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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哲学(9)


  这七种,可分说如下。

  (一)或也者,不尽也 《经上》说:“尽,莫不然也。”或字即古域字,有限于一部分的意思。例如说“马或黄或白”,黄白都不能包举一切马的颜色,故说“不尽”,即是“限于一部分,不能莫不然”的意思。《易·文言》说:“或之者,疑之也。”不能作“总举之辞”,故有疑而不决之意。如说:“他今天或来或不来”,“这瓶中或是酒或是水”,都属此类。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 假是假设。如说“你若来,他也来”。这是假设的话,现在还没有做到,故说“今不然也”。

  这两种是两种立辞的方法,都是“有待的辞”。这种辞,因为不曾斩截断定,故未必即引起辩论。

  (三)效也者,为之法也 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故即“以说出故”之故,即前提)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这是“演绎法”的论证,又名外籀法。“效”是“效法”之效。《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若即是“如”。依了做去,便可如此;不依了做,便不如此:这便是“法”。法字本义有模范之意。如铸钱的模子便是钱的法。例如说:

  这是圆形。何以故?

  因为这是“规写交”的。

  “这是圆形”是斩截的断辞,所以须要举出立辞之“故”。效的论证法,先须立下一个立辞之“法”来做“故”(前提)。如上文“因为这是规写交的”,便是“这是圆形”一句的“法”。仿效这“法”做去,便可生出同样的断辞。如用规写交,自然会成圆形。这才是正确的“故”。所以说:“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中效”便是仿效做去可以生出同样的结果。不能如此,便是“不中效”。这种论证,先立通则,再由通则推到个体的事物,故是演绎法。

  《经下》说: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说在方。《经说》曰: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

  同法的物事,必定同类矩交作方,同为“方”类;规交作圆,同为“圆”类。所以上文所说“效也者,为之法也”,其实只是求一个立辞之“类”。例如

  (甲) (乙)

  这两个前提都能“中效”,因为两处都点出“孔子”的“类名”。求得类名,即是“为之法也”。

  平常论证用演绎法时,大概都如上列两式,或单举“小前提”(即“因”,如甲式),或单举“大前提”(即“喻”,如乙式),便够了,正不必每次都用“三支式”(三段论法)。章太炎说墨家的“辩”也有三支(说见《国故论衡》下《原名》篇),其实不必有。因为推论的根据只是“以类取,以类予”,一条大法,这个“类”字便是大前提的小前提,小前提的大前提。故不必全用三支已可够用。除了名学教科书之外,何尝处处有三支式的论证呢?

  (四)辟也者,举也(即他字)物而以明之也 辟即是譬。把他物来说明此物,叫做譬。《说苑》有一段惠施的故事,可引来说明这一节。

  梁王谓惠子曰:“愿先生言事则直言耳,无譬也。”惠子曰:“今有人于此,而不知弹者,曰,弹之状何若?应曰:弹之状如弹,则谕乎?”王曰:“未谕也,”“于是更应曰,“弹之状如弓,而以竹为弦,则知乎?”王曰:“可知矣。”惠子曰:“夫说者固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今王曰无譬,则不可矣。”

  (五)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 侔与辟都是“以其所知谕其所不知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其间却有个区别。辟是用那物说明那物;侔是用那一种辞比较这一种辞。例如公孙龙对孔穿说:

  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这便是“比辞而俱行”。

  辟与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说话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两件,那听的人却知道一件。所以那说话的人须要用那已知的来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这两种法子,但可说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谈说的方法,却不能作为科学上发明新知识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近人译为类推(Analogy)。其实“类推”不如“援例”的明白切当。援例乃是由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这一个推知那一个。例如说:

  《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论语》作“彼哉”。因此可见《墨辩》“辩争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误。

  又如说:

  《庄子》、《列子》“人又反入于机。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这三个“机”字皆当作“几”。

  《易·系辞传》“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释文》云:“几本或作机”。这是几误为机的例。“援例”的推论的结果,常是一个“个体”事物的是非,不能得一条“通则”。但是“援例”的推论,有时也会有与“归纳”法同等的效能,也会由个体推知通则。例如见张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大若吃砒霜也会死。这种推论含有一个“凡吃砒霜的必死”的通则。这种由一个个体推知通则的“援例”,在《墨辩》另有一个名目,叫做“擢”。《经下》说:

  擢虑不疑,说在有无。说曰:擢,疑无谓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两字旧作“文文”。今以意改。)

  《说文》“擢引也”,与“援”同义。此类的推论,有无易见,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与上文吃砒霜的例相同。(孙诒让读擢为榷非也。)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都是“他”字。这个“推”便是“归纳法”,亦名“内籀法”,上章说过,“取”是举例,“予”是断定。归纳法的通则是:

  观察了一些个体的事物,知道他们是如此,遂以为凡和这些已观察了的例同样的事物,也必是如此。那些已观察了的例,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没有观察了的物事,便是“其所未取”。说那些“所未取”和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个断语。这便是“推”。我们且把钱大昕发明“古无轻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条通则的方法引来作例。(轻唇音如f. v.等音。重唇音如p. b.等音。)

  一、举例(以类取)

  (1)《诗》“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语》引作“扶伏”。

  又“诞实匍匐”。《释文》本亦作“扶服”。

  《左传》昭十二年,“奉壶觞以蒲伏焉”。《释文》“本又作匍匐。蒲本又作扶”。

  昭二十一年,“扶伏而击之”。《释文》“本或作匍匐”。……

  (2)古读扶如酺,转为蟠。(证略)

  (3)服又转为牜葡。……

  (4)服又转为謈。(音暴)……

  (5)伏抱互相训,而声亦相转,此伏羲所以为庖牺……

  (6)伏又与逼通。……

  (7)古音负如背,亦如倍。……《书·禹贡》“至于陪尾”,《史记》作“负尾”,《汉书》作“倍尾”。……

  (8)古读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读佛如弼。……

  (11)古读文如门。……

  (12)古读弗如不。……

  (13)古读拂如弼。……

  (14)古读繁如鞶。……

  (15)古读蕃如卞。读藩如播。……

  (16)古读偾如奔。……读纷如豳。……

  (17)古读甫如圃。……

  (18)古读方如旁。……

  (19)古读逢如蓬。……

  (20)古读封如邦。……

  (21)古读勿如没。……

  (22)古读非如颁。……

  (23)古读匪如彼。……

  (24)古文妃与配同。……

  (25)腓与膑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读无如模。……又转如毛。……又转为末。……

  (28)古读反如变。……

  (29)古读馥如苾。……(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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