学,或历史的科学。 以上是把学问的对象,由形式上看,区别自然与历史的。理氏以为更可由内容上看,把一般的东西,与前同样名为自然,而把特殊的东西,名之为文化,以代历史。这个意思,就是说自然一语,由形式及内容两方面均可表明一般的东西,而对于特殊的东西,历史一语,则仅能表示其形式的方面,而其内容的方面,非用文化一语表示不可。于此时会,自然虽不含有价值,而文化则含有价值,以故以之构成概念,对于自然用离于价值的方法,而对于文化则不能不取价值关系的方法;自然科学以依离于价值的方法,发见一般的法则为其目的,而文化科学,即历史学,或历史的科学,则以依价值关系的方法,决定只起一回的事实为其任务。 理氏关于历史学性质的意见如此。此意见发表的时候,很招些非难和攻击。即今日我们对于他的学说亦不能全表赞同。他认历史学为一种事实学,于详明史学的特性上,亦未尝无相当的理由,然依此绝非能将马克思认历史学为如同自然科学的一种法则学的理论完全推翻者,不过因为有了他的学说在普遍的科学原则之下,史学的特殊性质愈益明了,其结果又把历史学对于自然科学的独立的地位愈益提高。在史学上,亦算是可以追踪马氏的一大功绩罢了。 理氏考察学问的对象,一方使自然与历史对立,他方使自然与文化对立。他于关于学问论的著作,共有两种:一为《自然科学的概念构成之限界》,一为《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第一种著作,由使自然与历史对立的论点出发,进而达于使自然与文化对立的论点。第二种著作,则由自然与文化的论点,进而至于自然与历史的论点。由二作的内容比较起来,第一种比第二种大,第二种乃为说明第一种的概要者,而于立论的行序,微有不同。他于一八六九年着手第一种著作时,欲由方法上明自然科学的限界。主张历史学或历史的文化科学的独立,故其考察学问的对象,亦由基于他所谓形式上的区别,自然与历史的对立出发,诚为不无理由。至于第二种著作的内容,乃理氏于一八九八年“文化学会”的第一次例会讲演时,欲以历史学或历史的文化科学的存立为既被证明者,使之与自然科学对立而叙述者,故其考察学问的对象,亦基于他所谓实质上即内容上的区别,自然与文化的对立,以展其立论的步骤,亦是当然的事情。其第一种著作出第一版时,实为一九〇二年,故视其第二种著作的第一版为稍迟。然其于第一种著作欲证明历史的文化科学的方针,至一九一三年出第二版时未尝少变。同时其于第二种著作,欲叙述历史的文化科学的方针,至一九一〇年(出)第二〈出〉版、一九一五年出第三版时,亦全无改易。 理氏于一方使自然与历史对立,于他方使自然与文化对立,前者是以方法为主而考察学问的对象者,后者是以对象为主而考察学问的对象者,由前者生出自然科学与历史学的对立,由后者生出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对立。论者有谓科学根本的分类,须为惟一不动者。固然,类别科学,或以方法为标准,或以对象为标准,均无不可,从而其结果生出不同,亦是当然的事,然因是之故,致科学根本的分类,生出二个的对立,似不适当。依理氏的主张,一方的自然科学,无论以方法为主而分类,以对象为主而分类,依然是自然科学,而谓地[他]方的科学以方法为主时则为历史学,以对象为主时则为文化科学,是非表示自然科学存有学问的独立性,而他方的科学总有些地方欠缺独立性而何?果尔,则是他的历史的文化科学的论证,尚未能云得有确固的基础,于是觉得对于理氏的学问论非加以修正不可。日本文学博士铃木宗忠氏即持此见解者。铃木氏举其修正的要点,乃在关于科学根本的分类,承认理氏以对象为标准的对立,而由是引出以其方法为标准的对立,即是把科学大别为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而文化科学更分为历史学与组织学。 理氏把学问的对象一般称为现实界,以为那是依超个人的主观而被构成者。铃木氏关于此点,亦别无异议。理氏又依价值的附着与否,把现实界分为自然与文化。价值不附着的现实界是自然,价值附着的现实界是文化。然彼于此,并未明言如何引出此分类原理的价值。价值豫想主观,对于主观有意义者,斯为价值。理氏既以价值为标准分现实界为自然与文化,以上则不能不把他看作由主观引出者。然如斯以证,则此主观与那构成现实界的超个人的主观有如何的关联的问题,于是乎发生。铃木氏想此主观系个人的主观。固然此个人的主观,在认识论上是离于理氏的超个人的主观则为无意义者,然当把学问对象的现实界分起类来的时候,有分别把他立起来的必要。