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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四六、提倡禁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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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卅日) 又念及狎邪(嫖)一事,此邦上流人士视为大恶,方竞思善策禁遏之,虽不能绝,而中上社会皆知以此为大恶(Vice)。其犯此者,社会争不之齿,亦无敢公然为之者。余谓即此一端,此邦道德,高出吾国远矣。吾国人士从不知以狎邪为大恶。其上焉者,视之为风流雅事,著之诗歌小说,轻薄文士,至发行报章(小报),专为妓女作记室登告白。其下焉者,视之为应酬不可免之事,以为逢场作戏,无伤道德。妓院女闾,遂成宴客之场,议政之所。夫知此为大恶,知犯此为大耻,则他日终有绝迹之一日也;若上下争为之,而毫不以为恶,不以为耻,则真不可为矣。何也?以此种道德之观念已丧净尽,羞恶之心无由发生故也。今日急务,在于一种新道德,须先造成一种新舆论,令人人皆知皮肉生涯为人类大耻,令人人皆知女子堕落为天下最可怜之事,令人人皆知卖良为娼为人道大罪,令人人皆知狎妓为人道大恶,为社会大罪,则吾数千年文教之国,犹有自赎之一日也。吾在上海时,亦尝叫局吃酒,彼时亦不知耻也。今誓不复为,并誓提倡禁嫖之论,以自忏悔,以自赎罪,记此以记吾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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