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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 信〔江〕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政纲


  1.减少工作时间,增加工人工资,救济失业工人及社会保险等。

  2.青年童工不做夜工,工资照发。

  3.女工产前二日应后二日不做工,工资照发。

  4.没收在一万元以上的工厂、作坊,或商店,由当地苏维埃政府与该工会共同管理之。

  5.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和分配给贫苦农民及退伍士兵使用。

  6.没收教堂寺庙祭祀祠堂等土地及财产分配给贫困农民及退伍士兵使用。

  7.一切公共及荒(地),或无主荒地或沙田,概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农民使用。

  8.销毁一切田契,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文书(□的契约完全在内)。

  9.宣布一切高利贷借约当约概作无效。

  10.组织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

  11.改良士兵待遇,提高士兵生活,发给退伍士兵土地和工作。

  12.工农兵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的绝对自由权(倘有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其反动嫌疑者,应剥夺此种自由权)。

  13.女子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社会地位上与男子绝对平等。

  14.解除反动武装(国民党军队、挨户团、靖卫团、保卫团、保卫队等武装)去武装工农。

  15.废除军阀地方一切苛捐杂税,施行统一的累进税。

  16.奖励生产事业。

  17.统一度量衡。

  18.改良和扩充水利及培植森林。

  19.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管理。

  20.发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程度。

  21.设立补习学校,救济失业的成年青年群众。

  22.发展普通教育。

  23.救济为革命逃难的群众。

  24.救济老弱残废。

  信江特委

  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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