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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动群众帮助政府工作人员耕田的执行办法


  闽浙赣省苏维埃执委会训令:关于发动群众帮助政府工作人员耕田的执行办法(一九三三年四月十四日)

  中央政府为吸收对革命积极而又有工作能力的分子,到各级苏维埃政府来,为解除政府工作人员的家庭顾虑,来加深政府的工作能力,颁发了第十八号命令,发动群众帮助政府工作人员耕田,省苏第三次主席团会议,一致接受这一命令,并定出以下的执行办法:

  (一)在执行中央政府这一命令必须根据这一命令指出的意义,在群众中扩大宣传,使群众完全了解帮助耕田与加强各级政府工作能力的关系,而自动地在这一命令之下帮助政府工作人员耕田。

  (二)乡苏主席、乡苏技术书记、区苏、县苏工作人员以及党、团、工会、反帝拥苏大同盟、互济会区以上的人员,在服务期内,经过本级政府严格调查其家庭确实无劳动力或劳动力真正不够,而又无办法可想,报告县苏政府审查批准,发给帮助耕种证。省一级各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家庭,是否有劳动力或家庭劳动力是否足够,或可否自行设法,同样要经过省苏调查批准,然后发给帮助耕种证。有帮助耕种证的,群众才帮助种田,本人脱离工作,即将耕种证缴回作废。

  (三)帮助耕种证,一律由省苏内务部制发,各县与直辖区苏发之。

  (四)各级政府调查工作人员的家庭是否缺乏劳动力,要特别严格,必须是真正没有劳动力的或劳动力确实不够而又无法可想的,才能报告县苏政府,请发给帮助耕种证,工作人员的家庭,劳动力足够或自行想办法的,不得发给帮助耕种证,绝对不能浪费群众的劳动力。

  (五)各级政府的杂务工作人员,应选一些家庭劳动力足够的人担任,免得要群众帮助杂务工作人员耕田。

  (六)帮助工作人员耕田的实际办法,凡是完全无劳动力的,发动群众帮助全部耕种,灌溉收获工作,劳动力不够的,按其需要予以帮助。

  各级政府望遵照此训令切实执行。

  主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杨良生

  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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