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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务论 第一节 本务之性质及缘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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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务者,人生本分之所当尽者也,其中有不可为及不可不为之两义,如孝友忠信,不可不为者也;窃盗欺诈,不可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当尽者,故谓之本务。既知本务,则必有好恶之感情随之,而以本务之尽否为苦乐之判也。 人生之鹄,在发展其人格,以底于大成。其鹄虽同,而所以发展之者,不能不随时地而异其方法。故所谓当为、不当为之事,不特数人之间,彼此不能强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后亦有差别,如学生之本务,与教习之本务异;官吏之本务,与人民之本务异。均是忠也,军人之忠,与商贾之忠异,是也。 人之有当为不当为之感情,即所谓本务之观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无端而以某事为可为、某事为不可为也,实核之于理想,其感为可为者,必其合于理想者也;其感为不可为者,必背于理想者也。故本务之观念,起于良心,而本务之节目,实准诸理想。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鹄者也。然则谓本务之缘起,在人生之鹄可也。 本务者,无时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义务,人之负责任于他人若社会者,得以他人若社会之意见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务,则与吾身为形影之比附,无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务亦非责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尽力以为善斯可矣。然则人者,既不能为本务以上之善行,亦即不当于本务以下之行为,而自谓已足也。 人之尽本务也,其始若难,勉之既久,而成为习惯,则渐造自然矣。或以为本务者,必寓有强制之义,从容中道者,不可以为本务,是不知本务之义之言也。盖人之本务,本非由外界之驱迫,不得已而为之,乃其本分所当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见德性之成立,较之勉强而行者,大有进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然则道德之本务,亦有所谓权利乎?曰有之。但与法律所定之权利,颇异其性质。盖权利之属,本乎法律者,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护之,其属于道德者,则惟见其反抗之力,即不尽本务之时,受良心之呵责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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