原来由认识论上说,这是立于他的超个人的主观上者,然实在说来,这是存在于现实的主观。理氏虽于学问论立此主观,而于其认识论上的意味,似未把他弄得十分明白。 依铃木氏的见解,则个人的主观离自己而见的现实界是为自然,使关系于自己而见的现实界是为文化,离自己以观,则现实界只是共通于各主观的方面现出来的,此方面以共通于各主观之故,所以他被认为于主观全无关系,依其自身的法则而生灭起伏者,于是得名之为自然。自然是被认作于主观无关系者,故其中不含有价值。反之,使关系于自己以观,则现实界只是于各主观特殊的方面现出来的,而不是于各主观共通的方面现出来的,惟其于各主观为特殊之故,此方面遂呈出恰如主观把他作出之观,故得名之为文化。文化于主观有特别的关系,故不得不云价值含于其中。他根据这个理由,基于个人的主观把为学问的对象的现实界,分为自然与文化,于是以以自然为对象者为自然科学,以以文化为对象者为文化科学,此二者为科学的根本分类,由方法上考察之,其理益明。夫学问既是把对象构成概念者,而概念构成云者,又不是说把对象照原样模写,是说把他改造,既云改造,于此必要标准。然若只依一个标准以改造对象,合于是标准者即以为本质的东西,而被取入于概念,其不合于是标准者,即以为非本质的东西而被排斥。以故要想把对象毫无隐蔽的全都把握住,改造的标准只有一个,殊不足用,于是有立二个标准的必要。此二个标准如有矛盾对当的关系,则于一方以非本质的东西而被排斥者,于他方亦得以本质的东西而被取入,则现实界得全体为学问的对象而无挂漏了。 然则关于现实界改造的二个标准,当于何求之?铃木氏谓一得求于自然之中,一得求于文化之中。自然是于各主观共通的方面,文化是于各主观特殊的方面,互相矛盾。今于二者之中,求改造的标准,则此二个标准亦自当立于矛盾的关系。被求于自然之中者,是所谓一般的法则的概念;被求于文化之中者,是所谓个性的价值的概念。自然科学于以一般的法则为标准改造现实界时,其方法为一般化的方法;文化科学以个性的价值为标准改造现实界时,其方法为个性化的方法。更由所谓价值的点言之,则自然科学的方法,为离价值的方法;文化科学的方法,为价值关系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以依一般化的方法研究法则的为自然科学,以依价值关系的方法研究一回起的事实的为文化科学。依铃木氏的意见,以对象为主的科学分类为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对立;以方法为主的科学分类,亦同为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对立。于兹成为问题者,乃为历史学的位置。理氏对于自然科学,称为历史学,历史学的科学,或历史的文化科学,而把历史学与文化科学看成一个东西。铃木氏对于此点,不表赞成。他认文化科学为可与自然科学对立者,而再由文化科学中导出历史学。 为自然科学的对象的自然,是于各主观共通的现实界的方面,其事当不依主观而有所异。自然不依主观而其所异云者,其意即云自然者,横观之,于庶多的主观同样的表现出来,纵观之,亦不依时间而生变化。彼依时间而生的现实界的变化,不妨名之为历史。由是言之,为自然科学对象的自然无历史。反之,为文化科学对象的文化,为于各主观特殊的现实界的方面,故是依主观而异,以是之故,依对于自然的矛盾对当的关系,不能不说文化有历史。由此点观之,理氏以文化科学名为历史的科学,实为正当,然其以历史学与历史的科学、文化科学同视,似未尽妥。固然,文化依〈时〉时代而变迁,为同一的东西只起一回者,过去的文化与现在的文化不能以学问的对象有同等的意义。第一,过去的文化,不过合全体而成□学问的对象,现在的文化,即此亦足为一学问的对象而有余。第二,过去的文化,以之取入于概念,使关系于含于其文化中的价值以决定事实,虽为绰有余裕,而在现在的文化,以之取入于概念的时候,则不可不使关系于可存于吾人的普遍妥当的价值,以组织事实。他于是主张分文化科学为二,而以研究过去的文化者为历史学,以研究现在的文化者为组织学。 此外还有一个应行讨论的问题,即是马克思派及一派历史家以社会的变迁为历史学所研究的对面问题是否适当。夫以社会的变迁为历史学的问题,是即以社会为有历史的。既以社会为有历史的,则社会之为学问的对象,不为自然而为文化。今世俗一般颇滥用“社会”一辞,其意义殊暧昧,即在以社会为对象的社会学,其概念亦因人而各异。