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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蒋梦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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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0月) 梦麟部长先生: 十月四日的“该校长言论不合,奉令警告”的部令,已读过了。 这件事完全是我胡适个人的事,我做了三篇文字,用的是我自己的姓名,与中国公学何干?你为什么“令中国公学”?该令殊属不合,故将原件退还。 又该令文中引了六件公文,其中我的罪名殊不一致,我看了完全不懂得此令用意何在。究竟我是为了言论“悖谬”应受警告呢?还是仅仅为了言论“不合”呢?还是为了“头脑之顽旧”“思想没有进境”呢?还是为了“放言空论”呢?还是为了“语侵个人”呢?(既为“空论”,则不得为“语侵个人”;既为“语侵个人”,则不得为“空论”。)若云“误解党义”,则应指出误解那一点;若云“语侵个人”,则应指出我的文字得罪了什么人。 贵部下次来文,千万明白指示。若下次来文仍是这样含糊笼统,则不得谓为“警告”,更不得谓为“纠正”,我只好依旧退还 贵部。 又该令文所引文件中有别字二处,又误称我为“国立学校之校长”一处,皆应校改。 胡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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