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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毁制钱宜有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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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七年二月六日) 顷者,政府鉴于铜价腾贵,人民多私运制钱出口,为外人所销毁,遂与保利银公司订立合同,特许其收毁制钱。此案方在两院协议审查中,以其关于民生疾苦者甚切且巨,不可不慎也。 余今所欲论者,在依货币学原理以断收毁制钱之影响于通用制钱地方之居民生计者,将何若也?制钱与铜元相较,则铜元为恶货,而制钱为良货,以其受铜元之影响,其实价远在法价之上也。衡以格雷森之法则[1],良货与恶货并行于市场,恶货驱逐良货必至净尽而后已。然则铜元与制钱并行,则制钱之必为铜元所驱逐也无疑矣。故今之通商大埠,大抵不见制钱之流行,所余惟寥若晨星之沙板鹅眼者,职是故耳。此被逐之制钱,究归于何所,则不外销毁与窖藏之二途。而此不见于通都大邑之制钱,则泰半归于销毁,其流于窖藏者不过一小部分也。 北方各省如直、鲁、奉、晋、豫等处,其纯以制钱为主要通货者,尚所在多有。稽其原因,则以其处生活程度较低,不适于通用十文单位之铜元,而适于通用一文单位之制钱,有此日常生活上之便利,遂于不知不识之间,造成拒绝铜元之心理。因之铜元于若而地方不生信用,因之铜元与制钱之间于若而地方不行格雷森之法则。 由是言之,今日不通行于市场之制钱,不流于窖藏必已归于销毁,而铜元与制钱并行之所,制钱尤必见驱逐。斯理苟为不谬,则所得而收买者,只此尚以制钱为主要通货之地方之制钱耳。政府于此倘不为相当之准备,其处居民所受之影响为何如者?(一)通货骤减不足应其需要,奸商乘之必乱发钱票,纸币充斥,物价必且暴腾;(二)政府于此强以铜元代之,一般人民对于新币不生信用,其通用价值必在法定价值以下,亦不能收调节物价之效,而反以促其益腾;(三)物价暴腾之结果,动摇借贷关系,而受其痛苦者,惟于细民为尤烈;(四)钱荒既极,商家纷纷倒闭,劳动者多失其职,无以为生;(五)骤易制钱为铜元,是无异于使夙以一文为本位之生活,骤然跻于以十文为本位之生活,日用出纳既感不便,而以生活之程度骤高,小民之生活负担因之骤重,其结果必至愁苦之声塞于闾阎,而破产之家累累。以余所测,是皆无可逃之现象。呜呼!此其所系,岂细故哉! 然则奈何?曰:此等切关民生疾苦之事,万不可操切从事。政府而欲举此也,宜先以相当之时间,调查各处通用制钱之总量为若干?通用制钱之处,其生活程度及其对于铜元之信用为何如?而后应其必要,以为相当之准备。余以为最重要者,宜查明各处对于制钱需要之量,而准之以铸代之之币,勿可滥发,一也;宜设法维持其处铜元之法价,二也;代替之新币,宜参以一文或五文之铜元,始便于其地之日用生活,三也;宜于新陈代谢之际,加以相当之注意,而谋相当之救济,四也。徒以六万吨之限制,为惟一防弊之策,窃恐国民经济将蒙莫大之损失,而政府终无以善其后也。 署名:守常 《甲寅》日刊 1917年2月6日 【注释】 [1]格雷森之法则 即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指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金银有一定的兑换比率,当金银的市场比价与法定比价不一致时,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高的金属货币(良币)将逐渐减少,而市场比价比法定比价低的金属货币(劣币)将逐渐增加,形成良币退藏,劣币充斥即“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该法则由托马斯·格雷欣爵士(Sir Thomas Gresham,1519—1579)提出。格雷欣是当时英国著名的金融家、慈善家,曾任伊莉莎白女王一世的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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