大体说来,关于社会的概念的见解,可大别为二类:一以人间结合的形式为社会学对象的社会者,一以人间结合的内容为社会者。此项争论,在学问论上,兹无讨论的必要。今姑以为社会学的对象的社会为人间结合的形式。即在此种见解,由学问对象论言之,社会的概念亦有二种:一则以之为自然,一则以之为文化。以社会为自然者,即以社会学为研究法则的自然科学,反之,以社会为文化者,即以社会学为组织的研究现在事实的文化科学。亦有人谓社会学概与心理学相类,同为研究心作用的学问。由结合方面观之,可为学问的对象,即于个人上把他切断来研究,亦可为学问的对象,前者是社会学,后者是心理学。心理学是研究心作用其物的一般的法则的。社会学是研究心作用的结合其物的一般的法则的。心理学为自然科学,社会学亦为自然科学。此派论者,虽以心理学为自然科学,却研究现于心理学对象的心作用上的价值内容的所谓心理科学(Mental Sciences),如伦理学、美学、宗教学等为文化科学;虽以社会学为自然科学,却以研究现于社会学对象的社会结合上的价值内容的所谓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s),如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为文化科学。此派论者的理据,即认心作用有二:一为单独者,一为结合者,单独者即心理,结合者即社会。无论心理与社会,若以之为形式而考察的时候,不依时间而变化,为同一的东西可以屡次反覆回演者,故由学问对象论上观之,此不得不谓为自然,然现于心理及社会上的价值内容在美术与宗教,在法律与政治,皆为一回起的(或云一躺[趟]过的)东西,而有历史,故此不得不谓为文化。等是社会,由内容上观察,称为政治社会的时候,虽为文化科学的对象的文化,而由形式上观察,单指谓(社)会结合的时候,是为自然科学的对象的自然。这是本于理氏的理论的推论。 论者依据以上的推论,谓为社会学的对象的社会,既属于自然,不依时间而生变化,故无历史,而以马克思及一派历史家认社会为有变迁的,以之为历史学的对面问题,为不当。然马克思及其他历史家并未把社会分为自然与文化二方面以为考察,自不能以是相绳,且即以此准绳批判其说,彼等既以有变迁的社会为历史学的对面问题,则其所考察的社会,亦非自然而为文化,亦非此所谓社会学的对象的社会而为历史学的对象。社会科学的对象的经济社会或政治社会,马克思屡以社会一语用为经济社会的意味,凡于其公式的发表他的历史观的《〈经济学批判〉的序文》稍有研究者,皆能注意及此。今为避繁,无暇列举文证。即就一派历史家而论,其所考察的社会为政治社会,亦不待言。然则上述的评论,实不足以难马氏及持政治史观的历史家明甚。 论者又谓马克思的经济史观,是以经济史概历史学的全般。历史家的政治史观,是以政治史概历史学的全般,此亦不当。夫经济史与政治史固为历史学,然是二者不是历史学的全般,而皆为一种特殊的历史学。且个个的文化科学,皆含有其组织学与历史学。各种的文化内容,在逻辑上应是对立的而不是隶属的,应是平列的,而不是支配的,不得以一种组织学概组织学的全般,亦不得以一种历史学概历史学的全般。各文化的历史学,即是各特殊的历史学,离于各特殊的历史学,固无历史学的全般,而一种特殊的历史学,亦断不是历史学的全般。推马克思及历史家的见解,必是以经济或政治为文化的中心,然所取以为文化的中心者,亦因人而异。治法律者容以法律为文化的中心,治宗教者容以宗教为文化的中心,亦将以同一的理由不能加以否认,此以知以一种特殊的历史学蔽历史学的全般,皆为无当。世间往往有对于政治史而称别的特殊历史学为文化史者,凡历史学皆为文化史,以一种特殊的文化史而与其他各种特殊文化史的总合对立,是亦未为允当。 上述的评论,不得不认为有相当的理由。然以之批难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则实有商榷的余地。马氏认社会的构造是个整个的东西,有其基址,亦有其上层,经济关系是其基址,观念的形态是其上层,上层与基址相合而成此构造。马氏虽认上层的变动随着基址的变动而变动,但绝不是把社会构造的整个全体,裂为零碎的东西,而以基址概全构造,以经济史概全文化史,概全历史学。我们承认历史学是各个特殊的历史学的总合,同时亦当承认经济关系在社会全构造中是其基址,承认经济在整个的文化生活中是比较重要的部分。 [1]理恺尔 今译李凯尔特(Henrich Rickert,1863—1936),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新康德主义弗赖堡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曾任弗赖堡大学教授,后作为文德尔班的继承人在海德尔堡大学任教授。他和其他新康德主义者一样,在“回到康德去”的口号下,抛弃康德哲学的唯物主义因素,否认“自在之物”的客观存在,发展康德哲学中的唯心主义认识论、伦理学与不可知论,在“科学上开倒车”。(恩格斯语)在李凯尔特哲学思想中,历史哲学占重要地位,其突出特点为形而上学的性质,把自然科学与“历史的文化科学”、一般和个别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他认为,自然领域内只有一般的东西,文化领域内只有个别的东西;前者个别事物可以看作是一般观念或一般规律的事例,而后者的个别事物则不能理解为一般概念或一般规律的事例,认为历史领域内一切都是个别的,是不重复的,因而不存在任何规律性。他否认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认为它是政治的产物,而不是科学的产物。李大钊在文中指出李凯尔特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其主要著作有:《先验哲学导论、认识的对象》、《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历史哲学问题》等。 [2]翁特(Wundt,德人) 今译冯特·威廉(Wilhelm Wundt,1832—1920),德国心理学家、哲学家。曾获海德尔堡大学医学博士学位,后任该校及苏黎世大学、莱比锡大学等校教授。创办《哲学研究》《心理学研究》杂志。1879年创立世界上第一座心理实验室,通过对心理现象的广泛研究,建立起包括实验心理学和民族心理学两大部门的心理学体系。哲学上否认有独立存在于意识之外的物质,主张心身平行论。主要著作有:《生理心理学原理》、《民族心理学》、《哲学体系》等。 [3]郎蒲锐西(Lamprecht) 今译兰普雷克特或兰普雷茨(1856—1915),德国历史学家,最早创立历史学中心理因素的系统理论的学者之一。曾在哥廷根大学、莱比锡大学、慕尼黑大学攻读历史、政治、经济等学科,后任波恩大学、马尔堡大学、莱比锡大学教授。其著作有《中世纪的德意志经济》(3卷)、《德意志史》(12卷),特别是后者对德意志文明史学派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4]德国西南学派 参见《史观》注⑨。 [5]马尔布尔西学派 今译马堡学派(Marburg School),以其主要活动在马堡大学而得名。它与弗赖堡学派(德国西南学派)同为新康德主义的两个重要学派。它将康德哲学的中心思想归结为先验方法,并把它扩大到一切文化领域,否认康德意义上的“自在之物”,将世界上的一切看成是思维的产物。在社会政治领域,主张伦理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首先是道德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它的创始人是柯亨,主要代表人物有那托尔普、卡西勒等。由于马堡学派主要研究逻辑问题和认识论问题,所以又称先验逻辑学派;而弗赖堡学派以文德尔班为首则主要研究历史哲学与价值哲学,又被称为历史学派或价值学派。 [6]此二派外还有他派 新康德主义除马堡学派和弗赖堡学派两个主要学派外,尚有以赫尔姆霍茨、朗格为代表的生理学派;以内尔逊、科内利乌斯为代表的心理学派,亦称哥廷根学派;以黎尔和屈尔佩为代表的实在论学派;以李普曼为代表的形而上学派等。上述学派,从19世纪70年代兴起,直至20世纪20年代才走上没落。 [7]文蝶儿般德(W.Windelband) 今译文德尔班(1848—1915),德国哲学家,新康德主义弗赖堡学派的创始人。曾任苏黎世大学、弗赖堡大学、梅德堡大学等校教授。著有《知识确定性的研究》、《哲学史》、《论意志自由》、《哲学导论》等。《哲学史》为20世纪西方广泛使用的一本教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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