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阁网 > 邓中夏 > 邓中夏全集 | 上页 下页 |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 |
|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一九二二年八月) 一、保障政治上自由。政治上之自由权,如言论、集会、结社等,为共和国家任何阶级所应享受,“临时约法”[1]上虽亦有此规定,然自袁世凯公布“治安警察法”[2]之后,实际上已无形取消矣。至同盟罢工则显为法律所禁止。从而劳动界之言论与行动,已全无发展之机会。我等为脱离此种束缚计,非将此种非法命令及“刑法”[3]中制止劳动运动之条文完全铲除不可。此外劳动者之团体契约权,亦应受法律之正式承认,俾免资本家乘劳动者之弱点,以单独契约劾夺其利益。又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亦吾人应要求法律之承认者,因无产阶级运动之意义所以重大者,即在其为国际的也。 二、改良经济生活。我等在今日无政府无法律的资本家制度之下,所受残酷的待遇,盖为世界所不经见。劳动时间由十小时至十八小时,休息期间无定。夜工超过八小时,童工女工,工作无限制。工资由资本家任意规定,毫无标准。失业救济及疾病保险等为吾人梦想所不及。凡此种种苦境,吾人应设法从速脱离。欧美各国之劳动者对于改良彼等之境遇,非已均奏凯歌耶?我等应参照西欧诸国之劳动法规,实现我劳动阶级之利益。此外,农民(不掠夺他人劳动之农民)之农产物价格,亦应以法律保障之,盖因农业劳动者之生产品价格,常为资本家或商人所掠夺,今应以法律规定其价格,俾勿使之降于所费劳力之下。 三、参加劳动管理。为解放劳动者并与以管理之经验计,应使其有参加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国家劳动检查局之权利。现时雇主所以毫不顾及劳动者之利益者,即缘劳动者对于关系自己之业务,无参加管理之权,因此劳动者之利益,永不能有保障与进步。设吾等能有参加管理之权,则必能明了生产与经济之情况,改良工厂管理制度,并匡正雇主之错误。一方促进劳动阶级之利益,他方则为将来无产阶级管理工厂之准备,故吾等应要求法律承认劳动者有此种参加之权。 四、劳动补习教育。现代社会之不平等,大半起于无受教育之机会。政府每年支出巨额款项,专为资产阶级办教育,至无产阶级则毫未顾及。此等不平,使我等永为彼辈之奴隶,故我等应要求政府以法律保证男女劳动者有受补习教育之机会。 以上为我等最低限度之要求,亦所应努力实现者也。 (《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1928年12月出版) 注释 [1]“临时约法”,是孙中山组织的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全名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约法共五十六条,在第二章第五、六条中,提出了人民平等的原则和七项自由权利。其中“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一项,是和开展职工运动直接有关的。 [2]“治安警察法”,是北洋军阀政府于1914年8月29日公布的一个反动法令。这个法令规定:“采用警察力量,来制止一切工人的结会及行动。”凡领导怠工、罢工,领导增加工资者,都在禁止之列。 [3]“刑法”,是指1912年3月10日北洋军阀政府所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这个刑律在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凡工人有联合同业举行同盟罢工者,其首领处四等以下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附从者处三十日以下之拘役,或三十元以下之罚金”,把罢工完全视为非法行动。 |
虚阁网(Xuges.com) |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