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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明朝:一個內向和非競爭性的國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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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縉紳成為社會的中堅】 當朱瞻基在公元一四三五年去世時,大明帝國已不復可能由上端隨意的操縱把持。中國的朝代以一種權利的架構築放在一個大規模的社會基礎之上(縱使我們並不把經濟因素介入),所以它不能隨意創造,或隨意的顛覆去適用於短時間的目的,即使根本上的改組也不能避免某種程度的暴力出現。當朱元璋主持國政時,當日的社會尚在一種游動狀態,可以由他以勤苦節儉的情調組織擺佈。他的農村政策,主要仍是地方自治,盡量的避免干涉,所以其精神為簡單節儉。他的文官組織充其量也不過八千人,薪給之低,即依中國的標準看來,也算特殊,因為朱元璋自己以農民而為天子,在他的心目中,官僚之為人民公僕,就必定要照字義上成為公僕。在類似情形之下所有稱為「吏」者,也另成一系統,尚且是官僚組織之下層。多數的吏員係奉召服務,一般不給酬,如果他們有薪給的話,最多亦不過維持家室的食米而已。 這時候每一個村莊沿照朝廷的指示制定它的「鄉約」。又構築「申明亭」和「旌善亭」各一座,村民之有善行及劣跡者,其姓名由父老查明公布。此外,村民因為遺傳、婚姻、財產交割,及毆鬥而發生糾紛者,也由父老在這兩座建築物前評判分解。 每當農曆正月及十月,一年兩次,各地方主貸「鄉飲」,所有的人戶都要參加。在分配飲食之前,有唱禮、演講,宣布朝廷法令和批評鄉民不守規則行為之各種節目,如果有劣行的鄉民規避被指責的程序,則由全體與會者指摘其為「頑民」,按情節可呈明政府,充軍邊疆。這樣一來,所有地方政府按部就班的職責都已經在鄉村中實施兌現,於是官僚即可以在城垣內執行他們的任務。在朱元璋的時代,所有官僚除非特准,否則不許下鄉,如有擅自下鄉的,可以以「擾民」論罪,判處死刑。 經過七十年之後,以上各種法制規章大致已被時代淘汰而不復生效。文官組織已經一再擴大,其員額超過當日二倍而成長至三倍。一般官僚生活舒適,即使名義上的薪給如舊,他們已有各項半合法的額外收入。當初的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殷實的戶口此時已無人提及。他們已被「縉紳」階級替代,西方的學者照英國習俗稱之為gentry。這縉紳階級包括所有文職官員和他們家庭中的成員,並及於監生貢生和捐資納監的人物,他們由政府准予「冠帶榮身」,人數遠較朝代草創期間為多,可是最多時仍不及全國人口百分之二。並且也只在朝代末年,土地已有相當的集中,捐資納監的氾濫,才有這程度。切實的數字無法獲得,只是我翻閱過一大堆各地方志、傳記、官方文件等等,約略估計可能有二十五萬戶各擁有田地在二百畝(約強於三十英畝)至二千五百畝(稍強於四百英畝)之間,而且下端的戶數遠較上端的為多,超過以上資產之戶數則極稀少。 這縉紳階級要不是與文官集團通聲氣,即是當中的成員,所以他們是全國中等地主和大地主,既為朝廷的執事人物也是鄉村間的地方領袖,因之構成了高層機構和低層機構間的聯繫。他們公認,良好之政府植基於保持傳統的社會價值,並且這一個優秀分子集團的成員又因為社會之向上及向下的流動性不時更換。一般因為科學考試的成敗,影響到一家一室之興衰,如此也替這集團覓得新人物而淘汰舊戶室。明朝之後又繼之以清朝,這種組織及其功能在中國近代史裡發揮而為一種穩定局面之因素。可是積習所至,也在二十世紀的中國需要改造社會時,成為一種切實的障礙。 【明代歷史的特性】 官僚階級既將他們心目中的政府當作一種文化上的凝聚力作用,其目光又離不開小自耕農用精密耕作的方式去維持生計,自是不能欣賞現代經濟的蓬勃力量。後者從不平衡的情形而產生動力,而中國的官僚與縉紳階級則預先製造一種平衡的局面,使各地區勉強的湊合一致,因此他們背世界的潮流而行,與宋朝變法的人士立場相左,而整個的表現內向。 明朝的稅收制度也是一大阻礙力量。簡單說來,明朝的第一個皇帝不顧世界潮流,製造出來的一種財政體系,過於簡陋;第三個皇帝又不顧其設計之目的,只拉過來將之濫用,第五個皇帝採收縮退後政策,使之不致全面崩潰。可是演變至此,要想改造這制度的機會業已一去而不復返,如果要構成經濟上更為有效的組織,則必須採用一種不同的會計制度,如是則整個文官集團都要重新訓練,更用不著說要組織銀行培養帶服務性質的事業了。 可是事實上,這時候明朝政府手中所掌握到貨幣工具,即令維持現狀,仍屬牽強。雖有朱瞻基和夏元吉的方案,紙幣還是因為印刷過多,逐漸被人拒絕使用。這弊病還要追究到元朝上面去,自先朝濫發紙幣,即忽略了製造銀錢,這五銖錢是中國傳統上民間交易下至鄉村的媒介,及至白銀大量輸入於中國,民間即用碎銀作為交換工具,流通既久,明政府不僅無法禁止私人交易之用銀,連它自己的財政單位也逐漸的以銀為本位,於是政府對貨幣整個的失控,既不知道使用貨幣的數量,更談不上接濟操縱其流通了。 明政府與自然經濟的力量分離,是它行政上的特色之一。其衙門機關既缺乏在業務上增加活動範圍的力量,也只好強調儒教的意識形態,而且其施用政治上的威權也愈來愈過火了。在許多情形之下,這政治威權帶著負性格,而甚至影響到皇帝之使用特權。皇帝可以處罰任何官僚或一群的官僚,可是他極難提拔一個親信或者令之任要職,他可以在現行法令之中批准例外情事,可是他沒有權力推行新法影響到全國。如果在皇帝的龍椅上宣布御旨,要不是一種儀禮上之做作,即是追認某項既成事實。 這可不是說明朝的歷史讀來只是乾燥無味,相反的,這相持不下的局面內產生無數的縱橫曲折,包括了各種陰謀巧計。只是讀者如不具備若干基本知識,則可能在這各種花樣之中迷惑,也不能分辨何者為重要,何者不重要,何者為離奇古怪的矯情造作,何者為真精神好漢性格。讀者不要忘記當本世紀六十年代文化大革命在人民共和國興起時,明代史即曾被用作一種武器,為宣傳專家拋擲來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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