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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察特别训练所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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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纠察委员会公布云:为公布事,兹将本会所属特别训练所组织条例制定,除令发该所遵照施行外,合行公布,计开: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所受罢工委员会纠察委员会之指挥关于军事政治教育使其教育统一的步骤,教授下级干部必需之军事政治学识,以造成健全之下级干部为宗旨。 (二)组织 (甲)人员: 第二条 本所下级干部队以下列各项人员组织之,凡具下列资格者皆得为本所队员须文理通顺,体力强壮及抱革命之精神能服从本所之命令者,由纠察各支队及各处选送之,期满归本所派遣任务。 (乙)名额 第三条 本所下级干部队队员,暂定一百二十名为足额,于必要时再行补充之。 兹规定各支队及各处选队员如下: (一)由原训练所第一第二队共选三十名; (二)由纠察各支队选送小队长或班长队员,每支队以两名为限,共六十名; (三)由……工会工友自由报名十五名; (四)由……工会工友自由报名十五名; (丙)行政系统及职权 第四条 本所设所长一员,训育主任一员,副所长一员,队长一员,训育员一员,副队长一员,区队长三员;书记长一员,书记四员,庶务长一员,庶务一员;助理二员,干事二名,其系统详见另表。 第五条 所长训育主任直接受纠察委员会之指挥,管理本所一切事务及军事政治教育计划。 第六条 副所长受纠察委员会之命令,所长训育主任之指导辅助所长办理一切事务。 第七条 队长训育员受所长训育主任之命令,及指导各队军事政政训练卫生行政之全责,队副受所长训育主任之命令,队长训育员之指导辅助队长办理一切事务,区队长受各队长之指挥办理所属区队之军事教练卫生行政事务。 第八条 庶务长在各队者受队长训育员附队长命令,指导受所长训育主任之命令,副所长之指挥分别办理本所庶务经理交际及其他一切事项。 第九条 助理受所长训育主任之命令,副所长庶务长之指挥,辅助庶务长办理一切事务,及管理军用物品。 第十条 书记长受所长训育主任之命令,及副所长之指导办理一切,并担任本所机要文件之处理及管保使用印信并公文起稿事项。 第十一条 书记(在各队受队长训育员附队长命令指导,)专整理公文事项,及表格调制。 第十二条 干事受训育主任之指导,专整治政科学及宣传品分配工作。 (三)期限 第十二条 本所下级干部队暂定三个月为满。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纠察委员会核准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如遇必要或增加时由纠察委临时修改之。 (原载《工人之路》第46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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