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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校释》后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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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任公先生近来把他十馀年来读《墨子·经上、下》、《经说上、下》四篇随时做的签注,辑为一书,写成《墨经校释》四卷。他因为我也爱读这几篇书,故写信来,要我做一篇序。我曾发愿,要做一部《墨辩新诂》;不料六七年来,这书还没有写定。现在我见了梁先生这部《校释》,心里又惭愧,又欢喜。这篇序,我如何敢辞呢? 梁先生的校释,有许多地方与张惠言、孙诒让诸人的校释大不相同。我们看这部书,便知道梁先生在这四篇书上着实用过许多工夫。我们虽未必都能赞同他的见解,但这里面很有许多新颖的校改,很可供治墨学的人的参考。例如《经说下》第六七条,“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梁先生据明嘉靖癸丑本,于“则”字上校增“可”字。嘉靖本近始由上海涵芬楼列入《四部丛刊》印行,但从前校《墨子》的人都不曾见此本,故梁先生这一条乃是用嘉靖本校《墨子》的第一次。将来一定有人继起,把嘉靖本与他本的异同得失,一一校勘出来。 梁先生在差不多二十年前就提倡墨家的学说了。他在《新民丛报》里曾有许多关于墨学的文章,在当时曾引起了许多人对于墨学的新兴趣。我自己便是那许多人中的一个人。现在梁先生这部新书,一定可以引起更多更广的新兴趣,一定可以受更多读《墨子》的人的欢迎,是无可疑的。但梁先生还要我在这篇序里“是正其讹谬”。他这样的虚心与厚意,使我不敢做一篇仅仅应酬的序。我读了这部书,略有一点意见,贡献出来,请梁先生切实指教。 梁先生自己说他治这部书的方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公例:“凡《经说》每条之首一字,必牒举所说《经》文此条之首一字以为标题。此字在《经》文中可以与下文连读成句;在《经说》中,决不许与下文连读成句。”梁先生用了这条公例,校改了许多旧注。他自己说:“窃谓循此以读,可以无大过。”他所改的地方,如《经说下》第八条牒出“异”字,如《经说下》第四九条牒出“知”字,确然都可自立一说,可供治墨学的参考。但我觉得他把这条公例定的太狭窄了,应用时确有许多困难;若太拘泥了,一定要发生很可指摘的穿凿傅会。例如《经说下》第六条牒出“不”字,第七条又牒出“不”字,似乎太牵强了。 牒出标题的办法,假令真有此办法,不过是要求标题的分清醒目,似乎不致牒出像“不”字那样最常用的字罢?依我个人的愚见,我们至多只可说,“《经说》每条的起首,往往标出《经》文本条中的一字或一字以上”。但(1)不限于《经说》每条的首一字,(2)不限于《经》文每条的首一字,(3)不必说“必”,(4)不可说“此字在《经说》中决不许与下文连读成句”。梁先生必欲加上这四种限制的条件,故《经说下》第五四条起首的“心中”,梁先生只肯留下“中”字;剩下的“心”字,他改为“必”字,再改为“平”字,然后倒移到二十三个字的前面去,作为第五四条《经说》的标题。这岂不是太牵强的校勘吗?又如《经说上》第三条“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梁先生也读“知材”两字为牒题,可见“首一字”的限制,无论是《经》或《经说》,都不可拘泥。第六条梁先生也牒“有间”两字,与此条相同。又如《经说上》第一,二,三,四,五,六,等条,标题的字都是独立的,不与下文连读成句。但此项限制并非普遍的。如第二一条“力,重之谓”;这一类的句子,我们就不能不把标题的字与下文连读成句了。 况且梁先生对于他提出的这条公例,也不能完全谨守。例如《经说下》近篇末之处有“诺超城员止也……”一大段,依梁先生牒题的公例,这一段应该是《经》文“诺不一利用……”的说了。但梁先生却把《经说》的“诺”字改为“言”字,移作“言,口之利也”的《说》的标题;并且把《经》文“诺不一”一段认为衍文,一齐删去了! 以上说的是梁先生治《墨经》的一条主要方法。此外梁先生还有一个意见,他说:“今本之《经》及《经说》皆非尽原文,必有为后人附加者。”我是一个最爱疑古的人,但我对于《墨子》的《经上、下》、《经说上、下》、《大取》、《小取》六篇,却不敢怀疑。这几篇书,因为难懂的缘故,研究的人很少;但因为研究这些书的人很少,故那些作伪书的人都不愿意在这几篇上玩把戏。因此,我们觉得这几篇书脱误虽然不少,却不像有后人附加的文句。