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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问题


  (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平和会议,一月来毫无进步者,其最大原因,则闽陕问题,而地点次之。先是中央以闽陕两省匪患滋炽,派兵前往以为协同勦清乡之用。但西南则起大疑虑,以为陕闽若真有匪,何故于停战后方始发见。即退一步言之,承认其有匪而以现有军队使之勦匪,已足敷用,何必增派他省军队。北方如此举动,非阳言议和,而阴行作战乎。且北方所指为匪者,皆前为北方政府之官吏,今为军政府所任命者也,不得目为土匪。因此动起猜嫌,遂宣言非闽陕问题解决后,不应妥协。故本月初北方虽急遣代表南下,表示诚意谋和之决心,而西南方面,终不以此而忘彼也。巳而北方怵于二次劝告之风传,感于提用关系之困难(按上年关税余款一千二百余万元,中央政府以种种急需,爰向外交团请提此款,外交团亦已承诺,惟拨付时期,则声言须在和平会议开会以后),又得调人方面之谆谆劝告,颇有觉悟,遂首先让步,停止进兵,相约划疆而守。在西南一方面,军政府亦以内外情势,万分紧急,应宜派遣代表,速开和议会议,屡屡征求国会同意,而国会激烈一派,则仍坚持闽陕问题解决不应妥协之原议,毫无变动之余地。军政府虽多方疏通,迄无效果。后见时局逼迫,以派遣代表属行政之范围,似无征求国会同意之必要。于是除总代表唐绍仪先已发表外,自由派定章士钊、胡汉民、缪嘉寿、曾彦、郭椿森、刘光烈、王伯群、李述膺、饶鸣銮、彭久彝等十人为代表。业经通告中央,陆续由粤抵沪矣。开会之期,大约在二月十五日以前,但地点问题,亦极为纠纷,至今尚未决定。中央争在南京,□方争在上海,各有理由,互不相让,但中央屡有“此为末节无庸争持”之宣言,果如其言,则何不痛痛快快,顺从南方之请求,岂不省事。至此次和议具体条件,双方正在接洽中,尚未决定。兹据各报所载各方面之意见,详录于下,以备省览。

  (一)中央政府之意见

  1.一致对外,发展国力,以尽我国对于世界之义务。

  2.法律问题,当以多数的舆论为基础,以国家为前提。

  3.要筹经费救济被兵被匪地方。

  4.应世界之趋势,实行平民政治。

  (按北方代表将离京之先,中央政府全体阁员之饯行,钱总理代表阁员演说如此。)

  (二)北方总代表朱柱莘氏之意见

  1.会议结果,无论何派,皆得同一之胜利。

  2.关于国家根本之事实问题,宜采纳多数舆论之精神。然办法则宜分缓急之步骤,不宜鲁莽从事,尤希望各省军事当局,可自动之觉悟。

  3.法律问题,双方以互相原谅为前提,无坚持极端主张之理。

  (三)北方一代表口中之意见

  1.国会问题。新旧国会同时消灭,依从前国会组织法召集新国会。

  2.各省权力问题。以维持各省原状为主,至闽陕则或可许护法军得保有已经占领地点。

  3.总统问题。大总统由依法召集新国会选举之,但必附加条件副总统则由该会自由选举,和平会议不得议定范围。

  4.武装问题。励行军民分治,保留督军制。至于南北各省军队,皆须减裁其十分之四。

  5.宪法问题。如南方坚维持通过二读会宪法,亦可让步。但将来关于省制□□及介散权各问题,必由和平会议决定范围。

  (按右一则见每周详论报)

  (四)南方政府之意见一

  1.恢复国会。

  2.决定采用地方分权制度。宪法未决以前,暂以军政府内政部所议决之地方制度为根据。

  3.划定军区及裁撤军队之办法,由军事委员决定后,提出于和平会议。

  4.关于护法各省军费之补充,俱由各省提出明细书。

  5.善后借款,由南北政府共同办理,金额分配,其监督办法,由和平会议决定。

  6.军政府公布之命令,须认为有效。

  (按以上系十四日政务会议决定者)

  (五)南方政府之意见二

  1.要求关税平均分配。

  2.解决闽陕问题(按以上二项为先决问题)。

  3.旧国会之恢复。

  4.□方制度问题之介决。

  5.督军制度之废止。

  6.国防督办处之撤废。

  7.军区之区分。

  8.护法战争消费军费之精算。

  9.关于宜后借款问题。

  (按以上系十一日政务会议决定者)

  (六)广东国会中重要人物之意见

  1.废除督军制。

  2.确定国防军数目。

  3.裁撤无用军队。

  4.设立民立兵工厂。

  5.巩固地方自治之基础。

  (按此则至第十二则,皆照录每周评论报)

  (七)上海和平会之意见

  1.废除督军。

  2.裁撤军队。

  3.拥护旧国会。

  4.取消密约。

  (八)北京和平联合会之意见

  1.废除督军。

  2.裁减军队。

  3.经过二读会之宪法必须有效。

  (九)安福俱乐部之意见保全新国会“余未详”。

  (十)研究会及讨论会之意见

  1.会议公开,不必秘密谈判。

  2.注重国家及人民之利益,勿涉及个人问题。

  (十一)北京新闻记者会之意见

  1.裁兵。

  2.废督军制。

  3.注重人民痛苦状况,不从一人一派著想。

  (十二)某俱乐部之意见

  国会问题由省议会教育会等介决。

  (十三)北京中西新闻记者之意见

  1.国会及制宪问题。广东旧国会,应继续完成制宪之责任。至关于去年制宪时相持未决诸问题(如总统制、内阁制、解放权等项)可由南北和议代表议定大纲,然后由广东旧国会规定条文。新旧国会存在时期,统以一个月为限,任务完成,即行介散。

  2.总统问题。旧国会应追认徐世昌为大总统,并使其任满五年。

  3.付总统问题。付总统应由旧国会选举,交新国会承认,但付总统之选举,以非军人为合格。

  4.武人问题,应照各国成例,使陆军归中央直辖。凡袁世凯时代所定之督军、巡阅使、镇守使护军使等官职,概行取消。各省政权,完全操于省长之手,省城内不准驻留军队,治安责任,归警察担任。凡军事独立机关,如国防军等,亦一律取消。并在北京设立裁兵善后局,以安插被裁军人,使有相当职业。

  5.密约与借款。自欧战开始之后,中国与各国所订之条约与借款,应完全宣布,凡损害中国权利者,应即行取消。

  6.会议地点问题。为保持南北代表自由与安全起见,会议地点,应按照一九一二年先例,在上海公共租界举行。

  7.友邦辅助问题。中国即为协约国之一,则协约国应辅助中国,实行南北和平会议所商定一切条款。

  8.财政问题。嗣后中国向友邦借款,须将一九一一年所定改良币制案加入借款条件内,以期整理中国之经济。

  署名:大壑

  一月二十三日记

  (原载《国民》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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