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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王宠惠(稿)


  (1929年3月26日)

  亮畴先生:

  近日国中怪象百出,说不胜说。最可怪者,此次三全大会有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提出的“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先生曾见过吗?

  此案大意是说法院往往过于拘泥证据,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故他的办法是:“凡经省或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这就是说,法院可以不须审问,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

  先生是研究法律的专门学者,对于此种提案,不知作何感想?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那一世纪那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过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我的浅识寡闻,今日读各报的专电,真有闻所未闻之感。中国国民党有这样党员,创此新制,大足以夸耀全世界了。

  其实陈君之议尚嫌不彻底。审判既不须经过法庭,处刑又何必劳动法庭?不如拘捕、审问、定罪、处刑与执行,皆归党部,如今反日会之所为,完全无须法律,无须政府,岂不更直截了当吗?

  我今天实在忍不住了,写这封信给先生。也许此信到时,此案早已通过三全大会了。司法院也大可以早点预备关门了。我们还说什么呢?

  胡适 十八,三,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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