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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与忏悔


  (一九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俄国大哲托尔斯泰诠释革命之意义,谓惟有忏悔一语足以当之。今吾国历更革命已经三度,而于忏悔之义犹未尽喻。似此造劫之人心,尚未知何日始能脱幽暗而向光明。瞻念前途,浩劫未已,廉耻扫地,滋可痛矣!

  夫以一二人之罹于罪恶,吾人为其个人已不胜悼惜;而其个人之罪恶,同时又为吾人所与共处之社会现象,故其罪恶同时亦为社会之罪恶。斯则忏悔之责,固不仅为躬犯罪恶之人所独任,即呈布此罪恶之社会中之各个分子,亦当因之以痛加省察,深为忏悔。须知一个罪恶之构成,因果复杂,决非当事者之一人所能致。在个人固不可以此自脱,在吾人对于其个人亦不宜以此恕之。而在社会本身,则当以此自责;在吾人对于此社会,亦当为沈痛之警告也。

  吾人试寻政治上、社会上之腐败,足与个人以易堕落于罪恶之暗示、模仿者,其端甚多,不遑枚举,兹特择其要者言之。

  一势位之足以保障罪恶也。今之膺显职握实权者,莫不以敛钱为事。鸦片可买也,公帑可盗也,民脂民膏可以任意剥敲也。凡夫坐拥重兵、列职疆吏者,对于其治下之财政,直视为一人之私,囊括席卷,莫可谁何!以致举国空虚,官僚厚富,其所剥民蠹国而得之财货,与其所居位置之级、所握权势之分,成一正比例。上行下效,全国风从,而大盗民贼,盈天下矣。

  一法律失其权威也。中国承专制之余,本于法治之精神多所舛背。又以袁氏当国数年,蔑弃法纪,纵容奸宄。但为一姓之鹰犬,虽犯盗国殃民之罪,而亦为所优容,甚且在赏奖之列焉!法律不敢过问,即问之而亦无效。今袁氏虽殒,一般人民心理,对于法律之信畏,终不甚厚。一旦为罪恶所诱惑,遂忘却法律之权威,而悍然不顾以行之。

  一奢侈之风盛行也。书生得志,一跃而置身荣显,辄如乞儿暴富,极欲穷奢。于是衣必金紫,食必甘旨[1],居必广宇,行必汽车,内以骄夸于妻妾,外以酬应乎亲朋,每月俸资有限,乌能供尔许之挥霍?迨其亏累日多,无以弥偿,而受贿中饱、鬻爵卖官之事,乃以迭见层出矣。推其原因,个人浪费,固为自取之咎,而社会风俗之奢靡,亦殊有及于个人之影响焉。

  吾人今为此言,非以委过于社会,而以轻个人之责也。盖冀社会中之各个人人,对此罪恶之事实,皆当反躬自课,引以为戒。庶几积小己之忏悔而为大群之忏悔,而造成善良清洁之社会力,以贯注于一群之精神,使人人不得不弃旧恶,就新善,涤秽暗,复光明。此即儒家日新之德,耶教复活之义,佛门忏悔之功矣!

  署名:守常

  《甲寅》日刊

  1917年4月21日

  【注释】

  [1]甘旨 美味。《韩诗外传》五:“鼻欲嗅芬香,口欲嗜甘旨。”《汉书·食货志上》晁错《论贵粟疏》:“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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