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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良心论 第三节 良心之体用


  人心之作用,蕃变无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则良心之作用,将何属乎?在昔学者,或以良心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说固不可通。有专属之于智者,有专属之于情者,有专属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见也。以余观之,良心者,该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决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后有当行不当行之决定,是良心作用之属于意者也。于其未行之先,善者爱之,否者恶之,既行之后,则乐之,否则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情者也。

  由是观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范围明矣。然使因此而谓智、情、意三者,无论何时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则亦不然。盖必其事有善恶可判者。求其行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伦理学之所谓行为,本指其特别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为。因而意志及动机,凡为行为之原质者,亦不能悉纳诸伦理之范围。惟其意志、动机之属,既已为伦理学之问题者,则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发于己之行为,又有因他人之行为而起者,如见人行善,而有亲爱尊敬赞美之作用;见人行恶,而有憎恶轻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无上之权力,以管辖吾人之感情。吾人于善且正者,常觉其不可不为,于恶且邪者,常觉其不可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从者,是则良心之特色,而为其他意识之所无者也。

  良心既与人以行为、不行为之命令,则吾人于一行为,其善恶邪正在疑似之间者,决之良心可矣。然人苟知识未充,或情欲太盛,则良心之力,每为妄念所阻。盖常有行事之际,良心与妄念交战于中,或终为妄念所胜者,其或邪恶之行为,已成习惯,则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无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尽发达,每不知何者为恶,而率尔行之,如残虐虫鸟之属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关系,而持其偏见,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尽发达之故欤?

  良心虽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经验有浅深之别,故良心发达之程度,不能不随之而异,且亦因人性质而有厚薄之别。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体之生而残废者,其人既无领会道德之力,则虽有合于道德之行为,亦仅能谓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经验,发达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于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余,使有好善恶恶之情,而无识别善恶之智力,则无意之中,恒不免自纳于邪。况文化日开,人事日繁,识别善恶,亦因而愈难,故智力不可不养也。有识别善恶之智力矣,而或弱于遂善避恶之意志,则与不能识别者何异?世非无富于经验之士,指目善恶,若烛照勤计,而违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则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并养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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