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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统一的途径(1)


  【前言】

  正当五胡乱华,中原鼎沸之际,鲜卑拓跋氏也乘机进入长城以南,建立农业基地。淝水战后,拓跋珪成立北魏政权,这一新兴王朝,利用作战所俘虏的人口,拓展农业基础;并解除胡汉豪族的威权,直接向农户征税,扭转后汉以来地方割据的趋势,而逐渐推广其统治权,开启了中国长期分裂后再统一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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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跋氏是一种鲜卑民族,他们在中国中世纪的统一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的贡献。今日的学者尚不能完全确悉他们这一人种的源来。他们好像操初期的突厥语,可是其中也仍有初期的蒙文字语和初期的通古斯字语。有些中国历史家指出,他们在公元三世纪之末来到中国北边的时候,拓跋的部落才刚脱离原始的公社组织,他们仍旧没有居室,没有文字,没有法典,很可能在和中国商人接触之前,尚没有私人财产。

  拓跋民族和其他民族在公元二世纪由今日之东北向西南移动。公元二五八年,结盟的各部落在今日绥远的和林格尔集会,拓跋氏至此号称统率三十六部。在四世纪初期,他们夸称马上控弦之士二十万,可是看来全部人口只六十万,而很难能超过百万。三一〇年,他们和晋朝的一位将领刘琨有了协议,后者需要他们的助力驱逐其他的部落,于是拓跋民族才开始拥有农业基地。

  【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

  这胡汉的合作并没有成果,拓跋氏也暂时不见于经传。四世纪末,是氐、羌族出头的日子,他们征服了其他少数民族,拓跋氏亦在内。直到三八三年前秦领袖南攻东晋失败(淝水之战),拓跋民族才卷土重来,表彰其独立地位。三八六年,他们的领袖拓跋珪自称代王,以后又改为魏。魏乃周前初期的国名,这样的国名千百年后还要被很多此起彼伏的朝代抄袭沿用,主要是他们之所在承袭着昔日国家的地盘。有些类似的朝代袭用同一国名尚且前后重复。照着传统中国历史家的办法,我们即称这魏朝为“北魏”或“拓跋魏”。公元三九九年拓跋珪又径自升级称帝。他所创造的帝国共有十二帝而连亘一百四十八年,直到五三四年分裂为东西两部为止。在这长期纷乱的期间,其影响所及尚且打破纪录。在历史上,这北魏或拓跋魏也不算在五胡十六国的十六国内。

  在初期建立帝国的时候,拓跋民族以其为少数民族而无悠长的文化传统,注重以俘获的人口加强其农业基础。公元三九一年,拓跋珪与匈奴一部作战大获全胜,北魏纪录称:获马三十万匹,羊四百万头。匈奴的领导人物及家属共五千人全部被处死,余剩的部落民众一律发配到黄河河曲今日之包头附近,强迫改作农民,土地和农具由国家配给。迄至五世纪,同样的办法也照样施于其他的部落。公元三九八年,拓跋氏又强迫迁徙高丽和慕容(也属鲜卑系)民众十万,以充实他们的京师(在今日山西大同),各人也配给耕牛农具。四一三年开拓大宁时,拓跋魏皇帝亲自督导。

  在京师附近,拓跋魏的领导阶层分为八部监督农业,其农场由国家经营。四〇四年的官方文件称:当时的八部已无原有种族的界限;而四四〇年的诏令,更指定有耕牛之户口,须将牛供无牛之家户利用,政府尚且规定后者以劳力偿付前者的办法。由此看来,如果其耕田人首先以国家农奴身份开始,不久即可逐渐取得小自耕农的身份。有些拓跋领袖之可成为大地主,并非不可能;只是证据俱在,他们没有将国家地产之大部据为己有,也未将大量人口擅自改作佃农。

