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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三次为组织特别法庭致国民政府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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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五年八月二日) 径启者: 顷奉大函敬悉,敝会请政府派员与罢工委员会会审员,共同组织特别法庭审断卖国人犯,并修改现行法律一案,经蒙政府第十一次委员会议,议决:组织特别刑事法庭,并指定伍委员朝枢会同法典编纂委员起草特别刑事法庭组织法,及特别刑事条例,至关于修改现行法律一节,亦经将来函并法典编纂委员会审议,拟此慎审从事,具见,政府与民更新,保护劳工之至意,敝会同人莫不欢慰,惟敝会以特别刑事法庭组织法及特别刑事条例,皆与罢工工友有莫大关系,在政府起草委员诸公虽多法学湛深之士,然此次罢工各工会情形复杂,诚非身经其境者,莫能明悉应付。因此敝会为切身利害策划万全起见,对于政府此次起草特别刑事法庭组织法,及特别刑事条例,与派员组织特别刑事法庭各项,谨以至诚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特别刑事法庭组织法,及特别刑事条例之起草,应许敝会代表参加。 (二)对于特别刑事法庭组织法,及特别刑事条例之草案,须经敝会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始生效力。 (三)政府所派特别法庭之委员,请先征求敝会同意,至效忠于帝国主义者之法官如卢兴原辈,请勿令其参加。 上列三项实敝会数十万工友,切身利害所系,用致陈请,察核,采纳施行,实感德便。此致国民政府 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港罢工委员会启 八月一日 (原载《工人之路》第3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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