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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母亲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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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年) 第九号上 吾母: 十二日得吾母第三号书,附致维廉思姑娘书,及致韦莲司夫人母女二短简,均已分译送去。吾母书中道及白特生夫人为儿作生日一事,并于致维姑娘书中附笔道谢。不意吾母书到之第三日,白特生夫人忽得急病,卧床一时许而暴卒,死时享年五十九岁。夫人待儿真如家人骨肉,天涯羁旅中得此厚爱,真非易事。今夫人遽尔仙逝,报德之私遂成虚愿。儿往唁其家,凭尸一叹,哀从中来。如此书抵家之日,吾母前所备送白夫人礼物尚未寄出,乞且将此诸物竟寄来,当交其夫收。昔吴季子挂剑墓上,以践宿诺。今白夫人虽死,儿与吾母皆心许此赠品矣。 家用已寄十金(五月),六月初当再寄十金,此后当月月寄上。 岳母处已有信附前第八号寄上,想已代送去。不知其病状已有起色否? 二哥来书,言吾母有喘疾未痊,不知近已痊愈否,望早日延医诊视为要。下次家书中望详细告知病状为要。 儿于第三号书中所言冬秀之教育各节,乃儿一时感触而发之言,并无责备冬秀之意,尤不敢归咎吾母。儿对于此事从无一毫怨望之心。盖儿深知吾母对于儿之婚事,实已尽心竭力,为儿谋一美满家庭。 儿如有一毫怨望之心,则真成不明时势,不通人情,不识好歹之妄人矣。 今之少年,往往提倡自由结婚之说,有时竟破坏已订之婚姻,致家庭之中龃龉不睦,有时其影响所及,害及数家,此儿所大不取。 自由结婚,固有好处,亦有坏处,正如吾国婚制由父母媒妁而定,亦有好处,有坏处也。 女子能读书识字,固是好事。即不能,亦未必即是大缺陷。书中之学问,纸上之学问,不过人品百行之一,吾见有能读书作文而不能为令妻贤母者多矣。吾安敢妄为责备求全之念乎? 伉俪而兼师友,固是人生莫大之幸福。然夫妇之间,真能智识平等者,虽在此邦,亦不多得,况在绝无女子教育之吾国乎?若儿悬“智识平等学问平等”八字,以为求偶之准则,则儿终身鳏居无疑矣。 (5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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