《经上》篇末有“誽”字,下注“音利”二字(孙诒让校改作“言利”,又改作经文。),此二字确是很像旧注。此外,我们就不容易寻出后人附加的痕迹了。(梁先生说:“读此书旁行”五字是后人所加,此似不然。原书亦未尝不可有这五个字。) 梁先生这个意见,我觉得有点危险。因为他根据了这个意见,就把《经》与《经说》的原文删去了好几段,认为后人附加的案语。我且举《经》文的末数行(自“诺不一利用”以下),《经说》末数行(自“诺超城员止也”以下)作一个例: 这些《经》与《经说》,依我的私见看来,并不很费解。《经》文并无误字,但因原书短简每行平均五六字,为上行所隔开,误分作六行,故不可读。今合为一条《经》,读如下: 诺不一,利用服。执誽 旧注“音利”,孙校改为“言利”,是也。但孙说则无理。孙引《埤仓》云:“诂誽,言不同也。”今检任大椿《小学钩沈》卷八据《集韵类篇》引《埤仓》,作“诂誽,言不正”。又《康熙字典》引《埤仓》,亦作“不正”。孙书多误字,此其一也。“言利”犹言“利口”,即“言不正”之意。言音形似而讹。 巧转,则求其故,大益。法同则观其同,法异则观其宜止,因以别道。正,无非。 如此,便不须解说了。《经说》一百三十五字,都是说这一条的,也不必分开。今校读如下: 诺,超城邑(原作员)止也。相从相去,旡(原作先)知是可。五色,长短,前后,轻重,援执〔不〕服,难成言。务成之,执(原作九,乃执之坏字。)则求执之法。法取同,观巧转;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原作心,依张校改。)爱〔于〕人:是孰宜止?(原作心,从张校。)彼举然也,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若圣人有非而不非。正,互诺(互旧讹作五。形似而讹。下同)。人皆于如有说(皆字旧在人字上。今改正。或当在知字下,则更顺了)。过互诺,若“员无直”,无说。用互诺,若自然矣。 如此校读,几乎不须改字,而意义似更明显。最重要的,乃是一个“止”字的意义。此乃《墨辩》里的一个重要术语,试看《经下》与《经说下》的第一条,便知此字的重要,又可参证此两大段。《墨辩》用“止”字之处甚多,但最重要的莫如上篇的末章与下篇的首章。梁先生都改为“正”,便不好讲了。 《墨子·尚同》各篇深怕“一人一义,十人十义”的危险,故主张“上同”之法,上之所是,必皆是;所非,必皆非之,很带有专制的采色。墨家后人渐打破这种专制的正义观,故《经上》有“君臣萌通约”之说,《经说上》释此条道:“君,以若民者也。”梁先生校改“若”为“约”;但“若”字向来训“顺”,正不烦改字,而意义更明显。末章论“诺”,注重于思辨的方法,真是“别墨”的科学精神!这样折服人,自然使人心服,故能做到“互诺”的地位。“正”并不是“上同于天”,乃是“互诺”。“人于知皆有说”,但已经成为公认的真理,如几何学上的“员无直”,自然没有话说了。 梁先生校读此两大段极重要的《经》与《说》,共删去《经》文十六字认为传写的人所妄加;又删去《经说》“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以下三十一字,以为读者所加案语;又把“若圣人有非而不非”八字搬在“正”字之下,“五诺”之上;又把“五诺皆人于知有说”以下二十四个一齐删去,以为是复写的衍文。梁先生说,“所以复写者,因旁行本下有空格,传者辄思补满之,乃将前条复写,而又讹衍百出。”这种大胆的删削与心理的揣测,依校勘学的方法看来,似乎有点牵强。校勘家第一须搜求善本,校勘同异。若无善本可以质证,而仍不能不校雠,我们固然有时也可依据普通心理的可能,定校勘的范围与规律,如“形似而误”,“涉上下文而衍”,等等。但此项校勘的程度,至多不过是一种比较的“机数”(Probability)。 故校勘家当向机数最大的方面做去。例如《韩非子》说的“举烛”一件故事,那种心理上的错误便不在校勘学的范围之内了;因为一个人写字时,他的心理上可能的变化,是无穷数的;他也许想到举烛,也许想到喝酒,也许想到洗脚……校勘家如何揣测得定呢?但这样一两个字的误衍,我们有时还勉强可以用“误衍”两字去办理。至于整几十个字的误衍,那种事实的机数,在心理学上看来,差不多近于零点,更不能列在校勘学的范围之内了,梁先生以为如何? 这几点都是关于梁先生著书方法的讨论。至于梁先生校释《墨辩》各条的是非得失,那就不是这篇短序里能讨论的了。此外,梁先生和我对于《墨辩》的时代和著者等等问题的见解不同,我也不愿在这里答辩。我很感谢梁先生使我得先读这部书的稿本。梁先生这部书的出版,把我对于《墨辩》的兴趣又重新引起来了;倘我竟能因此把我的《墨辩新诂》的稿本整理出来,写定付印,我就更应该感谢梁先生了。 十,二,二六 胡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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