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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浙赣省苏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五号)


  闽浙赣省苏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五号)(1)(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现有三个问题,须训令各级政府执行。

  一、前年没有分田的在业工人,今年报名去当红军,这种工人要求分田,可将各乡红军公田超过规定的亩数,拨出来分给他们的家属耕种。有许多乡的红军公田,多至六七十亩至八十亩,现规定大乡的红军公田可留四十亩至五十亩,小乡可留二十五亩至三十亩,超过此数的多余的田,即提拨出来,分给这些没有分田而又需要分田的红军家属。

  二、失业工人没有分田,要求分田,可执行下列办法去解决:

  (一)当地政府,没收地主残余的土地,这些土地可分给失业工人耕种。

  (二)有些参加反革命组织的分子,经裁判部宣布没收了他们的土地,这些土地,可拿出来分给失业工人耕种。

  (三)有些人家死了人,不需要那多田,或耕不完他的土地,经他家愿意拿出一部分来,亦可分配失业工人耕种。

  (四)该地村坊,失业工人多,实在找不到土地来分配,可鼓动他们尽量去开垦荒田,或迁移到田多地方去居住。

  (五)多数时间做工,少数时间失业,算是临时失业,不能要求分田。

  (六)报名去当红军的在业工人,如各乡红军公田,留田不多,不能拨出,也可依照上列办法去个别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

  三、有好几县县苏政府,为区苏工作人员问题,请求省苏解决。省苏现决定有三十村以上的区份,可算大区,大区苏维埃主席团可用七人;三十村以下的区份,就是小区,小区苏维埃主席团只可用五人,政治保卫局、区特派员及区苏裁判部长,都可兼任其他工作,不必专做他们一份的工作。

  主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余金德

  二月二十四日

  【注】

  (1)此令刊载于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机关报《工农报》1933年3月10日第68期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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