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邓中夏 > 中国职工运动简史1919~1926 | 上页 下页 |
第十一章 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成立(4) |
|
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纲 1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2 本会以团结全国工人,图谋工人福利为宗旨。 3 本会总机关暂设广州,并得择定其他相当地址,特设办事处。 4 凡在中华国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凡产业工人已有全国一总组合之组织者,或一市、一县、一省之城市工人已有组合组织者,由该总组合加入本会为会员。各单独组合直接加入本会者,则须经本会之审查认可。 5 本会之职任如左: (一)发展全国工人之组织; (二)统一全国工会运动,务期密切之团结; (三)整理各工会之组织系统; (四)指挥各工会之行动; (五)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之争端; (六)发布全国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 (七)代表全国工人与国际工人谋密切之结合; (八)提高工人知识,联络互相之感情; (九)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 6 本会之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得举行临时大会,均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各工人团体派赴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按比例决定之。 7 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二十五人,组织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时,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8 执行委员互选正执行委员长一人,副执行委员长二人。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执行委员会重新互选之。 9 执行委员会之下,须组织一干事局,受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驻会办理一切事务(干事局干事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10 干事局分设下列各部办事: (一)组织部——掌管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各处无工会组织之工人群众,组织工会。 (二)秘书部掌管本会一切文件收发,统计,报告等事项。 (三)宣传部——掌管宣传本会教育工作,并指导工会之教育方针。 (四)经济部——掌管司库、司账、庶务等经济事项。各部须设主任一人,干事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斟酌事之繁简选任之。 11 干事局设总干事一人,由执行委员中之一人兼任为干事局会议之主席。 12 本会为会务发展及便利起见,得于相当地点特设办事处。各处主任一人由执行委员会斟酌情形决定之。 13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并得聘任顾问、编辑等人员。 14 本会执行委员会干事局及其他机关人员,均每年改选一次。 15 执行委员会、干事局、特设办事处、特别委员会及特设机关之会议及组织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 公约 16 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及命令。 17 如一处或一种工人发生为工人阶级斗争时,各工会接到本会之通告后,应一致为声势上、经济上、或实力上之援助。 18 在同一产业及职业,或同一地域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 19 各工会间,如有争端,须直向本会控诉,听候仲裁,不得互相攻击。 20 各工会对本会有不满意时,得直向本会抗议,或向代表大会控告,不得有破坏本会之行动或言论。 第四章 经费 21 各工会应按月向本会交纳会费,其数目由各工会按比例法认定之。 22 遇必要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得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 23 本会经费发生困难时,得向外界热心帮助本会者捐募。 第五章 附则 24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25 本章程如有不适当处,应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 |
虚阁网(Xuges.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