  事实上拓跋魏因能直接征税于农户,才逐渐将其统治权推及于一个广大的地区。最初其朝廷派遣军官登记归附的人口,暂时收取布匹以代替正规之赋税;至公元四二六年才通令所有赋税全由州县官经手,其他的经理人众一律撤回。若不是那些可能从中作梗的人物,例如汉人之家族缙绅的势力及少数民族间之王公大臣,均已被解除威权,此项直接征税办法不可能付之实施。北魏五世纪的帝纪也记载着归附的户口,三千一处,五千三处,前后不绝。很显然的,后汉末年以来地方分权的趋势至此已被扭转。凡北魏不能以武力征服之处则从外加压力,使之归化。拓跋朝廷又能外御其他游牧民族如蠕蠕(柔然)的侵犯,内具恤灾救荒的资源,凡此都增加其本身之威信。然而前后看来,他们最初的决策:制造一个供应之基地,直接控制农业的劳动力,既残酷却又特出心裁,是其转换点。

  迄至它本身崩溃之日,北魏朝廷所登记的纳税人户达五百万户,更有人口二千五百万,这在一个动乱的时代,可算作绝大的成功。

  这异族入主的朝廷在五世纪末颁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所有官僚的薪给数额公布于公元四八四年,这表示着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脱离不了地方分权。同一通令也规定纳税以户计。每户按其家产及口数,分别列入三等九则之内。中等之户纳米二十石,布二匹,附带生丝及丝织品。事实上这只是一般标准,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出入,纳税之户也未必与分炊的户数全部符合。当日的文书即指出,有时五十户登记为一户。中央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则的户口之所纳缴送京师,其他的定额由大略的估计而得,执行时有待地方官之机动。这通令只表示从此以后管制加紧。

  【均田与府兵】

  一年之后,北魏又颁布其均田令。其原则乃所有的田土为皇帝所有,各人只因钦许而有使用权:每一男丁十五岁以上受田四十亩,妇人减半,奴婢及丁牛又有附加,以上系供耕种米麦之用,老免及身没归还政府。其他种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为一畴,可以继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买卖。

  四八五年之均田令,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出入,其原则经后继各朝代所抄袭,下及隋唐,施行迄至八世纪下半期,连亘约三百年。同时北魏的民兵称为府兵制者,也成为以后各朝类似组织的初创规模。

  不少读者看到上述诏令时通常会问起:以上的诏令所述,均田是一种限制还是一种保证?是一种希望之目标还是立即兑现的规则?其施行之程度如何?地方官是否动手分田,而将逾额数没收?即使是最具才能的历史家,也无法斩钉截铁毫无犹豫的回答。我们仅能从侧面的资料,再依据猜想,才能回答这一类的问题。基本上,任何有关全帝国之诏令只能广泛的措辞,当官僚将其在乡村间付诸实施的时候,文中一致的标准,通常要超过实际上能施行的程度。当然,对皇帝的诏令,所有从事者必须尽其全力照办。可是一项要求不能实际做到时,其数字可能遭到窜改,其条文可能因权宜解释而打折扣。换言之,全国一致的要求在下层组织必遇阻碍,即最有效的警察权亦对之无可如何。而运用金钱管制以保障政策执行的方法,又不能在这时代开始。一个具有同情心的读者,也可从此看出,这样的传统对现代中国的经理成为一种严重的负担。

  根据前后事迹看来,五世纪以来的均田不能算作失败;因其目的在于创造一种基层组织,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从这方面看来,此设施尚且可以认为是绝大的成功。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纸上文章,其执行者为一个新兴的军事力量,其环境为长期战后之复原,各方面都视之为一种解脱。事实上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令,从未认为“应有”系保障其“必有”。令内指出,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配时,其亩数可能减缩,受田者也可请求离“狭乡”而去“宽乡”。所以耕地国有不过具备法律上的基础,授权于官僚组织,作为他们强迫实施政令的凭借,至于详细的情形,则无法作全国一致的论断。土地之为国家所有,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

  现存的文件证实了以上的推论。大地主在这时代仍存在着,不过那是例外,而不是一般的情形。逃避税役也仍无法严格的对付。例如赋税对独身者有利而对已婚者不利,则绝大多数纳税人全报未婚。可是这纪录却也表示一般增加纳税人登录的目的已达到。八世纪两个边防区域留下的文件,在本世纪后出土,其所载也与上述情形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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