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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罢工工人复工条件


  省港罢工工人复工条件(1)(一九二五年十月二日)

  香港罢工工人恢复工作草案

  一、香港华人应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教育、居住及举行救国运动及巡行之绝对自由权。(凡被解散之工会须恢复之。)

  二、香港居民,不论中籍西籍,应受同一法律之保障与待遇,务须立时取消对华人之驱逐出境条例、笞刑、私刑等之法律及行为。

  三、香港定例局之选举法,应行修改,以增加华工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四、香港政府应制定劳动法,规定八小时工作制、最低限度工资之缔结契约权、废除包工制、女工童工生活之改善、劳动保险之强制施行等。制定此项劳动法时,应有工团代表出席。

  五、不论公私机关服务人员及职工,皆一律恢复原有工作,不得借故拒绝或开除。以后并不得有政治的或经济的压迫及报复等事。

  六、不论公私机关服务人员及职工,罢工期内工资照给。

  七、所有因罢工而被捕者,应立即释放,并不得驱逐出境,及因罢工或嫌疑而被驱逐出境者,应一律恢复自由。

  八、所有罢工期间因欠租致被香港政府及业主拍卖家私等项者,须赔偿其损失,并准其居住原屋,免收罢工期内之租项。

  九、香港政府公布七月一日之新租例,应立即取消;并由宣布取消之日起,实行减租二成五。

  十、在香港各国代表与中国工人代表组织赔偿委员会,应由香港政府负赔偿香港中国工人在罢工期内之损失。

  十一、凡轮船、工厂、公司一切大小职务,华人皆有平等享受之权,香港政府应不分中籍西籍,一律平等凭证(如客船往返口岸,中国人有权行使船主及司机职权)。

  十二、未罢工以前,香港政府所给予华人之一切凭证及牌照,应继续有效。

  十三、凡工厂及大公司货仓有一百人以上者,应设立工人宿舍,免收租项。

  十四、凡未参加此次罢工运动之工人,须一律开除,俟用尽罢工工人,方许再用未罢工者。

  十五、香港境内,应准自由行使中国货币。

  (1)1925年9月28日,香港中等华商的代表到广州,对省港罢工进行调解。10月2日,省港罢工委员会提出了复工条件,并交给他们带回香港,这个条件,被香港当局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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