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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罢工委员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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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现因省港双方同时罢工,作对帝国主义猛烈的总攻击,为统一指挥起见,特合组省港罢工委员会,为最高指挥机关。 第二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上,设立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下,省港双方设分指挥机关:香港方面以全港工团委员会任之,沙面方面以广州洋务工团联合会任之。 第三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中设干事局,分部办事。全港工团委员会及广州洋务工团联合会得设干事局,分掌其事。 第四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中,另设财政委员会,负筹款、保管及支配之责。 第二章 最高议事机关 第五条 本会最高议事机关,为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其派选代表之标准,以各工会在省人数为比例,百人得选出一代表,二百人以上递加,其不满一百人之工会,亦得选出一代表。凡未加入工会之工厂罢工工人,亦可经省港罢工委员会之酌量,准其派出代表。 第三章 最高指挥机关 第六条 本会最高指挥机关,为省港罢工委员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推举二人,全港工团委员会推举七人,广州洋务工会联合会推举四人,共同组织之。 第七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设正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由委员中推选之。 第八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应执行代表大会之议决,惟在紧急时,亦得便宜从事,以免坐失时机。 第九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除全体委员外,干事局长、财政委员长及顾问皆得出席。 第十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之中设干事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二人,其下分设文书、招待、宣传、会计、庶务、交通、纠祭、七部,分任日常一切事务。各部职务之分配如下: (一)文书部 设主任一人,掌理起草及办理文书事宜,设书记若干人,分任文牍、记录、誊写、油印、收发各事。 (二)招待部 设主任一人,掌理招待罢工工友一切事宜。设登记主任一人,登记员若干人,专任罢工工友之登记。设宿舍主任一人,宿食干事若干人,管理宿舍内食宿等事。设卫生主任一人,并组织卫生队,任宿舍卫生及施医救伤等事。设招待员若干人,专任各方迎接罢工工友。 (三)宣传部 设主任一人,掌理对内对外一切宣传教育事宜。设编辑主任一人,编辑若干人,任编辑特刊及新闻之责。设演讲主任一人,并组织演讲队、任对内对外演讲。 (四)会计部 设主任一人,司理经费之收支。 (五)庶务部 设主任一人,掌理一切庶务事宜。设司账一人,任簿记与经费之保管。设保管一人,专任物料之保管。设粮食主任一人,粮食干事若干人,管理各宿舍火食。设采买干事三人,任购买各项物件之责。 (六)交通部 设主任一人,交通员若干人,任通讯,调查及报告之责。 (七)纠察部 设主任一人,并组织纠察队若干人,任纠正工友及一切错误行动及镇压一切反革命行动。 第十一条 干事局正副局长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推举之,各部职员由局长聘任之。 第四章 分指挥机关 第十二条 分指挥机关,香港方面为全港工团委员会,沙面方面为广州洋务工团联合会。其组织章程另定之。 第五章 财政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港罢工委员会为采取财政公开起见,特组织财政委员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推出一人,全港工团委员会推出三人,广州洋务工团联合会推出一人组织之。 第十四条 此项委员负筹款保管及支配之责,责任异常重大,必平日信用昭著,及有筹款能力者,方为合选,应由省港罢工委员会郑重推选之,但得兼职。 第十五条 全港工团委员会及广州洋务工团联合会、如支取款项,须具拟预算,经财政委员会通过,方得领取。领款吋须经则政委员长签字,以昭大信。 第六章 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为集思广益起见,特置顾问若干人,由省港罢工委员会推举热心工人运动者任之。 第十七条 其各部分之细则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发生效力。 (原载《工人之路》第2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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